注册会计师有关论文范文资料,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的政策相关论文查重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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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条款实际上增加了诉讼前置程序,即诉讼必须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了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的处罚、或在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了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在虚假陈述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并且已经作出刑事判决生效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诉讼,这大大减少了原告的实际数量.该法律解释还规定,诉讼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增加了不居住在以上地区的投资者的诉讼成本.因此法律执行的可操作性差,投资者难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三)法规制裁措施较轻,惩罚力度较弱法律与道德同为调控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但法律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故立法者利用法的强制性巩固其价值取向,即立法者要维护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就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而言,法律本应依靠其调控作用确保审计的公信力.可我国法律无论在制裁措施上还是在惩罚力度上都稍显不足.如《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个人处以责令改正及3-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时还须负刑事责任.但根据证监会1996年~2002年处罚情况统计,除了银广夏案还没有注册会计师接受刑事处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多数是罚款、警告,而撤消事务所、吊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则成为最严厉的处罚手段.这种情况的根源在于我国相关法律中义务性条款、限制性条款与责任性条款不对称,缺乏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具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使法的惩戒性无法从法律条文中得以体现,法的价值也无法得以实现.
三、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成立专门的监管组织我国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组织管理上由财政部下属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业务上同时受审计署指导,此外证监会有权监督从事证券市场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工作.多头监管带来的部门规章间的矛盾及具体管理时的越位与缺位现象,不仅困扰着注册会计师界,也影响到司法人员的工作.笔者认为,我国可借鉴美国PCAOB模式,成立包括注册会计师界、法律界专家在内的独立的监管机构,该机构姑且称之为“注册会计师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就是接手中注协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职责,使中注协成为纯粹的服务性组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自成立起就是集服务性与监管性于一身的行业自律组织,既提供执业资格认定、学术交流等服务,又制定执业规则权和处理处罚权.尽管职权统一利于管理,但监管上难免有偏颇之嫌,分离部分职责方能确保其公正性.未来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认证、学术交流将仍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协负责.委员会则负责执业规则的制定和业务的监管.在组织结构上,委员会是独立于政府部门的非盈利机构,有权聘用需要的注册会计师、律师、雇员等,经费来自政府拨款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缴纳的年费.在组成人员上,委员会必须有注册会计师界及法律界的代表,包括注册会计师业内人士,证券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代表,律师,司法部门代表,这些代表由各主管机构遴选任命.除了以上代表外,委员会还必须包括由上述代表推荐产生的精通财会知识且代表公众利益的知名人士.这样的人员配备,既协调了委员会运作中经济业务与法律实务,沟通了政府意志与民间意愿,也兼顾了行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在职能上委员会将承担一些原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协及法院承担的职责,一是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设想中的委员会应依托其组织结构的协调性,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署、证监会的监管工作统一于一身,避免多头监管.其注册会员包括所有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这些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认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包括涉及证券市场审计业务的处罚)则由委员会给出处罚意见,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处罚决定.委员会还可随时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质量检查,并每年向社会公布质量检查结果.二是制定独立审计准则等执业准则、规则.独立审计准则既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业标准”,也是评价注册会计师工作即审计服务的最权威标准.随着审计服务逐渐成为一种公共产品,独立审计准则的重要性也日益显著,惟有由代表各方利益的委员会制定这种公共产品的“生产程序”才符合准则的公共性与客观性.三是向司法机关提供注册会计师责任鉴定服务.尽管司法机关内部存在司法会计鉴定,但委托委员会鉴定注册会计师责任,能发挥其制定执业准则、通晓财会知识、法律知识的优势,为司法机关的法律责任界定工作提供更加专业的技术支持.独立、专业的委员会的成立,可以在强化政府监管的同时,改变管理体制复杂造成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难界定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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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刑罚首先,加大处罚力度,主要是增加罚金与罚款数额.罚金与罚款同属于财产罚,但两者分别属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就刑事责任而言其最高刑期是10年,而行政责任最严厉的处罚是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撤消事务所,都已相当严苛,唯有罚金和罚款数额不大.从证监会已公布的处罚决定来看,罚款最高也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笔者认为,可以给处罚金额设上限,其数额相当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平均年收入(事务所按毛利计算)的5倍.考虑到各地区经济条件差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存在较大差距,上限的具体数额不宜全国统一,而应按各个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分别计算为宜.同时,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罚金和罚款不影响民事赔偿.其次,延长行政责任的追究期限.现行《注册会计师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责任的追究期限,只能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因其隐蔽性,往往在超过法定期限后的更长时间才得以暴露,这样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就可因已超过处罚年限而得以免责.如果将该期限延长至5年,就能大为降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利用法律漏洞免责的可能性,从而及时惩处违法行为.最后,执法必严.法律重在执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比无法可依对法律权威的损害更大.目前在实践中就存在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轻于法律规定的情况,立法缺乏执法、司法的配合,法律的强制作用即受限制.
(三)实现法规的系统化法规的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法规的系统化是解决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效力等级复杂、内容相互矛盾的问题、理顺法律间的关系、充实法律内容的根本途径.实现法规的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存废改的专门活动.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法的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统一的、系统的法,其结果是形成新法或法典.实现注册会计师法律系统化须分步进行:第一步,由各部门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实践暴露出的问题对本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第二步,由法律部门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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