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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律师辩护制度一些技术层面的规则,包括“两高三部”新出台的两项证据规则,它们的实践意义不应被高估.在张建伟看来,目前的司法审判中存在大量表演性审判,张建伟称之为“审判秀”.这类审判中,呈现在法庭上的活动并不重要,裁判并不是以法庭的调查和辩论形成的心证为依据,判决甚至在开庭之前就已经作出,辩护律师的作用只是配合.诉讼被置于“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状态,甚至出现迫使辩护律师参与的情况,不仅削弱诉讼应有的对抗性,并严重侵害辩护律师独立辩护的权利.
张建伟认为,由于存在律师辩护被要求服务于社会维稳需要的情况,在制度方面就难以赋予律师独立辩护的权利,以及为此设立相应的保障制度.在国家的法律初创时期,所有的制度都是围绕一个核心进行,这就是维稳.政府重在维稳,律师重在维权,而有的时候维权被看做维稳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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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与维权律师打交道的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提及,中国维权律师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意识形态化和政治上的敏感性,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其服务往往免费,因此被看成维稳的潜在风险.
下一步:正位和修法
囿于体制等原因,中国律师自身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典型如靠关系打官司.据张思之介绍,甚至存在律师为法官判决书的情形,“夺了国家的审判权”.
此外,据印第安纳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麦宜生调查,体制困境加之经济困难,使得中国律师的政治诉求趋于极端.
谈及中国律师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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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他呼吁改革律协,废除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实现律协的直选,按法律规定实行行业自治.与此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应摆正自己的位置,依法“监督指导”,而不是把律师看做下级.
此外,许兰亭律师认为,相关法律应予以修改,比如上述的“刑法第306条”就没有单独存在的必要.一是伪证罪、妨害证人作证罪等罪名已经可以囊括律师妨害证人作证、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二是该条款势必造成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履薄冰”,影响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信心和积极性.
陈光中建议修改刑诉法第38条,不应以律师伪证罪、串供等罪名来追究其刑事责任等,因为律师与当事人的对话,属于正常行使辩护权的范围.
江平认为,首先应当为律师正位.“律师本身的社会地位不能够离开它自由职业者的特点,它有维护正义的职责,亦可矫正目前政法工作中的缺点和弊病.”由此,他建议放宽对律师执业和律师事务所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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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律师只有在一个法治社会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历史潮流浩浩荡荡,中国最终走向民主法治不可阻止.”莫少平说.
资料
当律师被判有罪
□许兰亭/文
总体来说,刑事辩护律师的收入低、风险大、谈刑色变、辩护率下降、执业艰难、处境尴尬,更面临刑事责任风险.与律师执业有关的罪名有:
1.受贿罪
律师不能单独构成受贿罪,一般是共同受贿.
案例:上海曾云案、湖南刘景湘案.
2.贪污罪
案例:黑龙江孙少波案.
3.行贿及介绍贿赂罪
4.职务侵占罪
在我国,经常会出现律师因私自收费或账目不清而受到刑事追诉.
案例:北京纵瑞峰案.
5.刑法第306条所涉及的罪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重庆李庄案.
6.刑法第307条所涉及的罪名
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案例:北京张建中案.
7.诈骗罪
根据受害对象不同,可以将律师诈骗分为两类:(1)对委托人之诈骗:夸大业务能力,骗取代理费,虚构工作时间骗取代理费,隐瞒事实欺诈委托人.(2)对其他当事人之欺诈:抵押欺诈,合同欺诈.
8.泄密罪
案例:河南一位女律师因将案卷材料给当事人家属复印获罪.
9.偷税罪
案例:陈德惠律师案、福建陈立案.
10.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1.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刑事辩护律师职业风险的防范
一、律师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不得调查取证.
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只有经过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才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三、如果律师需调查取证,为避免风险,应尽可能申请检察院或法院收集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四、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必须由两人进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邀请与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
五、律师调查取证时,所有调查材料中均应有律师对被调查人要求如实提供证言和被调查人同意接受调查的记载,证人应当在其认可的证言上逐页签名,涂改的地方应有证人补正的笔迹.如有证据须在开庭时质证,应提前向人民法院确认提交证据的期限.
六、律师不得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七、律师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也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八、律师在一审审判阶段复印的案卷材料,在开庭前不得以复印或其他方式向被告人亲属提供.
九、未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出示或者提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材料和证据,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十、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或者非律师一同会见,未经看守机关同意,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传递任何物品,不得将通信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未经允许,不得拍照、摄像.
十一、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威胁、引诱、欺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事实改变陈述,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提供方便.
十二、律师不得以诱导、暗示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在了解案情和提供咨询时正面了解,正面回答,不应采用暗示的方法.
十三、律师不得泄露案件秘密.律师应对案情保密,妥善保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做的笔录.
十四、律师接受委托后,一定要勤勉尽责,不得怠于律师职责.如不得怠于调查取证、不得耽误开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提交诉讼文书的期限及其他相关程序性规定.
十五、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注意监所安全、保护自身安全以及防止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自杀.律师应当严格遵守监所管理规定.
十六、律师不得为使取保候审的申请得到批准而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十七、律师尽可能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保证人.
十八、承办案件期间,律师不得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
十九、若有证据需要在法庭质证的,应在开庭前五日提交该证据.
作者为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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