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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论文范文文献,与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水平的测度与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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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值相乘,以表示经济发展水平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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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会公众意识及其度量.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也是衡量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相对不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是在近年培养起来的.相对发达国家公民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中国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这也是导致我国近年来侵权事件高发、盗版泛滥的重要原因.只有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深人社会公众人心,形成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知识产权的保护行为才能真正落到实处.社会公众的受教育程度与知识产权意识具有相关性,一般认为,受教育程度越高,也相对拥有较高的知识产权意识.因此,可以用“成人识字率”来测量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其“成人识字率”普遍达到或超过95.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测度方法的指标体系构建中,我们规定当“成人识字率”达到或超过95%时,“成人识字率”的分值为1,当“成人识字率”分值小于95%时,以实际的比例除以95%.

(6)国际社会的监督及其度量.WTO框架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不再只是一个国家国内立法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已经成为一个反映国际贸易公平与否的衡量标准问题.任何贸易组织的目的都是要维护成员国公平贸易的基本秩序.WTO框架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及争端解决机制,是监督其成员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的有力武器,任何执法力度上的偏差都能在争端解决机制下的到及时、有效的调整.因此,在当前日益开放的国际贸易背景下.只有加入WTO体系,一个国家才能在更加公正的国际监督环境下实现贸易的公平竞争.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测度方法的指标体系构建中,本文把是否加入WTO体系作为衡量国际社会监督的测度指标.设若一个国家是WTO成员国,则国际社会监督的分值赋为1,否则为0.值得说明的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执法力度都不会随着加入WTO就会出现一个质的飞跃,加入WTO也并不意味着该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经达到或接近发达国家水平.现实生活中往往是随着国内立法环境、执法水平的不断改善与提高,逐渐符合WTO框架对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要求.在实际的计算中我们又对这一指标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假设从1986年复关谈判开始到2008年,“WTO”成员国指标是从0到1均匀的变化.

三、修正后测度方法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测度及验证

(一)修正后测度方法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测度

考虑到各指标之间对执法力度影响各不相同,本文希望能够寻找到一种有科学根据的指标权重分配方法,但是由于测度方法所涉及到的指标数量过多,且指标与指标之间多有交叉、渗透,不便人为地对各指标进行权重配比,因此,出于科学严谨的态度,本文这里仍沿用前人对各指标间配比的方法――平均分配各指标的权重,即执法强度指标等于以上留个指标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借鉴Ginarte-Park方法,设定以上六个指标对执法强度的权重是相等的,因此,执法强度E(t)就等于以上五个指标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其中,“律师比例”、“专利纠纷结案率”、“人均GDP”、成人识字率”等指标的数据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的历年统计年报以及历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有关数据计算获得.根据P(t)等于L(t)*E(t)以及计算所得的执法强度,计算得出1985年至2006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如(表3)所示.为更直观地观察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强度、执法强度以及保护强度的时间序列变化(图2).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验证 从(图2)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岁时间逐年提高,其中1992年前后及2001年前后出现了两个快速上升的阶段,这与1992年、2001年前后中国大范围内修订知识产权法律条文的事实相一致.从(表3)显示的数据来看,对比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情况,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水平已经接近西方发达国家水平,但由于执法强度的不足,使最终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大打折扣.另外,我们所设计的“知识产权执法强度”指标修正了Ginarte-Park指数存在的不符合实际的缺点――在一国立法未作修改的情况下,简单地以知识产权立法强度表征保护水平,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显示为无任何变化.如(图2)显示,中国在1985年至1992年期间的知识产权立法强度曲线为一水平线,恒等于1,702,但如果就此认为我国在该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无任何提高,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实际上,在这一期间,中国政府在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水平方面作出了大量的努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是有目共睹的.从(图1)中,我们也可以清晰地看到,自1985年以来,中国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虽然提高幅度不明显,但一直是呈上升趋势的,这说明中国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做出的努力,也反映了其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与此相对应的,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尤其是1992年与2001年前后,进步的幅度明显.

四、结论

一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与一国的国内外政治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国民素质、管理部门的执行效率等诸多因素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远不是执法与立法两个环节就可以决定的.因此,本文所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测度方法主要是建立在执法与立法两个环节基础之上的,对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非常粗略的估计,其中难免出现纰漏.知识产权制度的良好运行,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监管与指导.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根据现实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所作出的制度选择和安排.坚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从一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测度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有利于一国政府了解当前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认清存在的问题,是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编辑 聂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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