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相关论文例文,与新《保险法》修改内容的与评价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本论文是一篇经营管理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关于新《保险法》修改内容的与评价相关在职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经营管理及保险法及合同法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经营管理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法》还增加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规定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二)扩大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并扩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规定保险资金可以在银行存款,可以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并且投资于不动产,还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运作.保险承保与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两个轮子,保险资金运用如能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取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不但可以增强保险公司实力,而且也可以间接促进保险费率的下调,使消费者享受到低费率.为防范保险资金投资风险,原《保险法》规定的运用渠道较窄.经过近些年的发展,当前我国资本市场逐步完善,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也不断提高,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新《保险法》在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方面作了较大的突破.从保险资金的投资匹配来说,投资不动产等也符合保险资金长期负债的特点.此外,新《保险法》还明确,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专业化运作保险资金.当然,保险资金的运用首要的还是要防范风险,为此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这主要是为了限制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等有价证券和不动产的比例.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 经营管理相关论文范文 | 大学生适用: | 专科论文、本科毕业论文 |
---|---|---|---|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 53 | 写作解决问题: | 写作资料 |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 论文模板、论文目录 | 职称论文适用: | 杂志投稿、高级职称 |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 写作资料 | 论文题目推荐度: | 优质选题 |
(三)强调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透明度及保险条款制定的公平性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服务时属于较为强势一方,其掌握着较多的交易信息,为防止消费者受到欺诈误导,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必要规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具体内容、方式、时间等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保险信息.新《保险法》还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地拟订保险条款费率,首先是保险条款费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是保险条款应能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显失公平,使消费者承担较多的义务,享有较少的权利,另外条款应科学严谨、通俗易懂,最后是保险费率的厘定应当合理,不得过高,使消费者承担不公平的高保费,也不得过低,这将有损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保险合同得不到切实履行,最终也将损害消费者利益.
(四)完善了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
新《保险法》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破产的特殊事宜做了规定.主要是增加规定,如出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特定情形,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如保险公司已丧失偿付能力,允许其继续经营将损害公众利益,必须建立相应的申请退出及强制退出机制.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新《保险法》进一步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或者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或者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下统筹使用.国务院已于2007年10月批准成立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对保险保障基金进行专业化管理和运作.目前由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业务和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运作进行监管.
三、强化保险监管的措施手段
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新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日益增多,原《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职权和监管措施已经不能适应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需要.为此,新《保险法》在保险监管职权、保险监管措施手段、对违规主体的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和强化.
(一)增加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
新《保险法》增加规定了7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包括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等,并新增了一条兜底条款,即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原《保险法》对保险行为禁止性规定过窄,违法行为形式单一,使保险监管机构在实践中难于对保险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归类,影响了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查处.新《保险法》根据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增加了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形式.
(二)加强了偿付能力监管
新《保险法》明确保险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可采取限制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监管措施.目前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日益加强,根据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按照偿付能力分为三类:一是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公司,二是充足Ⅰ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三是充足Ⅱ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公司.[3]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中国保监会将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属保险监管措施,不属行政处罚,也不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度规定.
(三)强化监管措施手段
新《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可以对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资料等.保险监管措施针对的对象不但包括保险机构,还包括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保险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保险监管权得到极大延伸和强化.同时,新《保险法》还规定,在有重大风险情况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财产处分等其他限制措施.
(四)加强对保险中介的监管
新《保险法》明确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列入保险代理机构范围,规范其经营管理.要求保险专业代理机
经营管理相关论文例文
(五)完善了对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新《保险法》结合保险经营规则要求,一一对应地规定了相关主体违反保险经营管理禁止性规定时的罚则,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如完善了对违反保险禁止性行为的处罚规定,完善了对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新增加了对个人代理人的处罚规定等等.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Z].2009.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Z].2000.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Z].2008.
经营管理相关论文例文,与新《保险法》修改内容的与评价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参考文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