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类论文范本,与商业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争议辨析其风险防范相关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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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长期以来,对商业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效能及其合法性的认知差异导致小额账户管理费纠纷频频发生.本文从直接动因和深层动因两个方面深入分析和论证商业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合理性,并对实践当中广泛存在的针对商业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若干法律争议焦点问题予以辨析,同时对商业银行如何防范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风险提出四项缓释措施建议.
关 键 词:小额账户管理费;市场调节价;知情权;选择权
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7-0081-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7.20
所谓小额账户管理费,是指对“日均存款余额”(即收费统计期内的每日存款余额之和除以统计期内天数所得的金额)在指定标准以下的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收取的管理费[1].自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率先于2005年7月1日对小额账户开征管理费以来,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全国性商业银行纷纷效仿跟进,国内商业银行由此全面跨入小额账户管理收费的时代.然而,关于商业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涉嫌“嫌贫爱富”、“双重剥夺”的质疑声音始终不绝于耳[2],甚而引发大量的法律诉讼.究其缘由,对商业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效能及合法性的认知差异是引发纠纷的根源,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于2011年3月9日颁布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银监发[2011]22号文”)第一条第(七)款关于“从2011年7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以下服务收费:等(七)已签约开立的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2010年8月10日公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亦存在类似规定,更在客观上加剧了认知差异的持续泛化.有鉴于此,从法律角度对于其中的是非曲直加以辨析和澄清显然无必要.
一、商业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动因探究
肇端于2005年7月的国内商业银行对小额账户收费政策的调整恰逢国内大型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关键时期,国内商业银行面临日益增大的市场压力和内外部约束.在此改革氛围之下,以中国建设银行为首的多家国内商业银行相继开始对大量占用系统资源的小额低效账户进行清理并收取账户管理费[3].归结起来,商业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动因具体体现如下:
1.直接动因:节约系统资源,提高运行效率,降低维护成本
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截至2005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拥有4亿多个人账户,其中个人活期账户超过3亿个,日均余额不足300元的小额账户达2亿个,除部分特定目的账户外,长期闲置的低效及无效账户达1亿个以上[4].而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银行数据系统在办理每笔业务时均需对储户所开立的账户进行扫描、识别,并需长期备份及保管账户历史数据.由此,为数众多的小额账户占用银行数据系统巨大的空间,延缓系统的运行速度,并致使储户办理业务的等待时间延长,严重影响银行为储户提供服务的效率.同时,由于商业银行创建和维护单一账户的边际成本相对固定,银行数据系统的固定成本在额定账户数量的范围内也趋于稳定,但倘若账户数量剧增并超出数据系统的有效服务区间,商业银行的固定成本将因此大幅提高,不仅日常维护费用居高不下,更被迫增加对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投资以提前设置富余容量.长期以来,国内商业银行对小额账户并无收费做法,储户因此形成了免费享受银行金融服务的习惯并视若当然,从而缺乏在价格杠杆的作用下更好地规划自身金融活动内容和频率、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金融活动以减少银行数据系统压力的意识.商业银行开始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之后,应有助于促使储户自觉减少存取款次数,有效避免因频繁存取而导致日均存款余额逼近收费界限.简言之,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经营战略、储户结构、柜面服务能力、系统资源使用状况和服务成本并充分考虑当地的物价水平、人均消费水平和人均存款等因素综合确定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其直接动因在于通过价格手段引导储户加强科学理财观念,合理使用银行账户,节约银行系统资源,最终为广大储户提供更为高效优质的服务,达到多方共赢的效果[5].
2.深层动因:改善收入结构,增加非利息收入,控制系统风险
除上述直接动因外,国内商业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深层动因在于增加中间业务收入,逐步改变国内商业银行过度依赖存贷利差收入的局面.随着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和金融创新浪潮的日益高涨,金融机构存贷利差日趋减少,商业银行面临着如何增加收入、改善收入结构的挑战.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收入结构较为单一,非利息收入绝对额较小、占比较低,远远落后于国际先进商业银行.以2004年为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平均利息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同业往来与存放央行利息收入及债券投资利息收入之和)在总收入中的占比为90.62%,非利息收入占比仅9.38%①.鉴此,针对小额活期存款账户收取管理费无疑有利于改善国内商业银行过度依赖利息收入的局面――虽然国内商业银行对于小额账户管理费所带来的收入均未公开的测算数据,但以下相关数据或可从侧面佐证上述结论:据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末,该行共有个人活期账户3150万个,其中80%(约2500万个)为存款余额低于400元的小额账户,除免收管理费的14类账户外,列入收费范围的小额账户数量约为1000万个.按照该行每个账户每季度收费3元的标准,每月小额账户管理费为该行带来的增收效应为1000万元,全年为1.2亿元,相对于该行公布的2004年度账面利润41.29亿元而言,其贡献率接近于3%[6].更为重要的是,增加非利息收入客观上有助于分散利息收入所带来的风险.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商业银行对利率风险的管理难度将日益加大,宏观经济走向将直接影响银行信贷资产总量和利息收入金额.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对利率风险和宏观经济风险的防范措施和管理手段还相对匮乏.防范利率风险有赖于金融市场工具的发展,对于宏观经济风险则没有有效的规避措施.与此同时,受全球性金融脱媒趋势的影响,国内商业银行的利息收入增长难度日渐加大,单位利息收入所消耗的营销费用日趋高昂,利息收入带来的边际效益呈递减趋势.而与此相反,非利息收入却体现出稳定增长的特性.由此可见,扩大非利息收入有助于商业银行稳定收入来源和盈利基础,从而有效分散系统风险.
二、商业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合法性辨析
1.关于商业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合法性的辩析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根据该授权性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3年6月26日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或与将来正式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统称“《办法》”).从立法理论的角度分析,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的授权性规定制定的《办法》属于广义上的授权立法,就其法律效力而言,在特定条件下(即商业银行对其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时)可以获得优先适用,其法律位阶等同于《商业银行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存款业务并不属于符合《办法》规定的银行服务,故并无适用《办法》的余地.诚如传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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