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管理学— 范文

关于经济法相关论文范文资料,与2016年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可比性考点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经济法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关于2016年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可比性考点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经济法及法律制度及民事法律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经济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费用与其他费用相比具有以下特点:破产费用必须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任何费用都不属于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必须是为破产事务的处理而发生的费用,与破产事务的处理无关的费用不属于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必须是在处理破产事务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不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如债权人为参加债权人会议而支付的差旅费就不属于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的支付不按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清偿,而是随时可用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目的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共益债务的特点:共益债务发生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共益债务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因债务人和债务人财产而发生的债务.共益债务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二是范围的比较.破产费用的范围: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的范围;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三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三)债权人会议不同决议的比较 一是一般决议所必须的条件.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二是特别决议的条件: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按债权类型分组进行表决,由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为该组通过.各表决组均通过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裁定.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事项时,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六、证券法律制度

(一)股票转让限制的比较 参见表1:

(二)操纵市场与欺诈客户的比较 操纵市场的行为,主要包括:(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抬高或者压低某种证券的价格,从中获取不当利益或是转嫁风险.(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诱使他人购买或卖出自己所持有的券种.(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欺诈客户行为主要包括:(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客户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比较的关键点:考试中操纵市场与欺诈客户的表现可以用多项选择题的方式考察,其中的选项既有操纵市场的行为,又有欺诈客户的行为.选择时的基本标准和方法是,操纵市场行为的主体是投资者,而欺诈客户行为的主体是证券公司或其工作人员.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有关事项的比较一是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同样应当按照第一种情形的相应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二是编制简式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情形的比较.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篇论文地址:http://www.sxsky.net/guanli/00473690.html

七、票据法律制度

(一)三种票据的记载事项比较 一是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必须记载下列7个事项: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6项,比汇票只少“付款人名称”(因为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人)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6项,比汇票只“少”收款人名称”.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二是相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具体包括: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出票地点,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二)三种票据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期限比较 见票即付&#

1 2 3 4 5 6

关于经济法相关论文范文资料,与2016年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可比性考点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参考文献资料:

财务管理硕士

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

财务资金管理论文

物流管理类论文

建筑企业安全管理论文

电力工程档案管理论文

物流管理专业 本科

财务管理方面论文题目

工商管理有哪些专业

工商管理自考论文

2016年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可比性考点(4)WORD版本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