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方面有关论文范文集,与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等相关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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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解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一是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二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对于归纳1,需要把握增值税的基本原理.首先,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相比,实质是完全不同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销项税额,由于销项税额在数量上会大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使得“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科目产生贷方余额,这就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对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等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即不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其次,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特性.例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外购的货物未产生增值额,因此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但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结论2,主要是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结论2涉及的各项交易,其共同特征是,货物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所得税视同销售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款,可归纳为:一是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这是由于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而新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相比,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三是特别关注“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交易.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只要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均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只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才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只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
第三,新企业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互协调.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之一,就是与所得税处理的相互协调.新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凡是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也视同销售处理,既要确认销售收入,又要结转销售成本.
第四,两税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例解.一是将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和所得税均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二是将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所得税视同销售,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三是将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只有增值税视同销售).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四是将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增值税和所得税均不需要视同销售,只是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行为).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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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商品会计处理探讨丁红燕
一、代销商品的方式
按照受托方是否能够有权利自行决定代销商品售价,代销商品存在着两种方式:第一种为视同买断方式,第二种为收取手续费方式.
(一)视同买断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如果受托方有权利自定代销商品售价,则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在该种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均确认收入.根据代销商品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视同买断方式又包括两种情况,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受托方与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受托方.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其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代销协议约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0元.在此种方式下,因为代销协议中约定,商品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与甲公司将商品直接销售给乙公司没有实质区别,风险和报酬已经完全转移,甲公司(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相关的收入,乙公司(受托方)应当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乙公司(受托方)在销售出代销商品时,确认收入.
如果代销协议中约定,乙公司如果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甲公司,或者乙公司因受托方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甲公司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乙公司,因此甲公司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乙公司也不能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只有在代销商品销售后,乙公司(受托方)才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甲公司(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只有委托方才确认商品确认收入,受托方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只按照代销数量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收入.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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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一)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会计处理如果双方在代销协议中约定,商品是否卖出,与委托方没有任何关系,则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二)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会计处理该情况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如何处理,在14号准则及其讲解、应用指南中均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但根据收入确认的条件,与该商品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因此委托方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对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发出商品的成本,在“发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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