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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制度方面论文范例,与法与金融学文献综述其对中国的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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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金融发展;法律起源;投资者保护;金融监管

作者简介:江曙霞(1955―),女,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厦门,361005),教授.研究方向:金融制度与金融监管、制度经济学.

代涛(1979―),男,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厦门,361005),博士生.研究方向:金融制度与金融监管、法与金融.

Hicks(1969)指出,货币与法律是古代世界的两大遗产,法律与金融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商业经济要达到繁荣,就必须在某种程度上确立对产权和契约的保护.法与金融学(LawandFinance)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是一门由金融学和法学交叉而形成的新兴学科,它强调法律对金融发展的作用,认为各国金融发展差异的关键在于不同的法律制度安排.近十几年来,法与金融学在国际上已经成为金融发展理论的前沿研究方向,而国内的研究则相对匮乏.

一、法与金融学的主要研究成果

一般认为,法与金融学开始于1997年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Vishny(以下简称LLSV)对投资者保护与公司治理关系的微观层面的研究,[1](1131-1150)而Levine和Beck等学者则研究了投资者保护对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作用,从而将研究的视角扩大到整个宏观经济层面.由此,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两个领域:一是金融发展的法律理论(宏观层面),即研究法律起源、法系、法律移植与金融发展、执法效率与金融发展、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发展等问题;二是公司治理的法律理论(微观层面),即研究企业的融资能力、融资成本、企业规模、公司价值、公司治理与法律制度等问题.

(一)金融发展的法律理论

1.法与金融市场.

LLSV的研究出发点是(外部)投资者权利法律保护与金融市场发展的关系.他们设计了若干指标,主要是外部股东(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在法律上能够得到来自企业内部(经营者和大股东)的多大程度的保护以及49个国家法律执行的有效性等.他们的研究结论认为对投资者保护程度越高的国家拥有市值更高的证券市场、人均更多的上市公司数量、人均更高的新股发行额度和更大的信贷市场.LLSV四人组合中的A.Shleifer(2006)通过考察49个国家的证券法后发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意义重大,在缺乏证券市场法律制度情形下,单纯依靠市场力量不能促进证券市场的繁荣.Haselman、Pistor&Vig(2006)在对12个经济转轨国家进行实证研究后发现,债权人权利保护整体水平与信贷规模正相关,法律确实促进了信贷行为.这说明投资者权利的法律保护程度对一国金融市场的总体规模有着重要的影响.

投资者权利的法律保护也深刻地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Morck、Yeung&Yu(2000)分析了投资者保护状况与证券市场效率(证券价格有效性)之间的关系,发现投资者权利的法律保护状况是解释各国证券市场价格同步性差异的原因.[2](215-260)在那些法律制度不能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国家,国内证券价格更为趋同.Wurgler(2000)、Beck&Levine(2002)考察了法律制度是否会对企业或行业间的资本分配造成影响,他们发现,在那些对中小投资者权利法律保护较好的国家,资金会流出经营业绩较差的企业,重新配置到增长型企业.

2.法与金融中介.

Levine(1999)通过跨国实证研究法律制度与金融中介之间的关系,认为在企业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和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权得到保护、企业信息披露准确充分和契约得到有效执行的国家里,金融中介机构越能得到良好的发展.Caprio、Laeven&Levine(2004)在分析了法律制度对银行价值的影响后发现,股东权利保护状况越好的国家,银行的价值也相应越高.Laeven&Majnoni(2003)则具体考察了执法效率与银行信贷成本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影响银行利率的主要因素恰恰是执法效率,改善法律的执行效率是降低金融中介的信贷成本以及企业和家庭融资成本的关键因素.

3.法与金融体系.

金融结构论将金融体系划分为银行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两种模式,而法与金融学则提出了以法律制度为基础来划分金融体系的观点(LLSV,2000).LLSV认为以银行为主导还是以市场为主导来划分金融体系并不重要,而用投资者权利的法律保护程度不同来划分金融体系才能够更好地解释不同国家金融发展的差异.Beck&Levine(2003)、Levine(2003)则在LLSV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划分金融体系的四种观点:以银行主导为基础;以金融市场主导为基础;以金融服务为基础;以法律制度为基础.他们的跨国实证检验结果表明:一国的金融体系不管是以银行为主导还是以金融市场为主导,在推动一国经济发展上差别并不明显.但是,一国金融服务效率的高低和质量的好坏却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高低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而投资者权利的法律保护程度对于金融服务的效率与质量起着关键性的作用.[3](398-428)

4.法与金融发展的国别差异.

LLSV认为,可以用法律起源的不同来解释各国金融业发展方面的差异,法律起源决定着金融发展.LLSV(1998)通过对49个国家的股东权利指数、债权人权利指数以及法律执行质量的测度,发现法律制度在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程度上因法律起源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其中普通法国家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最强,法国法系国家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最弱,德国法与北欧法则居中.就法律执行质量而言,北欧法系与德国法系国家效率最高,普通法国家居中,法国法系国家最差.[4](1113-1155)随着研究的深入,Beck、Demirgü-Kunt&Levine(以下简称BDL,2003)提出了法律起源影响金融发展的两个机制:政治机制和适应机制.政治机制认为法律体系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对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的优先性界定方面的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政府权力、政府干预突出,而英美法系则突出强调个体投资者的权利,这种差异对产权保护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适应机制认为法律体系的不同主要体现在适应持续变化着的商业及市场环境的能力不同,与僵硬的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法律传统相比,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能够迅速适应商业环境变化,缩小商业活动中契约需求与法律制度能力间的缺口,进而更有效地推动金融业发展.[5](653-675)

5.法与金融监管.

LLSV(1997)研究发现,金融发展和法律、监管之间存在很强的相关性.他们认为,要发展外部融资,投资者需要得到法律和监管的保护.Dyck&Zingales(2003)指出,在具有完善法律和监管的国家,内部人控制的私人收益比较低,金融市场也较为发达.Pistor&Xu(2002)从法律内在的不完备入手,提出了一个分析各类法律机构的框架.他们认为,法律是内在不完备的,这意味着不可能制定出能准确无误地说明所有潜在损害行为的法律.当法律高度不完备且违法行为会导致重大损害时,将执法权分配给监管者而非法庭是最优的,因为监管者能主动开展调查、禁止损害行为或强制罚款.具有剩余法律制定权和主动法律执行权的金融市场监管者的出现是对高度不完备的法律和司法效率低下做出反应的结果.但是向金融市场监管者进行任何额外权力的转移,都必须以相应的治理机制作为配套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要足以监督和制衡权力的运用,防止权力滥用,还要对金融市场监管者产生充分的激励以使他们制定社会福利最大化而非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决策.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2002)运用不同国家的数据分析了证券法作用于证券市场的机制,发现除信息披露、举证责任配置等私人执行外,证券市场监管者的调查权和行政处罚权与证券市场的发展也有较强的相关性.

(二)公司治理的法律理论

1.法律起源与投资者权利保护.

法与金融学认为公司治理的本质就在于实现对外部投资者权利的保护,防止企业内部人(主要是公司的大股东和经营层)对他们权利的剥夺.LLSV从投资者权利保护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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