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论文范文文献,与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水平的测度与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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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完全被执行.在这里我们将F(t)的衡量指标设定为六个指标,分别是:社会的法制化程度、社会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经济发展水平、行政保护及管理水平、社会公众的意识和国际社会的监督机制.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取决于诸多影响因素,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必定涉及到更多、更深入的指标,我们这里所设定的指标也只能粗略地反映出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水平.(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测度指标概述以下将对指标体系具体说明.
(1)社会的法制化程度及其度量.法制化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在不同的法制环境下,人们的思维习惯和行为规范是不同的.在一个完全法治的或是法制化程度较高的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普遍以社会公众认可的基本法律框架为约束;相反,在一个法制化程度较低的社会中,人们的行为自由、随意,普遍不受社会公法的约束,与法制约束相冲突的事件频繁发生,有法可依但执法不力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可以说一个社会的法制化程度必定是影响执法力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衡量一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大小时,对其整个社会法制化程度的考察不能不算是一个重要的指标.一般来讲,一个国家的法制化程度通常是以该国拥有律师数量占总人口的比例来衡量的.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律师占总人口的比例都超过了千分之一,而其他工业化国家也都超过了万分之五.按照国际惯例,当一个国家的律师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万分之五的时候.就可以认为这个国家的法制化程度达到了相对较高的水平.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测度方法的指标体系构建中,我们规定,一国拥有律师数量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或超过万分之五时,赋予社会法制化程度的分值为1;当律师数量占总人口的比例小于万分之五时,社会的法制化程度的分值为实际比例再除以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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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及其度量.虽然立法强度指标已经包涵了对一国知识产权立法强度的衡量,但我们仍不妨设立一个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指标来完善我们整个的指标体系.对于此的主要原因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一般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只规定了保护的主体和客体,而法律对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处置一般要通过其他法律体系执行,如民法、刑法.那么很简单的假设是,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必然就会有法律涉及不到的“真空地带”,当事人极有可能通过各种手段来规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此一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过程中就会产生漏洞,就有可能导致司法歧义甚至无法执行.第二,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发展、完善起来的.西方发达国家经过数百年的司法实践后,法律体系才基本完备.对于中国而言,第一部宪法自1954年才开始实施,现行的法律体系还存在很多漏洞,有不少应被法律覆盖的领域至今仍然还是空白;有部分法律条款甚至自相矛盾.作为法制不断健全发展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法律体系的现实国情显然不够完善.因此,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显然也会受一个国家法律体系完备程度的影响,当法律体系越完备时,其执法的有效性就越大,反之,执法有效性则越小.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立法的时间越长,司法实践就越丰富,法律体系也就越完备.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测度方法的指标体系构建中,我们用立法时间来衡量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我们假设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完善需要100年,当立法时间达到或超过100年时,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分值赋为1;当立法时间小于100年时,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分值为实际的立法时间除以100.
(3)行政保护效能水平.现实中拥有良好的法制化环境、具备完善的法制体系并不能意味着一定会产生良好的执法效果.在执法过程中,行政保护效能水平的高低也是影响知识产权执法强度的指标之一.行政保护效能水平可以分解为行政保护水平与行政管理水平两部分,它是政府切实保障权利人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关键.高效、廉洁、专业的政府管理机构及其公务人员的配备是知识产权执法顺利实施的最基本保证.行政保护和管理职责的明晰,行政部门及人员管理水平的提高,行政监督体系的加强.都是加强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强度的有效指标.考虑到对行政机构数量及效能具体考核的复杂性,本文以知识产权创新的主要构成部分――专利案件的立案量与结案量之比来表示行政保护效能水平的高低.一般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较强的发达国家,其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的年结案率通常达到95%以上.因此,我们规定那个,当年专利执法案件立案件数占结案件数的比例达95%及以上为最优行政保护效能标准,符合这一标准的赋予分值1,低于这一标准的以当年立案件数占结案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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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济发展水平.Rapp和Rozek1990年的横剖分析表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正相关.显然,这一结论可以从二个方面得到解释:第一,司法是有成本的,任何国家都会把司法水平保持在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范围内;第二,国民的守法意识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人们只有在满足安全、生存等基本生存需要的情况下才会追求更高层次的发展需要,才会考虑遵法、守法、诚信等更高境界的需求.我们很难想象,一个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的人会把知识产权保护放在较高的地位,在解决温饱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选择上,解决温饱是必然的选择.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测度方法的指标体系构建中,我们采用“人均GDP”作为度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值得说明的一点是,本文认为,近年来在发展中国家越来越突出的贫富差距问题,似乎也是衡量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影响因素之一.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两个国家拥有同等的人均GDP水平,但其中一国存在显著的贫富差距,而另一个国家国民收入分配则相对均等,那么,对这两个国家来讲,即使拥有同等的人均GDP,但可能由于贫富差距的存在,国民的素质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也不能被认为拥有同等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按照国际惯例,通常用基尼系数来表示一国贫富差距的状况.按照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基尼系数若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6以上表示差距悬殊.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分配差距的警戒线,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都在0,24-0,36之间.这里,我们以0,4作为衡量的标准.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测度方法的指标体系构建中,我们采用人均GDP与基尼系数两个子指标来反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其中,人均GDP指标:按照国际标准,达到“小康”生活水平的公认人均收入标准为2000美元,因此,我们规定,当人均GDP到达或超过2000美元时,赋值为1,少于2000美元时,以当年的实际人均GDP除以2000.基尼系数指标:按照国际惯例,以0,4为衡量标准,基尼系数低于或等于0,4时,赋值为1,高于0,4时,用0,4除以当年的基尼系数.最终,将人均GDP与基尼系数两个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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