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相关论文范文资料,与2016年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可比性考点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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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6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失,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但若该法定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时中止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则由人民法院判定.二、公司法律制度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内容的比较一是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缴,不允许向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缴公司设立时发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二是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50人以下,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上下限之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三是出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出资证明书,通常为纸面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股票.股票可以采用纸面形式,但目前通常为无纸化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四是股权转让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受到一定法律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在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股票还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五是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体现方式不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另有较高规定者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依其投资比例行使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依其所持股份数额行使权利.六是组织机构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较股份有限公司更为灵活.如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至2名监事,在股东会的召集方式、通知时间等方面也较为灵活.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机构运作模式也有差异.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七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较高,所以必须强调组织机构与法人治理机制的完善,法律对其规定较多的强制性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多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所以更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八是信息披露义务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尤其是向社会募集股份的公司,负有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以保障社会投资者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则因其为非开放型公司而不受到此限制.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 一是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3万元.二是缴付出资的方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分期缴付出资.三是投资和转投资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无此限制.四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三)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比较 一是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对于公司享有民法上规定的债权人的所有权利,而股票的持有人则是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二是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无论公司是否有盈利,对公司享有按照约定给付利息的请求权,而股票持有人,则必须在公司有盈利时才能依法获得股利分配.三是公司债券到了约定期限,公司必须偿还债券本金,而股票持有人仅在公司解散时方可请求分配剩余财产.四是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人获得清偿的权利,而股票持有人必须在公司全部债务清偿之后,方可就公司剩余财产请求分配.五是公司债券的利率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风险较小,而股票股利分配的高低,与公司经营好坏密切相关,故常有变动,风险较大.
(四)出资证明书记栽事项与股票记栽事项的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确认股东出资的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身份的证明.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 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的企业.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也可由一个法人投资设立.二是《个人独资企业法》所指的自然人只是指中国公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不限于中国公民或中国法人.三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这实际上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例外的情形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将公司财产混同于个人财产,抽逃资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是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具备法人资格,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比较 一是在经营管理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均可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含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二是在风险承担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则存在差异,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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