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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销售收入额扣除成本、费用和缴纳流转税金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如何利用现行的税收政策对出版企业所得税进行有效的筹划,是出版企业财会人员必须面对的课题.本文将分别从税率、收入、税前列支费用等角度介绍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思路和方法.
一、适用税率筹划
所得税税率是国家法定的,但对于同一个行业,企业会由于业务性质、所在地区、规模大小的不同而导致税率有所差别.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税率筹划的思路是: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争取适用低档税率;不满足条件的,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税率筹划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进行:
(一)针对处于文化转企改制时期的文化事业单位为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第34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该政策是对处于转制时期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给予的最大、最直接的税收优惠,但只有5年的时间,进行税务筹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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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于出版行业的产业优惠政策近年来,出版行业与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密不可分,数字出版、网络出版、手机出版等新兴的出版和发行形式,成为出版企业的重要发展方向.为鼓励出版企业从传统的单一模式向数字化、网络化方向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其中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相关领域内,符合国家高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的,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出版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时,首先要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其次要提供企业的研发费用和支出账目、产品(服务)收入的审计报告,以及知识技术证书、新技术的证明文件等.相关的报告要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值得注意的是,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必须在未来3年中进行年检,如果年检不合格则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就会失去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待遇.因此,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出版企业,在取得新技术,新产品时要及时向科技主管部门报备立项,形成研发成果归档,以保证出版企业顺利地持续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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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于西部民族地区的出版企业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同分享,自2003年起,中央与地方政府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为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因此,处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可以减免属于地方分享的40%的所得税,减免权属于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的人民政府.此项优惠政策还可以与新税法中“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的规定相结合,进行税务筹划.例如,对于总机构在西部民族地区外,分支机构在西部民族地区且经营业务良好的,可以考虑将分支机构设立为子公司,使子公司享受此项优惠;而对于总机构在民族地区,需要在民族地区外设分支机构的,就要选择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使分公司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从而减轻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纳税负担.
二、收入筹划
税法规定的收入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从是否纳税的角度来划分,可分为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出版企业日常的经营收入主要来自编辑出版收入和出版物销售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实现的收入应在当期确认,并结转相关成本.对收入筹划的思路是,区分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延期纳税,合法合理的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一)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不纳入应税收入,具体是指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对于转制改革时期的出版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优惠比较特殊.例如在《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24号)中就有以下规定: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出版企业应仔细甄别哪些收入属于不应税收入,进行专户管理并按规定使用.
(二)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指的是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纳税的收入,具体指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转制后的出版企业必定会在生产经营中涉及筹资、投资等金融活动,利用金融活动也可以达到对所得税进行筹划的目的.出版企业对外投资时,可以考虑选择符合条件的股票、债券直接投资,也可以选择国债投资,如企业可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国债产生的利息收入可以免收所得税,从而增加免税收入.
(三)延期纳税延期纳税并不是当期实现的收入推迟确认,而是通过业务安排达到推迟实现收入的目的.例如发生的年底的大笔收入事项,可以通过推迟销售事项的发生,将应纳税额推迟到下期,获得资金的占用时间,从而增加节税收益.
三、税前列支费用筹划
税前列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和亏损.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利用税前列支费用进行税务筹划,是出版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重点,其筹划的空间非常大.
(一)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与旧制度不同的是,新制度并没有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对于业务招待费,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筹划思路是: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据实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足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首先,出版企业可以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在整个公司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增大费用扣除的收入基数,从而增加扣除的限额;其次,也可以通过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会务费、差旅费,使会务费和差旅费不计入业务招待费,最大程度地加大扣除费用的额度,从而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但是不能故意将业务招待费计入会务费和差旅费,否则属于偷税,造成税务筹划的失败;再次,出版企业可以通过事先筹划,将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直接进行合理地转换,这种做法的前提是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两种费用一高一低时,通过对出版企业事务的安排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二)损失出版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损失的发生,比如固定资产盘亏、出版物因滞销导致的库存积压,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等,这些损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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