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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票据(包括见票即付的汇票、所有本票和支票)无须提示承兑,只有定期付款的票据(包括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才需要提示承兑.具体情形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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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行为所附条件的效力比较 一是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二是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三是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四是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八、合同法律制度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比较 客观题常考题点:商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是要约邀请.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但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仅供帮助理解:(1)含义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则属于要约邀请.(3)效力不同: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比较 一是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不同: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要约承诺阶段的结束.合同的生效是合同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存在,但不一定就有法律拘束力.存在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还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二是有效的合同,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合同主体合法;(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个合同如违背上述有效条件(1)一般为效力待定合同;如违背条件(2)一般为可撤销合同;如违背条件(3)一般为无效合同.

(三)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比较 比较的关键点:抗辩权,即合同一方当事人反驳对方,为自己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边界的权利.按照这种思路去理解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三种情况,会的出这样的结论,即:同时履行抗辩――抗辩的理由是你我应当同时履行,你未履行,所以我也不履行;后履行抗辩权――抗辩的理由是你先我后,你该先履行一方的尚未履行,所以该后履行的我也可以不履行;不安履行抗辩权――抗辩的理由是,虽然映照合同我该先履行,但如果我履行则心理不安,因为你有法定情形,所以我暂不履行.这样把握三个履行抗辩权,也许就不会将它们混淆了.

掌握的重点:(1)在理解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2)不安抗辩权常常在综合题中出现,尤其把握其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通知对方,要求担保;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况:(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九、相关财政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方式适用范围的比较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一是公开招标方式: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二是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3)竞争性谈判方式:竞争性谈判方式,是指要求采购人就有关采购事项,与不少于3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按照预先规定的成交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单一来源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5)询价方式:询价方式,是指只考虑价格因素,要求采购人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的比较 政府采购合同属于一般民事合同,适用合同法;但政府采购合同又有其特殊性,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同时还要适用《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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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规定.一是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二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及必备条款:《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都是无效的.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三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分包履行: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四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如果出现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都有义务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但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五是政府采购补充合同: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补充合同也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将补充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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