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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相关论文范文资料,与2016年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可比性考点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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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三种外商投资企业概念的比较 比较的关键点:三种外商投资企业都是由外商参与投资的“中国企业”,均具备中国国籍;在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商的出资主体与中方的出资主体不对等:外方――“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方没有“个人”;合资企业是“股权式合营”――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作企业是“契约式合营”――双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外商独资企业,虽然称做“独资”企业,但并不意味着只有一个外商出资,可以是几个外商共同出资.

(二)三种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比较一是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而非实际缴付的到位出资.二是注册资本中各方出资比例:合资企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外资企业――外方100%.三是合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四是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外商投资企业各方出资的比较 比较的关键点:一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二是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我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者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三是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生产我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四是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经我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五是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四)外商投资企业各方出资期限的比较 一是外商投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的一般情况: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二是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外商投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三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五)合营、合作企业合营、合作各方出资转让的比较 一是合营企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则:须经合营他方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合营一方转让其出资,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二是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相互转让或者向第三者转让其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则: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30日内决定批准与否.

(六)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的比较 一是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各方为合伙关系.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二是组织机构: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其组织机构不包括股东会和监事会.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双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七)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比较 一是会议制度的比较.相同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董事人数都是不得少于3人;会议的召开都是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条件都是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不能亲自出席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可以是非董事.不同点: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中外合资: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中外合作: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任期分别为4年和“不超过3年”.(一定注意:内资公司董事会的任期也是“不超过3年”)二是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事项(须由各方一致同意的事项)的比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合作企业的解散;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比较的关键点: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特别决议事项比合资企业多了“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一项.

(八)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方式的比较 一是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称“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二是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且运营该资产,称“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五、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一)破产制度与解决债务纠纷民事诉讼和执行制度的比较 一是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故强调债务人的自动履行,并在必要时强制其履行.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其对个别债权人的自动履行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是为法律所限制的.二是民事诉讼与执行是为个别债权人利益进行的,而破产程序则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的,前者的目的是债的履行,而后者则更强调在债权人间的公平履行以及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维护.三是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与经济关系进行的彻底清算,在作出破产宣告的情况下,将终结债务人的经营业务,并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执行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其范围限于债务人的相关财产.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比较 一是含义与特点的比较.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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