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信息方面论文范文文献,与会计信息失真溯源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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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失真是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未能反映该会计主体真实的经营成果(或财务收支)和财务状况的一种经济现象.会计信息失真可以区分为“违规性会计信息失真”和“非规性会计信息失真”.前者即故意性违法失真,指出于主观故意、弄虚作假、粉饰舞弊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这是我国当前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重点和难点,也是需要“追根溯源”的主要方面.后者则是指“非故意的过失”、“会计人员专业素养”等原因所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
失真归类
虚构或隐瞒交易事项及因滥用会计职业判断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核算本身存在着多重严密的勾稽关系,通过虚构或隐瞒交易事项的方法造假,需要多个岗位的财务人员共同参与.对一般财务人员而言,这种造假会使他们面临被处罚的风险,而没有明显利得.因此,如果没有主管会计核算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指使,他们缺少串通舞弊的动机和成功造假的可能性.而高管人员则不同.从现有的激励机制来看,高管人员一般都能从上市公司的业绩提高或财务状况好转中获得利益,或是高额奖金,或是职位提升的机会.而良好的经营状况可以使公开募集资金成为可能,这对于非流通股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也具有不小的吸引力.所以,上市公司中有动机做出虚构或隐瞒交易事项的决策,并能够指使财务人员付诸实现的,应当是公司主要高管人员或股东派出的董事.
因会计工作差错和失误造成的信息失真是具体会计人员的过错.上规模经济个体的业务繁杂,会计核算的头绪比较多,加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会计核算政策法规不断出台.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专业要求较高,工作失误和疏漏在所难免.
会计理论的发展水平,以及会计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固有时间差所导致的因财务核算规则缺陷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这种信息失真的危害相对较小.首先,如果存在这类问题,那么所有上市公司、投资者和中介机构都会遇到,可以说是一种系统风险,对证券市场的每个参与者是公平的.其次,通过会计改革,除公允价值概念因不合国情而未被采纳外,我国会计准则已与国际会计准则大体一致,应当说不存在非常重大、严重扭曲会计信息的致命缺陷.第三,这种信息失真并非有意为之,规则制定者一般能够及时调整规则来消除失真.
违规驱动
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对于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它削弱了政府的客观调控能力以及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功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经济决策和经济活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严重损害了企业和国家的利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了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信任.
其一,自身利益使然.作为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人”,经济个体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行为目标.在利益的驱动下就可能出现会计造假行为,以达到预期目的.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上市资格还是稀缺资源,企业只需能够获得上市资格,差的企业可能摆脱经营困境,好的企业也可能获得超额收益.在此利益驱动下,企业就进行上市包装,从而使得会计信息失真.上市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虚构和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会计信息.它具有信息的相对优势,并利用此优势转移风险;而享有知悉权的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处于信息的相对劣势,从而做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愿的逆向选择.处于信息提供者地位的上市公司可以凭借自身的信息优势,在利益的驱动下,制造虚假会计信息,虚构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以利益诱惑对其会计信息进行监督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到造假行列.另一方面,一般企业为了获得投资、贷款或偷税、漏税甚至骗税等经济利益,采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来骗取投资者、债权人及国家税务部门的信任,以达到目的.
其二,企业经营者为扩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很多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这就存在经营者是否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诚信问题,也就有部分经营者为扩大自身利益,通过粉饰当期财务报表,优化当期财务状况,以提高自身薪酬,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其三,会计诚信缺失.会计诚信缺失属于道德范围,是指会计诚信的主体在会计信息的生产、提供消费的过程中缺少和扭曲了诚实守信和相互信任的基本行为准则,从而引起了会计信息失真.主要包括:企业会计行为主体的直接会计造假;社会会计行为主体(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性造假;会计信息相关利益主体(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行为主体的唆使、诱导;会计信息相关利益主体对会计信息的主观扭曲,也就形成了单位会计对单位负责人的授意造假顶不住或不想顶,不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欺上瞒下,职业道德意识不强,道德自律不够,给国家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使管理工作混乱.部分会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制假、造假;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利益驱动,见利忘义,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
从社会的角度来理解,会计诚信缺失就是存在缺少会计诚信的外部环境,在这种环境中,会计行为主体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诚实守信地履行社会赋予的受托责任,提供客观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的相关利益主体没有诚实地履行个体责任,诱导会计行为主体的会计行为和主观扭曲会计信息,对会计行为主体表示不信任
其四,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违纪行为,是以追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为最终目的.只有当这种行为所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被强制剥夺并对经济主体进行从重处罚后,才会对其他经济主体起到警示作用,并在较大范围内产生一定的遏制效应.
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我国虽然颁布了《会计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一系列会计法则和相关制度,但这些法规和制度从客观上说还不够完善或不健全,有些条文过于原则化、笼统化,缺乏操作性,加之会计制度的滞后性,使得会计信息出现偏差,而对伪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究竟怎样处理,由哪个部门处理,规定不够明确,使部分惩戒规定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形成法制的威慑力.
惩处的措施、力度不到位,势必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一方面体现为在社会资源一定的前提下,做假者通过不当的经济行为,使自己的企业获得超常发展的机遇,实际上侵占了诚实守信者的应得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体现为做假者以其较小的违规成本,获取较大的经济利益.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其投入产出比是非常可观的,不当的经济利益也是很可观的.这种不公平的现象长期存在,势必使作假之风日益盛行,这也是会计造假现象未得到遏制的原因之一.
实际工作中对检查出来的会计造假往往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法律处罚;重对单位处罚,轻对个人处罚;重内部处理,轻外部公开处理,”削减了法律的效力.因为经济处罚是由造假公司的权益来承担,即由投资者来为公司的造假行为承担责任,从而转嫁上市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应负的责任,极少影响单位负责人自身的利益.
同时,我国监管处罚也存在这样一些突出问题:事后监管;处罚的时效性滞后.面对管理当局而言,被披露的概率很小,有些执法者与公司串通一气,合伙作弊,使造假信息更具隐蔽性,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尤其在我国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主要为罚款和要求撤换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宣布其为资本市场禁入者.对于中介机构来说,主要处罚为罚款、暂停执业、吊销资格,甚至刑事处罚,但由于现在还没有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这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中介机构冒险参与造假的积极性.
治假处方
在企事业单位内部,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是会计监督的保证和基础.内部审计机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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