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类论文例文,与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方法辨析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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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按成本计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计税价格计价)
而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属于会计上的用于支付非货币性职工薪酬,货物所有权已转移,表现为一项资产偿还一项负债,也是一种经济利益流入.这种行为符合收入的定义和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因此应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计税价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计税价格)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成本计价)
贷:库存商品(按成本计价)
(六)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对于企业的这种行为作如下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笔者认为企业将货物对外投资,使企业获得另一个企业的所有权,表现为一项资产换取另一种资产,也是一种经济利益流入.从各方面看,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等其他方式(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比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加以确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所以,笔者认为这类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上应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货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公允价值计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成本计价)
贷:库存商品(按成本计价
(七)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企业将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是企业的日常活动,表现为企业负责减少,是一种间接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因此符合收入定义.因此,应按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公允价值计算)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成本计价)
贷:库存商品(按成本计价
(八)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转移,但企业不仅没有取得资产或抵偿债务,反而发生了一笔费用,没有经济利益如.因此,不能确认收入,只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等(按成本计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计税价格)
综上所述,在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笔者认为应确认销售收入的有: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个人福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不应确认收入的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集体福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上述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销售不视同销售,而应该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不得抵扣进项税.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按市价计算销项税额,同时可抵扣相应的进项税.这两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极易发生混淆,笔者认为有必要做出比较分析.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3]财政部第50号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编辑代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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