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务会计论文范文文献,与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司法会计和舞弊审计比较相关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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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认为,法务调查、法务审计、法律支持、调查会计等概念实质上是法务会计概念的进一步延伸.法务会计主要分为两大部分:法律支持与舞弊审计.赵如兰(2001)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学和法学知识,针对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未决问题进行调查、计量分析和认定,其目的是提供法律鉴定的专家性意见;法务会计所作作的一切是为法律鉴定或者用于法庭作证,这是法务会计与其他形式会计的最大区别.第三类认为法务会计兼具上述两个方面,其代表是盖地,其分别从学科和实务角度对法务会计的概念作了界定:从实务角度定义,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判定、裁定、审计受理案件、受托业务;从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与法学理论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法务会计不是某一会计实体(主体)的“单一会计”,应该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会计”,是某一范围(领域)的业务(涉及法律的会计事项、会计资料),而非某一主体的特定会计.张秀梅(2002)认为,法务会计是由法务会计人员运用会计学、审计学、证据学、法学、财务管理、证券、贸易、法律、法规、制度等知识,对经济案件和其他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涉及多学科知识的边缘性学科.梁云风(2001)认为法务会计是会计人员根据法律的规定,运用会计理论和方法,对涉及到法律的财务事项进行反映和鉴定,并收集相应的证据,计算分析经济运行过程和经济管理的结果,并提供相应的法务会计报告给相关的使用者,如税务机关、保险机构、法庭等.三、法务会计与其他会计的比较
(一)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比较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既存在联系,也存在区别.(1)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法务会计作为一门会计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与财务会计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一是所使用的处理方法.法务会计所用到的方法包含财务会计处理的所有方法.二是对会计主体管理的作用.财务会计是运用会计专门核算方法保证会计信息的正确性与真实性.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给会计信息使用者.会计控制的依据是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规范和会计信息.而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其主要处理财务事实与会计主体问题的关系,并有可能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另外,法务会计还经常涉及舞弊调查,并为管理部门、律师、或者私人调查服务.因此.财务会计和法务会计都对会计主体管理有重要作用.法务会计更强化了会计的控制职能,可以强化会计主体的内部控制,以减少管理部门的舞弊事件发生.(2)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第一,目的不同(谭立,2005).财务会计的目的是为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政府部门等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法务会计的目的是为法庭等司法部门、当事人、代理人等查明相关的财务会计事实,计算损失和合理的理赔额度,以利于司法部门及时准确的处理法律事项和问题.第二,对象不同.财务会计的对象是其业务过程中能够用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或者业务过程中的资金运动;法务会计的对象是与法律事项相联系.是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能够用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或者其所涉及的资金运动或状态.第三,反映范围不同.会计实体假设决定了财务会计反映的会计事实局限于会计实体,只记录与报告某一特定实体的经济业务.法务会计是围绕具体的法律事项开展工作,凡是该法律事项涉及的会计事实都必须查清、核实,并向委托人报告.正像会计实体划定了财务会计的空间活动范围一样,法律事项划定了法务会计的空间活动范围.可见,财务会计与法务会计所反映的业务范围差异很大.第四,会计标准不同.财务会计的主要业务标准是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等行业规范,在业务活动中还需遵守《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法务会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了查明法律事项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法务会计人员还必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诉讼法》、《证据规则》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办事.第五,会计假设不同.财务会计有会计实体、会计期间、持续经营与货币计量四项假设,但法务会计假设只有法律事项、舞弊留痕与货币计量三项假设.原因在于:首先,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与法律事项有关,而财务会计的业务范围限于会计实体,故法务会计无法遵循会计实体假设,而应遵循法律事项假设,即事先明确为哪个法律事项的处理提供专业服务.其次,法务会计一般与法律事项有关决定了法务会计无法遵循会计期间假设.为满足财务信息使用人定期掌握会计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会计工作必须分期进行.而法务会计的任务在于查清与一定的法律事项相关的财务会计事实,这通常会涉及多个财务会计意义上的会计期间.再次,法务会计的法律事项性决定了法务会计无法遵循持续经营假设.法务会计的专项业务有海损理赔、破产清算、反洗钱、欺诈和反舞弊调查和预防、损失评估、保险理赔等多种类型,其中相当一部分业务都是非持续经营状态下的业务,法务会计不会因为被调查对象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而停止调查,所以持续经营假设不是法务会计的基本假设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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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比较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表现在:(1)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联系.第一,从学科角度讲,两者都是会计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都要求从业者同时具备较多的会计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并将两个学科知识灵活运用于各自的服务项目中.第二,从服务内容看,两者都要为法庭的诉讼活动服务.第三,从功能看,两者都是反舞弊的重要措施.(2)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区别.第一,内涵不同.法务会计是会计人员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证据,进行解释,以查明案情(主要指经济案件)的会计活动;司法会计是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中的有关财务问题,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务进行检查.以证实案件事实的一种法律诉讼活动.第二,本质不同.法务会计是一种会计服务活动,而司法会计是一种司法鉴定活动.即虽然两者都是会计学和法学的边缘学科,但前者更侧重于会计学,后者更侧重于法学.第三,主体不同.两者的主体都可以是公检法内部配备的法务(司法)会计人员、中介机构、财会科研机构,不同的是法务会计的主体还包括企事业单位中具备法务会计资格的财会人员和具备法务会计资格的自然人,而司法会计的主体还包括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自然人.第四,行为目的不同.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会计学证据,以利于自己当事人,并作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辩护;司法会计人员鉴定司法活动所需证据,以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第五,作用场合不同.法务会计活动主要出现在民事赔偿案件中;司法会计活动广泛出现在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中.第六,作用结果不同.法务会计人员向法庭提供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并出具法务会计报告(不具法律效力).法务会计报告没有固定格式,但其应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根据的会计资料,所运用的计算公式、计算方法等,以充分说明其合法性、客观性和公允性;报告中应有比较明确的结论.但当占有资料不充分或资料很少时,“报告”在陈述理由后,也可以得出无法做出明确结论的“结论”.法务会计报告不是法律裁决书,因此,不能使用法律中的定性概念,而应使用会计专业术语,以保持法务会计报告的客观性、独立性.而司法会计人员必须出具有法定证据效力的司法鉴定书,一般应有固定格式,列明所运用的会计方法等,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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