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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审批,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应收款项”不得确认为清算损失.在填报《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时,经报批同意核销的应收款项,其“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栏内为减除该应收款项的余额;未经报批同意核销或未报批的应收款项,其“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栏内填应收款项的净值.在本例中,资产处置损益等于(货币资金可变现价值-货币的计税基础)+(存货交易价格-存货的计税基础)+(固定资产可变现价值-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收账款交易价格-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等于(1-1)+(50-45)+(10-6)+(13-20)=2(万元).
(二)负债清偿损益负债处置损益等于负债的计税基础-清偿金额.纳税人偿还各类负债时,已无法支付的债务应当按照规定记入企业的清算所得,即在填报《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时,“清偿金额”栏内填不计入无法支付的债务.
在本例中,负债清偿损益等于应付账款的计税基础-清偿金额=50-42等于8(万元);这样,本例中企业清算所得等于2+8-5-2等于3(万元);清算企业所得税-3×25%等于0.75(万元).
(三)预提或待摊性质费用的确认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清算时,应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其中,预提费用由于尚未发生,并且由于企业已改变持续经营方式,不需再支付相应费用,因此可视为已无法支付的债务,记入企业的清算所得;待摊性质费用由于已经发生,可视为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确认为清算损失.
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清算时可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因此,如果以前年度亏损在5年期限内,企业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清算后个人所得税需注意的问题
私营有限公司等含有自然人股东的公司,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注意对资产分配环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本例中,企业剩余财产金额等于1+13+50+10-42-5-2-0.75等于24.25(万元);甲投资者分得剩余财产等于24.25×60%等于14.55(万元),则甲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等于(14.55-12×60%)×20%等于1.47(万元);乙投资者分得剩余财产等于24.25×40%等于9.7(万元),则乙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等于(9.7-12×40%)×20%等于0.98(万元).
姜俊庆
余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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