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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类论文范文素材,与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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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A.2007年4月30日 B.2007年5月3日

C.2007年5月8日 D.2007年5月9日

本题显然具有明显的应用性,属于小案例型的选择题,要求考生在真正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分析鉴别得出结论.本题考核以要约方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时间.根据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本题中,分析的关键在于“何时承诺到达要约人”“何时承诺生效”“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是什么时间”.有的考生选了A,他们认为,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如果系统不出现差错,要约人当时就能收到承诺,合同生效的时间不应该受制于系统原因,所以2007年4月30日当日发出承诺时就是承诺到达要约人之时,承诺迟到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但是别忘了法律规定,承诺应该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由于其他原因,承诺迟到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即短信进入要约人手机这一“特定系统”时生效.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正是短信进入要约人手机这一“特定系统”的时间.还有些考生选了c和D,原因是忽视了承诺自通知到达时生效.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甲于5月3日收到乙的承诺短信时合同成立.题中这些“纠缠”会令相当一部分考生晕头转向.

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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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多选题第11题: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本题考察的是第一章中的“代理”.对于大部分考生来讲,代理并非难点,如果仅仅是对法律规定中的某个命题进行关 键 词改造或者就某一个法律规定进行举例也就没有什么难的了.但是该题一方面体现了较强的综合性,不是考教材或法律规定中的一个点,而是将两个相当接近的、容易混淆的考点比较着考察;另一方面体现了较强的应用性,不是简单命题的改造,不是对法律规定中的关 键 词偷梁换柱,而是深藏于一个案例中,并且颇有一种“似是而非”的纠缠.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在很多考生的脑子里只差之毫厘,该题中乙的行为究竟是无权代理还是滥用代理权.考生分析的关键在于,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中的超越代理权,而不是恶意串通滥用代理权.因为恶意串通的“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相互串通以欺骗等非法行为获取非法利益,而本题中乙和丙都没有非法行为,乙也没有获取非法利益.所以本题的答案应当是BD.

判断题的综合性、应用性也不逊色.

例如,判断题第1题: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债务80万元.对该笔债务,甲、乙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应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

本题属于小案例型的判断题,问题的关键在于考生必须知道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合伙企业法中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而这一点在教材中并未明示,可能有近一半的考生不知道,尤其是那些没有听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课的考生.如果知道了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合伙企业法中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那么相关法律规定自然就浮出水面,即根据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可见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

综合题的“综合性”和“应用性”自不待言.以第二个综合题为例,本题考的是证券法.考生对综合题中要考察证券法一点也不感到意外,因为证券法几乎每年都要出一个综合题,尤其是今年证券法根据证监会的规定进行了调整,综合题考察证券法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但出乎意料的是考到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本题有5个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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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问,A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已分配利润的情况是否符合增发股票的条件.具体分析的步骤包括:首先判断A公司的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增发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最近3年应当连续盈利,这个没问题.其次分析已分配利润的情况是不是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三年以股票或者现金方式分红累计不能低于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20%.本题并没有告诉实际的比例,但通过最近三年分配时有转赠股份、送红股、现金分红的情形,据此判断结论是肯定的.所以第一问的答案应当是:首先A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增发的条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在本题中,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其次A公司的已分配利润的情况符合增发的条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在本题中,A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超过了20%.这第一问的关键在于就A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已分配利润的情况分别对比后得出结论.光死记硬背过有关法律规定,不会在具体题目中分析判断自然得不上分,应用性很强.


如何写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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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问,A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增发条件,这实质上是考6%的问题.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在本题中,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5.46%、5.40%和6.15%,平均为5.67%,低于6%的法定要求.这第二问的关键在于考生不能通过题中给出的数据直接判断,必须在自己计算的基础上加以判断,其应用性可见一斑.

第3问,A公司为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A公司为D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分别说明理由.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要求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就这个题来说违规提供担保的时间超过了12个月,所以不构成实质性障碍.A公司为D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因为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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