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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从20世纪50年代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形成以来,农村财务审计制度的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主要探讨了当前的农村财务审计模式以及理论界对于各模式的研究情况,利用调查问卷的方法分析了对农村财务审计模式的效果影响最为显著的因素,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 键 词:农村财务审计模式
目前农村财务审计模式仍比较混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严重侵害了农民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而农村财务审计作为一种独立的监督力量,不仅直接保障农村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更从长远推进民主政治的建设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建立普遍适用的农村财务审计模式,是促进农村财务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必由之路,是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农村财务审计性质模糊,法律地位不明确,也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可循,就我国农村财务审计的模式及其性质、任务等关键问题,目前还没有统一认识,学术界也仍有争论,在实践中各地方的做法也不很相同,形式各异.
一、农村财务审计模式现状分析
(一)乡镇经管站或其内设审计部门对农村财务进行审计的模式这是当前农村采取的最基本和最普遍的审计模式.根据该条令的第四条规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建立审计机构的,由其负责合作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审计机构的,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乡镇经管站)负责其审计工作.这种模式下,乡镇经管站在完成日常经管工作的同时,每年要安排一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任务,而且审计人员通常不设专职,一般由经管人员兼任,或者在经管站内下设审计站,安排专人从事审计工作,但其专设的审计站与经管站合署办公,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因此这种模式从本质上讲是经管系统的内部审计,它受上级农业经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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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乡镇政府内单独设置审计机构对农村财务进行审计的模式这种模式设置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作为乡镇政府的内设机构,直接受乡镇政府领导.审计人员一般为专职人员,人员配备也相对稳定.乡镇审计机构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进行审计,从本质上它是乡镇政府的内部审计.由于实践中受到经费来源和人员编制等实际因素的限制,使得其在实际中很少见.
(三)农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农村财务进行审计的模式所谓农村民主理财小组,就是在各村建立成员3至5人,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的,对本村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的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重要财务事项,纠正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民主理财小组能够对村两委在村集体财务经营管理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有效的监督.在实践中,由于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是由村长或书记指定,并非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因此,在对农村财务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民主理财小组并没有起到实际的监督效果.
二、农村财务审计模式探讨及其述评
(一)农村财务审计模式探讨桂建平(2002)提出了“乡镇审计”的概念,他认为按照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国家共设五级人民政府,其中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已经设立了审计机关,但乡镇政府除外.按照现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财政体制和国有资产“分级行政管理”的方式,财政收支隶属于哪一级政府财政,则由哪一级审计机关管辖,所以应当设立乡镇审计,作为最基层的一级地方政府审计.乡镇审计的对象包括乡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所属行政村以及乡镇和村所属的企事业单位.马子力(2004)认为,农村集体经济有可能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尤其是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个具有相当发展潜力的业务市场.与农业主管部门所主导的农村审计相比,注册会计师从事农村财务审计具有其独特优势:不占用编制,不列入财政支出;具有专业的知识技能,素质比较高;审计地位更加独立,更加客观公正可信.刘罡(2004)提出国家审计机关派驻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相结合的模式.国家审计机关派驻模式即是成立独立的乡镇审计站(所),作为县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派驻到各乡镇,对乡镇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的模式.这种模式是将乡村集体经济审计纳入国家审计范畴,确保乡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权威性、独立性和成效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模式即是将审计机构植根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熟悉组织内部情况,审计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更强.常茂松(2007)认为,农管部门主导的农村审计存在诸多不足.的确,现行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由县级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承担,县级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多为站(科)级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低,任务重,工作协调难,落实难,工作缺乏权威性;农村审计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审计经费无法保证,严重影响了农村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审计人员无编制,均为农村经济管理员兼职,严重影响了对农村财务的监督管理,造成农村财务审计工作质量不高,农村经济监督管理工作难以开展.王宝庆(2008)提出,在县(市)设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各乡镇建立审计所,县(市)政府、市审计局制定一系列规范和指导农村审计的文件和制度,此外,政府立法部门要加强立法,从法律上保障村监督委员会和审计中心的合法地位,为农村集体经济开展审计工作奠定法律基础.从而使农村审计工作有序开展和顺利进行.宋雪莲(2009)认为,农村审计的主体如由政府审计或社会审计承担,理论上是可行的.因此应在继续发挥农业经管部门熟悉农村情况、具有多年农村审计经验的前提下,逐步变直接审计为对外协调服务,即作为农民的代言人,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村财务工作的日常监控,另一方面代表村民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农村财务实行定期审计.在农村审计市场逐步规范后,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协调角色也发生实质性改变,应完全退出农村审计市场,由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作为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者实施审计.最终形成重大涉农资金审计应由国家审计机关承担,农村财务审计以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作为农民的代言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的模式.黄秋敏、满玉红(2009)认为,2006年度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没有将村集体经济纳入国家审计的范畴,国家审计介入村集体经济审计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由于目前农经站审计模式存在缺乏较高层次的法律依据、独立性差、不能有效地解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经营者间信息不对称、审计的结果处理与运用不尽如人意等问题,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规范农村财务公开与民主理财的程序,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当前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进行整合,建立以内部审计为主,社会审计为辅的一种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体系.
(二)农村财务审计模式评述农村财务审计主体比较混乱,应重新界定.在性质上农村财务审计应属于内部审计,其主体是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内设的审计机构,它与审计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处于第三者地位,因此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内部审计.由于地方法规、规章授权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既要对政府负责又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负责,其性质又属于政府审计范畴,同时,很多地方的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是受委托开展的审计活动,并且还要收费,又具有社会审计的性质.另外,农村财务审计独立性较差.乡镇经管站熟悉农村集体经济的情况,便于开展审计工作,且多年来,在促进廉政勤政,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规范农村财务管理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在“村账乡管”的财务核算模式下,经管站在对农村财务进行审计方面独立性则变得较差.首先,按照农业部对乡镇经管站的职能划分,乡镇经管站要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工作和财务会计的指导工作.让经管站行使审计职责,既充当管理者经营者又充当监督人,违背了独立审计的独立“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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