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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形成以来,其保护力度和广度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TRIPS-Plus”是在TRIPS协定实施后发达国家为推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高标准的新形式,它所确定的“TRIPS-Plus”标准既使得广大发展中国家承担了高于TRIPS协定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还使发展中国家占优势的传统利益受到限制.本文围绕“TRIPS-Plus”协定产生原因、特点、法律依据以及其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中国的立场与对策.
关 键 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TRIPS协定;“TRIPS-Plus”协定
随着TRIPS协定的生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形成了WIPO和WTO共存的协调机制.在这种机制中,因为TRIPS协定与贸易机制挂钩,而且有强硬的争端解决机制,所以在这种共存的机制中占主导地位.但是近年来,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市场准入以及跨国投资为交换条件,利用TRIPS协定中的弹性条款,迫使发展中国家与之签订具有“TRIPS-Plus”标准的自由贸易区协定(FTA),并且以此重新确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新标准.随着FTA的签订日益增多,“TRIPS-Plus”也得到强势扩张.
一、“TRIPS-Plus”协定的性质与特征
“TRIPS-Plus”协定是后TRIPS时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入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主要形态,主导着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格局,代表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从WTO向双边转移的新动向.其显著标志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签订了大量的双边性或区域性协定.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市场准入以及跨国投资为利益诱饵,利用TRIPS协定中的弹性条款,迫使发展中国家与之签订具有“TRIPS-Plus”标准的自由贸易区协定(FTA),并以此重新确定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标准,形成了“TRIPS-Plus”.
(一)“TRIPS-Plus”协定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1.国家利益的驱使.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产业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为了维护他们所确立的技术优势和经济主导地位,发达国家很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然而在TRIPS协定达成以后,发达国家之所以利用各种机会提高发展中国家甚至最不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显然是因为不满意TRIPS协议中给发展中国家的各种优惠条款.
对发展中国家乃至最不发达国家来说,迫于发展国内经济,难以放弃自由进行技术模仿以及技术复制这种捷径所带来的种种便利.所以发达国家以直接投资以及市场准入为交换条件,因此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宁愿放弃TRIPS协定中对其有利的弹性条款,而选择与发达国家签订具有“TRIPS-Plus”标准的协定.此外,在FTA的签订日益增多的大背景下,一些发展中国家签订了含有“TRIPS-Plus”标准的FTA是为了避免因周边国家签订FTA而被边缘化的结局,这也进一步导致了“TRIPS-Plus”的扩张.所以“TRIPS-Plus”的扩张即包含发达国家胁迫的因素,也存在发展中国家追求经济发展的动机.
2.TRIPS自身的不足.“TRIPS-Plus”扩张的原因,与TRIPS本身的缺点有关.首先,TRIPS确定的是最低的保护标准,它并不禁止成员方本国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超过此标准.其中的弹性条款是“TRIPS-Plus”产生和扩张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也给发达国家推行较高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留下空间.其次,由于多边体制下的成员方数量众多,各个成员方存在较大的利益差异,不能对每一个问题都达成一致,这是TRIPS协定在体制上存在缺陷.所以发达国家不得不在多边体制外寻求一种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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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TA的优点.首先,在缔结的过程中FTA涉及的国家相对而言较少,所以谈判缔结迅速方便.因此FTA中存在很多“TRIPS-Plus”标准的条款,随着FTA的签订TRIPS协定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有可能迎刃而解.其次,FTA有两个执行效果上的优势,一是区域内交易成本的降低给区域内进出口双方带来更多贸易机会和经济效益.二是对吸收区域成员跨境直接投资也会产生直接影响.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显然是发达国家想要追求的主要效果,而吸引直接投资、获得市场准入则是发展中国家追求的主要目标.第三,FTA是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种例外,所以一国给予另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惠并不自动多边化,而只适用于缔约方,造成了成员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二)“TRIPS-Plus”协定的特征
1.形式上,“TRIPS-Plus”不是单独的知识产权协定,它是含有“TRIPS-Plus”标准的贸易或投资协定,关于知识产权等内容只是包含在其中的一个方面.比如,美式FTA中包含的内容是:和贸易相关的国民待遇、货物的市场准入、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海关管理、贸易救济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政府采购、跨境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劳工、环境、透明度、竞争政策与国企经营、争端解决等条款.知识产权问题只是其中的一章.
2.类型上,“TRIPS-Plus”的扩张以自由贸易协定为主要载体.近年来,美国签订的FTA均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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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方式上,“TRIPS-Plus”扩张以贸易协定为手段.在如何提高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标准方面,发达国家依然以自己强大的政治经济优势为手段,以投资或市场准入作为交换条件,与不同国家签订内容各不相同的具有“TRIPS-Plus”标准的FTA.二、“TRIPS-Plus”的扩张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影响
作为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特征,“TRIPS-Plus”在很大程度上是发达国家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的新工具,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它一方面限制了TRIPS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加重了实施成本;另一方面,制定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形式,影响了知识产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
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TRIPS-Plus”协定破坏了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既有制度安排,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在空间和时间上依TRIPS协定所享有的自主立法和政策选择的自由.主要表现在:
1.制约了发展中国家利用TRIPS协定弹性条款的权利.作为利益的博弈,即使TRIPS协定是由发达国家主动提出、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的制度安排,但其中仍含有许多有利于成员方的弹性条款.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这些条款制定适用于本国的立法和政策.但是,在“TRIPS-Plus”协定中,这些弹性条款被具体化,从而使国际知识产权发中的软法规范产生硬法的效果.
2.缩短了发展中国家适用TRIPS协定的过渡期.TRIPS协定以过渡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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