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有关论文范文文献,与知识产权客体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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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知识产权客体,属于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一个基础理论范畴,但是有关知识产权客体的学说却是纷繁复杂,莫衷一是.比较众多学说,问题在于,许多学说将知识产权的客体概念过于拔高或者放低.本文试从几种不同学说的比较分析中.以近年来比较兴盛的“信息说”为主要分析点,以探求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客体 无形财产 信息说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权所针对的客观存在的事物.就知识产权的客体学说,学界有不同的理论争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知识产权客体的不同学说
关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学说可谓纷繁多样,目前尚未形成一个较为统一的看法,目前学界对此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智力成果说”、“精神财富说”、“支配行为说”、“利益关系说”、“信息说”、“无形财产说”等等.
传统理论中有关知识产权客体的通说是“智力成果说”,那么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一种“智力成果”,可见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看重的是知识产权客体在精神上的无形性,但是却无法突出它们作为私权的一种,可以给主体所带来的财产价值,因此并不全面.
另一种观点是“无形财产说”,即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而这种学说又恰恰只关注了知识产权的财产利益,而忽视了权利主体极具价值的创造性智力活动,也就无法保护到权利主体人身权方面的权利.并且这种无形财产说在各个国家学者那里还不能形成统一认识.
目前在学界,有众多学者主张知识产权客体“信,自、说”的观点,即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而智力成果本质上是特定的信息,具有信息的一切属性,所以“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含义是相同的,只是在中文里的表述不同,在最近几年“信息说”可以说是呈上升势头,为众多的学者所主张.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信息,但是这种观点恰恰犯了以点带面的逻辑错误,因为我们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客体中包含有大量的信息,但却不能说知识产权的客体本身就是信息.这正如日月星辰、江河湖海、花鸟虫鱼都含有信息,但并非他们本身就是信息一样.
二、知识产权客体不同学说尚未统一的原因
知识产权客体的学说至今在学界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 从哲学角度,物质决定意识来看,人的认识能力是有局限性的,并且认识受人们所处的时代物质水平的决定,所以认识是一个不断提升的过程.从1474年世界第一部专利法诞生至今只不过数百年而已,那些有着上千年历史的债法、物权法等领域还存有众多争议,所以相对“年轻”蓬勃发展的知识产权领域存在此争议,是极为正常的现象.历史总需要不断向前发展.
2 从历史学角度来看,整个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无不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创新,每一次科技革命都会影响到知识产权立法的变革.自知识产权产生以来的数百年间,知识产权的客体已经最初专利的“一枝独秀”的场景,发展到如今以专利、文学艺术作品、商业标识为主体架构,包含商业秘密等其他客体的“百花齐放”的繁荣状态.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必将越来越广,会有更多的需要保护的客体不断的涌现出来.这也使得知识产权客体更具复杂性和开放性.
三、关于客体“信息说”
持这种学说的学者大多数从以下两个核心论点去论证第一,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信息;第二,知识产权就是信息产权.笔者认为虽然知识产权的客体含有大量的信息,但是不能说知识产权的客体本身就是信息.现分析如下:
1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信息――这是该学说的第一个核心观点.但是在阅读中笔者发现,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信息”这个基本概念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更有许多直接将科学技术领域中的“信息”概念直接援引入法学研究领域.信息科学领域中的信息概念是从各具体信启、科学的研究目的出发加以界定,不具有足够的普遍性和抽象性,以此作为法律分析的概念工具是不行的.基本概念的混乱,会使得上层的深入研究站不住脚.就是因为信息概念的模棱两可,使得“信息”成为一个万能标签,会被随意的援引,随意的用来论证任何问题,当然也会随意地造成混乱.
2 知识产权就是信息产权――这是这种观点持有者的第二个核心观点,但是以信息产权来取代知识产权――因为“信息”这个基本概念的模糊而使其合理性受到质疑,这是其一.其二,谈及信息产权的正当性,许多的学者都是以“世界是有物质、能量、信息三部分组成的”,而如今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信息社会,所以必须一部“信息产权法”来保护这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来进行论证的.笔者认为,这只能推论出,“信息”是知识产权客体的上位概念,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信息的一切属性或特征,而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并不包括所有的信息.知识产权的客体仅是有用信息的一个子集.这个子集是一个“特定部分”,而这个部分内的内容则应当由法律来规定.
综上分析笔者浅见,知识产权的客体无疑具有信息的特性,但是如果直接将信息界定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其理论漏洞是显而易见的.具体表现在:
首先,通常意义上所讲的信息指的是物质之问的痕迹和映射,是要通过光、电、声音、动作等才能表现出来的,而倘若要进入社会关系、成为权利义务对象的并不是那些流动的信息本身,而是因承载这些信息而具有特殊意义的一些具有价值的符号.
其次,信息这个概念的类型也是不同的,比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信息分成可以被计算机处理的信息和只能意会的信息,有学者将其分为财产性信息和非财产性信息.所以,主张“信息说”的学者对信息的理解并统一明朗,莫衷一是.
再次,主张“信息说”的学者多是混淆了客体和客体属性这两个概念.从哲学上讲,客体是独立于主体之外并且不受主体意识而转移的客观现象,是主体认识和活动的对象.而从法学上讲,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构成要素,其中的客体又被称为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哲学意义上的客体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应是客观存在的,是独立于主体却又能被主体认知、把握、支配的客观现象,即包括客观物质世界中的现象,也包括客观精神世界的现象,如政治制度、名誉和荣誉等.两者的不同之处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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