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有关论文范文集,与2016年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关联考点精要相关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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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重复,实质上是一个考点,即《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它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七、破产法中的链接点
(一)破产申请主体与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之间的链接 破产申请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2)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即债务人或者是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二)破产管理人职责的链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管理人实施的下列行为,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三)破产与合伙关系或连带关系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八、票据法有关内容的链接
(一)票据法与破产法内容的链接点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二)票据行为附条件法律后果的链接点 (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三)禁止背书的法律后果的链接点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该汇票不得转让.对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四)签发空头支票的票据责任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赔偿金.注意:“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为行政责任,而“赔偿支票金额2%赔偿金”属于民事责任.两者冲突时,适用下面的法律规定:链接点(1):《合伙企业法》规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行为发生后,违法行为人同时承担民事赔偿、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首先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其财产还有剩余的情况下,再用剩余的财产缴纳罚款、罚金.链接点(2):违反《证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九、合同法有关内容的链接
(一)合同法与公司法的链接点 (1)合同担保与公司法: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2)主体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承继: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二)普通合同与政府采购合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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