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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规定了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为前提的难于逾越的诉讼前置程序,从现行法律规定和诉讼法学理论角度看,这种规定实际上剥夺了投资人以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与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制度不符.此外,这一规定限制了投资者对尚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的注册会计师进行起诉,缩小了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提高.(三)注册会计师行业制度不完善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影响 (1)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缺陷.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中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占多数,有限责任制是以事务所有限的资产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将注册会计师的违约的资金成本降得很低,未能有效约束注册会计师,造成一些注册会计师漠视职业风险和职业道德.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不重视,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本就未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即使建立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会计师事务所受利益驱动,重经营,轻管理,自我防范、自我约束机制流于形式,更多的是偏重于事后控制,在审计过程中加强、发挥内部控制制度作用不够,使得一些会计事务所由此付出了代价.(2)会计师事务所的混业经营.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向被审企业提供审计以外的服务,过度地介入被审企业的业务活动必然会将两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审企业提供审计以外的服务虽然没有国外那么多,但这种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在目前制度下,会计师事务所必然会将自身与被审企业的“双赢”作为首要目标.而置法律、职责、良心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于不顾,因此混业经营成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危机的一颗种子.(3)会计师事务所对同一公司的审计年限过长.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的是增添公司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的目标一般是:“一是查找舞弊;二是查找技术错误;三是查找原理错误”(朱红,2007).这是建立在注册会计师专业、公正、诚信的基础之上.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对同一公司审计年限过长,很容易导致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企业关系过密,很难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从而导致注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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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思考
(一)大力优化市场环境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遏制虚假财务报表的出笼.虚假的会计信息不仅与注册会计师有关,而且与公司治理有关.一般来说,公司治理结构是解决公司制企业委托代理问题即降低代理成本的内部机制,独立审计作为公司制运作的外部监督机制则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支撑下发挥功效.这一支撑作用表现在股权结构的合理性和公司治理效率决定了企业对独立审计服务的自发性需求,通过审计服务的聘用和实施最终影响审计意见的出具和审计质量.因此,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是解决审计关系异化及其所导致的审计合谋问题,培育企业对独立审计服务的自发性市场需求的前提.成立专门的审计委托机构保障审计独立性.在传统的审计关系中,作为审计委托人的企业所有者提出审计需求,委托审计人(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人(企业的经营者)承担和履行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委托人对审计人提供的审计服务支付报酬,审计人与被审计人只存在审计与被审计的关系,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的关系.这种稳定的三角关系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同时,来自审计委托人和外部有效资本市场的约束也能有效遏制注册会计师的不正当审计行为.但目前在我国,公司管理者或企业经营者即是审计委托人又是被审计人,要改变目前无效的审计委托模式,必须改变企业审计委托人的身份.结合我国国情的一个比较可行的方案是,成立一个独立专门审计委托机构,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权转由该机构来行使,并由该机构付费,解决因审计委托人缺位而产生的职业道德问题.
(二)积极优化法律环境 尊重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审计准则体现了现时条件下审计的一般要求.对注册会计师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应当超出审计准则所体现的一般公认水平,因此,审计准则应当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已尽注意义务(职业关注)的基本标准.如果注册会计师严格地遵循了审计准则,就应当免除责任.在这个意义上讲,审计准则具有法律权威性.在我国,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对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界定,但由于司法实践对独立审计准则的无意偏离,导致独立审计准则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变成了一种可有可无的行业规则,即不管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如果发表了不恰当意见.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法》应对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进一步界定,同时应尽快出台关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积极开展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立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加以规范,改变目前我国对某些不道德行为只能用道德予以谴责而无道德法律予以强制规范的现象.通过立法,一方面可以督促注册会计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道德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可以为注册会计师履行职业道德提供法律保障,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另外,在法律执行上,应当加强惩处力度.对于违背职业道德执业、给公众造成重大损失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给予严厉的处罚,让他们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特别是应增加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违规成本,从而对其违背职业道德执业形成制约.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建设 强化政府监管提升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转型时期,政府的积极作用应该表现在对会计事务所的执业状况加强监管而不是干涉或影响会计事务所的独立审计.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逐步实现政企分开,将有利于会计事务所独立性的提高.与此同时,在政府退出经济领域之后,政府的监管工作必须跟上.目前政府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主要有各级财政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署等,诸多的政府监管部门“齐抓共管”并不意味着监管效率的提高,相反由于涉及到各个监管部门监管权限的安排和各自利益的分配,这些监管机构之间很难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拳头,反而会造成监管的盲区.因此,有必要整合监管部门,形成稳定的政府部门承担行政监管,注册会计师协会承担自律监管的监管体系.政府部门除了制定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确立会计师执业准则、履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监督、调查、处罚等工作外,还应代表公众利益提出高质量审计报告的需求以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提高.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制度.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审计市场恶性竞争所造就的审计买方市场,使得价格竞争取代质量竞争,若完全由市场供求去决定审计服务的价格,只会加剧会计师事务所的低价竞争.制定完善的审计市场收费制度既能合理地约束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的收费行为,遏制审计市场恶性价格竞争,又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审计师和大股东或经营者的审计合谋行为.首先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审计收费标准,建立有效的审计收费定价机制;其次,应改变注册会计师对大股东或经营者的直接收费方式,建立合理的审计收费方式.目前通行的直接审计收费方式使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大股东或经营者形成强大的经济依赖,导致审计关系异化.再加之审计市场的过度竞争,注册会计师为了生存,要不降低审计收费.要不迎合大股东或经营者的不合理要求,致使审计市场收费混乱.要解决审计市场的低价恶性竞争,成立专门的审计委托部门从被审单位按合理的方式收费,注册会计师对被审单位的收费由专门的审计委托部门按科学合理的审计计费标准支付,这样即可以维护审计市场良性运作,又可以建立起以质量为导向的审计竞争环境.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建设.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自律性的社会团体,在行业的建设和发展中担负着服务、管理、监督、协调的责任.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当然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精神,除了提出相关要求和标准外,还应在制度上加以保证.首先,要加强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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