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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与“中银协”的两个贷款转让平台同时起建,在为银行提供资产配置新通道的同时,亦为中国未来贷款二级市场发展留下悬念
在监管层严控了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的“灰色路径”后,两条“阳关大道”已悄然“破土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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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财经国家周刊》从多位消息人士处获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近日已经收到了人民银行总部关于建设“全国性贷款转让平台”的部署文件.这意味着,由央行上海总部进行的“全国性贷款转让平台”研究工作,在历时两年之后已经告一段落.未来,这项工作已进入依托“外汇交易中心”的实施阶段.
仅一天后,中国银行业协会(简称“中银协”)也对外正式发布《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中银协’目前正在研发一个交易的平台,未来会把银团贷款的一、二级市场交易都放上去,并最终包含双边贷款(即一家银行单独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该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一位专家对《财经国家周刊》透露,平台“一期”要做的工作是信息交流和共享.
一家大型商业银行投行部人士1月29日告诉记者,根据“示范文本”,总行正在讨论具体执行方式.“春节后对分行有意转让的贷款摸个底,然后在总行战略层面给出一个指导意见”.
相比于“中银协”已将交易“示范文本”传递至会员银行,央行上海总部的“全国性贷款转让平台”研究要转化成成果,仍有待进一步的摸索.“最终怎么操作,还要结合市场情况而定.”一位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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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构想
在经历了2009年的“天量信贷”投放之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已不能承受资产负债表急剧膨胀之重.压力之下,建立贷款转让市场,盘活存量信贷资产、提高金融市场有效性,已成业内普遍希冀.
媒体此前报道,央行有意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全国性贷款转让平台.而据《财经国家周刊》了解,关于这个平台的前期研究工作始于两年前,具体由央行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牵头,进入实施阶段的操刀者则是外汇交易中心.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是为银行间外汇市场、同业拆借、债券市场提供交易的平台,同时也提供信息、风险管理和监管等服务,总部位于上海.
但从研究转化到成果并不简单.
对于具体如何建设该平台、如何设立贷款转让的标的类型、银行参与转让的程序如何,以及转让的双边贷款如何定价、是否要吸引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等细节性问题,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宣传部门表示:“还没有可以公开的信息.”
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央行主导的这个全国性贷款平台方案仍处于研究成果阶段.外汇交易中心将来如何采纳方案内容,目前尚不明确.“一切要据市场需求而定”.
据其介绍,央行上海总部的研究报告对各种运作模式都做了详细分析,比较了利弊.如最为核心的平台组织形式,即分别分析了低度组织化、中度组织化和高度组织化三种模式.
低度组织化即目前已经存在的银行自发性交易,根据各家银行不同的需要,在市场上找寻贷款的买家和卖家,更高一级的中度组织化,则是由一个中介组织出面提供信息或者报价系统,但不对买卖双方的交易进行监督,高度组织化,则组织方首先会对进入这个平台交易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同时提供标准交易文本,并且对交易双方的转让行为、义务履行进行监督.
尽管尚无定论,但据《财经国家周刊》了解,相关方面似更青睐高度组织化平台.其主要出发点在于――降低风险和交易成本,加之通过完善的合同文本、法律法规也可促进市场的规范发展,区别于当前银行的自发行为.
“银行不缺乏转让贷款的信息,与同业也有固定的合作机制.”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某负责人说.
就商业银行而言,他们一方面希望监管层规范这个市场,另一方面也对如何规范操作存在疑问.
疑问之一是,各银行对贷款的内部评级标准并不一致,贷款转让定价标准如何确定而为防止客户流失,若转出银行要求增加保密义务,也会让交易变得更为复杂.
交通银行一位内部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说,“定价标准”和“信息泄露”在当前银行自发的转让过程中一样存在,“银行私下转让贷款有时候因为自定协议的不到位,往往会给贷款出表的账户处理带来麻烦”.
在他看来,更大的难点在于:转让平台要求银行把信息公开到何种程度.如果要像股票交易那样所有信息都公开,是银行无法接受的.
“这些市场的需求和疑问,就是对运作模式取舍的依据.”前述接近央行上海总部人士说,操作者可能会先了解商业银行的需求,同时在央行金融市场司的合规指导下摸索平台建设.
“中银协”思路
在央行方案尚不明晰之时,“中银协”筹备贷款转让市场的工作,已向外界公布框架.
“中银协”在其官方网站上表示,《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示范文本》是首次对中国银团贷款转让交易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
该“示范文本”由交易确认函、标准条款和条件、附件及附录三部分组成.核心思路在于通过“规范文本”将贷款交易的一般条款和条件提取出来,交易双方只需就转让资产价格和交割等商务条款进行谈判.
为何首选银团贷款一家大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对《财经国家周刊》表示:“关键是它涉及的项目,大家对其风险、资质的认识统一,银团操作程序也更规范,这样对转让价格达成共识相比双边贷款容易.”
在目前商业银行的自发性转让中,交易双方对转让交易的基础合同、一般性信贷条款、风险缓释措施和转让业务流程认识并不统一,使得银团贷款转让在不同银行间形成了千差万别的交易习惯,效率十分低下.一般国际银团贷款的安排时间为2个月,中国则大多需要4个月.而本次借鉴海外的标准化操作模式,正是寄望解决这一问题.
一位曾跟随“中银协”赴海外调研银团转让市场的商业银行人士透露,“示范文本”非常框架化,有很多问题还需要交易双方谈判协商.
首先,“示范文本”并没有限制转让贷款的类型,而是明确贷款转出银行在按约披露信息后,转入银行承担全部评估责任.这样对于转入银行而言,相当于完成了一笔新贷款的审核程序.
这意味着,现阶段银团贷款交易的转入方将被局限于有信贷资格的银行.对此,评级机构穆迪曾发布报告认为,国内的贷款若只在银行之间进行转让,风险依然留存在银行体系以内.
为解决这一问题,接近“中银协”的人士透露:“不排除有部分特定的财务公司可以参与其中.”
他说,所谓“特定财务公司”是指,银团贷款的借款企业为受让信贷资产的财务公司的母公司.如此一来,意味着母公司的债务由子公司承接,这样将有违风险隔离的原则,并涉及关联交易行为.
对此,上述人士说:“向非银行机构开放市场,肯定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其次,“示范文本”明确目前只能够适用于平价及溢价贷款转让,即一笔本金为100亿元的贷款,不能对本金进行折价转让.
这在一定程度上,将约束不良信贷资产的转让行为.
对此,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这主要是会计制度方面的约束.”如果银行方面在操作过程中,对折价交易确实有强烈的需求,也可以向协会反应,在符合一定条件基础上适当给予折价,“毕竟贷款转让终究要以公允价值定价”.
“双平台”悬念
2009年12月,银监会曾先后两度发文,对信贷资产转让和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进行规范,意在规范信贷资产转让行为,控制银行规避信贷规模管理的表外融资行为.商业银行人士认为,信贷资产转让路径的的收窄,控制了转让通道却未抑制转让需求.在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尚稚嫩的情况下,中国需要另辟新的信贷资产转让平台.
目前两个“贷款转让平台”几乎同时起建,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上述诉求.
根据此前的媒体报道,2009年银行通过“出表”以逃脱监管者统计的信贷规模可能超万亿元.但一股份制银行资金部人士也承认,由于贷款转让多在银行分行层面进行,且一般都有回购协议,总行最后也难以把握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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