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类论文范例,与案评:银行小额账户收费诉讼相关论文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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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了小小3元人民币对薄公堂,本案想必很有意思.
基本案情
1999年,山西太原市民李某在该市G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折并办理银行卡.2005年10月,G银行向客户发布公告,建议客户及时归并或注销长期不用和较少使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合理使用银行账户,归集长期闲散不用的资金.2006年3月,G银行在向银行监管部门备案后再次向客户发布公告,声明将从6月21日起对日均存款余额不足300元的人民币小额活期存款账户按季度收取管理费,每季度三元(工资账户等11种小额账户除外),并建议客户根据自己存款情况自行选择到网点免费办理账户归并或销户手续.同月26日,李某向其账户中存入300元;4月2日,李某从该账户提取150元;6月21日,G银行根据其小额账户收费办法从李某账户扣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李某发现银行扣款行为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属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制定的部门规章,是中国法渊源的组成部分;根据《商业银行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六、七条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本案收费项目属于该办法规定的市场调节价范畴
账户类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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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
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合理性
多年以来,由于对客户在银行开立账户没有任何限制,许多客户在银行开立账户后长期闲置不用,经过多年累积之后这类账户数目越来越大,占用了较多的银行系统资源,使得银行计算机业务系统在办理每笔业务时均需对这些账户进行扫描、识别,延缓了系统的运行速度,使客户办理业务的等待时间延长,严重影响了银行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效率.此外,银行每年还需投入巨额资金和计算机设备对这些低效或无效账户的数据进行运算、储存,并且还要对这些账户的历史数据进行长期备份、保管,不仅占用了银行系统巨大的空间,不适当地增加了银行的运营成本,而且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资源.
以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为例,该行在2005年5月开始小额账户收费之前,全行共有563万个账户,其中日均存款余额300元以下账户占账户总数的77.4%,日均存款余额10元以下账户占账户总数的43%,这些账户大多是长期不使用的睡眠账户,但却占用了近一半的系统资源.同时,由于这些账户中的余额极小,银行实际上也很难按照收费标准从这些账户中收取到足额的管理费用.
可以看出,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合理、合法的市场价格手段,引导客户加强科学理财观念,合理使用银行账户,节约和整合银行系统资源,提高银行柜面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合理降低银行运营成本,最终达到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服务的目的(例如,在账户结构得到优化后,原来需要几分钟完成的银行业务将可能在几秒内完成),从而实现社会、银行、客户三方的共赢.实际上,在西方发达国家,活期储蓄存款多用于支付结算(例如支票),银行对于这类存款通常既不向客户支付利息,也不向客户收取结算手续费,而银行提供的清算服务实际上就是向客户支付的隐性利息;在美国,银行不仅收取账户管理费,对于其他服务例如账户开立、账户提款、账户透支、账户休眠、打印对帐单等,银行都可能要求客户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从这一角度而言,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做法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法律条件
根据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银行依法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收费项目不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一)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据此,由于本案所涉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属于前述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且收费价格也是由G银行总行制定,因而符合《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二是已将收费价格报告银行业监管部门.为避免因商业银行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所制定收费价格侵害客户合法权益,事前对银行有关收费方案进行有效监督,《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制定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等同时,应抄送中国银行业协会”.本案中,G银行总行在正式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之前三个月就已将其收费办法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因而其收费办法在程序上也符合《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三是必须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关于“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第九条关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以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制定服务价格等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的规定,本案中G银行提前三个月以公告的形式将其小额账户收费办法详细告知客户,因而应当认定G银行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不存在侵害客户知情权的情形;在我国银行业竞争比较充分且不属于垄断行业的情况下,G银行在公告中建议客户根据自己存款情况自行选择到网点免费办理账户归并或销户手续,应当认定G银行已将选择权提供给客户:如果客户不同意银行对小额账户收取管理费,可选择办理账户归并或销户手续,或将其银行存款转移至其他银行;如果客户在公告期结束后未办理账户归并或销户手续,则应视为客户同意银行收费方案并愿意继续接受该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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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变更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方式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应当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但对于银行和客户而言,则具有相当的特殊性:一方面,随着金融市场环境、监管要求和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变化,银行必须根据其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适时对有关产品类型、业务章程、操作流程、规章制度以及收费项目及价格等内容进行必要变更,另一方面,由于银行客户数量通常高达数十万、数百万甚至数千万计,而且客户有关开户资料(如地址、联系等)经常发生变化,银行在需要变更服务合同内容变更时,不可能做到采取“一对一”的方式与每一位客户单独进行协商,也不可能与每一位客户达成完全一致的协商意见,因而只能采取其他更为高效和可行的方式进行.根据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要求以及银行业操作惯例,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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