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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译类论文范本,与功能翻译理下的法律语言翻译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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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从功能翻译理论出发,通过对功能翻译理论及其目的论的论述,在分析法律语言的特征和翻译原则的基础上,主张以翻译充分代替翻译对等,把宏观的功能翻译原则与微观的法律语言结合起来,以译文预期目的或功能为中心指导法律语言的翻译策略和翻译方法.

关 键 词:功能翻译法律语言目的论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1-157-02

一、引言

法律语言属于语言功能的变体范畴,作为一个边缘学科源于法学和语言学,其目的是建立和沟通关于权利、义务、利益和责任的信息.随着中国对外贸易不断发展,使得中国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依法治国道路上面临一种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而准确、全面、及时的法律语言翻译是完善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正如SusanSarcevic所说:我们现在处于多语时代,翻译在地方和国家法规、国际法方面都起着主要的沟通媒介作用.法律语言的翻译作为一种特殊文本的翻译在全世界乃至中国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其在翻译及法律研究领域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国际社会每日大量的法律文本的翻译实践相比,对法律翻译的理论研究却很滞后.语言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往往只从术语和句法等微观层次来研究法律翻译,认为普通的翻译理论也适用法律翻译.实际上,作为特殊文本的法律文本翻译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特定翻译理论的指导.德国学者提出的功能派翻译理论为法律翻译提供了新的方法.

二、功能翻译理论的形成发展和重要理论

纵观西方翻译理论近30年来研究的发展,可谓学派林立、人才济济、内容丰富多彩,而以凯瑟林娜赖斯(KatharinaReiss)、汉斯费米尔(Hans.J.Vermeer)等为领军人物的西方功能翻译理论更是独具异彩,影响深远.

1.凯瑟林娜赖斯(KatharinaReiss)的翻译标准功能分类说(TextTypology).德国功能主义翻译是以目的论(Skopostheory)为核心的强调文本和翻译的功能的一种翻译流派.德国功能翻译理论流派的出现是以1971年凯瑟林娜赖斯的《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限制》(PossibilitiesandLimitationofTranslationCriticism)一书的出版为标志的.此书中将文本功能列为翻译批评的一个标准,她提出翻译应具有具体的翻译要求(translationbrief).理想的翻译应该在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等几个层面与原文建立起等值关系,即从原文、译文两者功能之间的关系来评价译文.赖斯的翻译批评模式是建立在原语文本与译语文本的功能关系基础上,她认为理想的翻译应当与原文在概念性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方面与原文对等,即她所谓的综合性翻译(integralmunicativeperformance).虽然赖斯没有摆脱以原作为中心的等值观,但是作为一名有经验的译者和翻译培训者,赖斯意识到实际翻译中有些情形下,对等是不可能的或不需要的,后一种情形正是由于翻译要求造成的.因此,翻译批评家们不应依据原文的一些特征来判断译文的优劣,而应当依据译文是否在一定的翻译情境下实现了它的功能来判断译文的优劣.

2.汉斯费米尔(Hans.J.Vermeer)的翻译目的论(Sko-postheorie).赖斯的学生费米尔进一步打破了等值理论的束缚,创立了功能派的主要理论:目的论.费米尔所提出的目的论是功能派翻译理论中最重要的理论.目的论的主要观点如下:翻译是一种基于原语文本的有意图的、人际间的、部分地通过语言媒介的跨文化互动行为;翻译有三个基本规则:目的规则(skoposrule)、连贯规则(intratextualruleorcoherencerule)和忠实规则(intertextualruleorfidelityrule),其中目的规则是第一位的,其他两个规则从属于目的规则,忠实规则从属于连贯规则;目的论认为翻译过程的发起者(initiator)决定译文的交际目的,规定翻译要求.翻译要求向译者指明了需要何种类型的译文,译者根据翻译要求采取相应的翻译策略,制作出目标文化的文本,以表达原语文化文本接受者的交际意图;翻译的标准应当是充分(adequacy),而不是等值(equivalence).充分是指译文要符合翻译要求,翻译要求决定译文充分的翻译属于哪种形式的等值.

3.贾斯塔赫兹曼塔利(JustaHolzManttari)的翻译行为理论(thetheoryoftranslationaction).曼塔利比费米尔更进一步地拓展了功能主义翻译理论适用的领域,她避免使用翻译这个名称,而将翻译的外延扩大至各种跨文化转换.她的理论以行为理论为基础,翻译行为是她的核心基础理论.她区别了“翻译(translation)”与“翻译行为(translationalaction)”两个概念.她认为“翻译(translation)”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它只是一种文本形式上的跨文化转换活动,它涉及原语文本的使用.而“翻译行为(translationalaction)”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涉及译者为翻译所做的一切,指为实现信息的跨文化跨语言转换设计的信息传递过程,包括在翻译过程中给予文化或技术上的参考意见,针对包括文本转换在内的所有跨文化转换形式,而重点放在翻译过程的行为、参与者的角色和翻译过程发生的环境三个方面.

4.诺德的“功能加忠诚”(functionplusloyalty)的翻译观.德国功能派翻译理论第二代代表人物诺德在继承目的论基本思想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发展,提出了“功能加忠诚”的翻译观.“功能”就是使译文在译文语境中按预设的方式运作的因素,“忠诚”即译者、原文作者、译文接受者及翻译发起者之间的人际关系.诺德的忠诚原则是指“译者,原文本发送者,目的文本收话人和发起人之间的人际关系”,指目的文本的目的应该与原作者的意图相容,指当发起人、目的文本接受者和原作者三方之间合法利益发生冲突时,“译者必须协调,必要时寻求各方理解”.“忠诚原则”有助于在原语与目的语中间取得一定的平衡,并限制了译文可能的功能范围.

三、功能翻译理论在法律语言翻译中的应用

国外法律语言学从无到有,并作为一门学科确立以来,学者们对其翻译方法从各个角度做出了不少论述.从功能翻译理论发展的全过程来看,不论是赖斯、费米尔还是诺德、赫兹曼塔利,始终贯穿着一个核心思想,即翻译是一种文化转换,一种交际互动,一种目的性行为.这个互动过程当然少不了交际者的参与,因此在翻译过程中,尤其是应用英语的翻译过程中必然产生原作者、翻译发起人、译者、译文读者之间的交际互动.这种互动绝不是仅限于语言层面的“符码转换”过程,而是一种更高层面的文化转换活动,关注的是原文发送者与译文接受者之间交际情景下的互动.既如此,原作者的意图、翻译的要求和目的、译文读者对译文的期待等等自然成为翻译中务必考虑的要素,作为应用翻译的组成部分,法律语言翻译也需要功能翻译理论及其目的论所起的重要指导作用.

1.法律语言的文本与语言特征.作为专门用途语言,法律语言正式程度最高,其文体属于庄重文体,注重准确性,正式性,严谨性,精练性和庄严性.从功能角度出发,法律文本可分为:规定性的文本;描写性的但也有规定性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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