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相关论文范文资料,与2016年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可比性考点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经济法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关于2016年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可比性考点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经济法及法律制度及民事法律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经济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三个科目中,《经济法》与《财务管理》、《会计实务》比较,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需要记忆的内容比较多,但决非死记硬背.《经济法》相关考点记忆的诀窍在于,通过相关内容的比较来达到记忆的效果,通过加深理解来强化记忆效果.比较的过程就是最好的记忆过程,比较的方法就是最佳的理解方式.鉴于大多数考生不善于用比较的方式学习,或者不知道比较什么、如何比较,笔者将200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经济法》中主要的可比性考点进行汇总解析,供广大考生综合复习时参考,以提高复习效果.
一、经济法总论
(一)附条件法律行为与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比较 一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依据.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失效.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将来发生的事实;不确定的事实;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合法的事实;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而非内容.二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
比较的关键点:当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所附期限是不确定的期限时,往往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容易混淆,难以区别.两者区别的关键是:“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期限”是一定会到来的,迟早会到来.例如:张三与李四以合同约定,张三将自己的果园承包给李四经营5年,该合同生效以今年该果园苹果收获完为前提.则该法律行为属于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比较一是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表现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可以因行为人自愿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对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比较的关键点:其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无效民事行为从未发生过法律效力.其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无效民事行为从未发生过法律效力,无须撤销.其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具有撤销该行为权利的人,可以选择撤销该行为,也可以不选择撤销该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其四,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此时在法律后果上就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了.
(三)违反经济法的三种法律责任比较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学者将前两项责任中涉及经济内容的部分称为经济责任.一是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任双方地位平等.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大体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具体形式主要有: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二是行政责任: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责任人属于被管理者,双方地位不平等,是被管理者向管理者、夏季向上级承担的不利后果.行政责任大体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单位一般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关闭、罚款等;个人一般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三是刑事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造成严重后果,已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给予行为人以相应的刑事制裁.是犯罪分子向国家司法机关承担的不利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比较的关键点:其一,民事责任发生在地位平等的债务人和权利人之间,是作为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的债务人向权利人承担的不利后果.行政责任发生在地位不平等的被管理者与管理者之间,是地位较低的被管理者向地位较高的管理者承担的不利后果.刑事责任是司法机关责成违法并构成犯罪的责任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其二,罚款与罚金只有一字之差,但前者是行政责任,后者是刑事责任.
(四)三种经济纠纷解决逢径的比较 一是适用范围的比较.仲裁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作为被管理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作为管理者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一般是行政机关针对其职权行使对象实施,如行政处罚,不包括一个行政机关内部的诸如“行政处分”或者“人事决定”之类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具体当事人,就特定事务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针对某一类人作出,主要指颁布有关规章的行政行为等).诉讼的适用范围:上述纠纷均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裁判效力的比较.
比较的关键点: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诉讼时效相关内容的比较一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点比较:2年普通时效、1年或4年特殊时效,都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20年的长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是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的比较.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根据规定,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为: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
关于经济法相关论文范文资料,与2016年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可比性考点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参考文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