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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需求,也很注意与其它国家法律的衔接,兼具原则与灵活性.1978年以后奥地利的涉外婚姻规定也表现出了广泛承认婚姻效力的立法趋势,对于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分开法律适用,也使得该国在涉外婚姻上法律适用上更具有原则性与灵活性,实质要求严格而形式要求宽松,并且消除了法律的机械适用带来的不公正,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当事人本国与婚姻缔结国的利益,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符合维护婚姻关系稳定性的立法精神,是比较成功的立法.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 婚姻法律类论文范文 | 大学生适用: | 学校学生论文、自考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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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的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制度及完善建议
就我国而言,有关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之中.《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首先,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立法在结婚问题上不区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统一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是如果统一适用同一个法律,可能会助长在结婚问题上法律规避现象的发生.而且,如果不考虑当事人属人法的规定,也不能反映结婚双方在社会习俗、伦理信仰以及传统道德等方面的因素.其次,它是一条有限制条件的双边冲突规范,并不适用于各种涉外婚姻,例如中国公民之间在外国结婚,外国公民之间在中国结婚等.因而民法通则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全面.所以,我国关于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的制度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完善.
1、《民法通则》有关条款对涉外结婚的主体可以做出全面规定,使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外结婚,以及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都可以依据此条款的规定找到所适用的准据法.
2、分别规定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规则.婚姻是一种人身关系的契约,其成立的实质要件应受婚姻缔结地法支配.在结婚的实质要件上,采取以缔结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属人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为了利于婚姻的形成,尽量使某一涉外婚姻关系有效,只要该婚姻的形式要件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任何当事人一方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中的一种即承认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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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上,我国应坚持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由于涉外婚姻关系与一国的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社会风俗等因素紧密相关,所以其法律适用关系着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道德观念,所以,对此问题坚持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是十分重要的.□
(作者:同济大学10级法学院研究生)
参考文献:
[1]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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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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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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