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诉法论文范文资料,与争锋刑诉法草案相关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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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条,17824字.
自2011年8月30日至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刑诉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截至9月7日14时30分,共有46400条意见进入“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管理系统”,40分钟后,意见数量即增加了129条.
相对于15年前的第一次修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告诉《财经》记者:“此次修改力度小于1996年修法,并非大修,只是一次重点修改.”
但因为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手段、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得自证其罪、近亲属作证、律师会见和取证等诸多条款,刑诉法草案引发广泛争议与质疑.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对《财经》记者称:“草案很多内容都有较大突破,但从人权保障的角度上看,草案的某些规定还是存有倒退现象.”
上海律师斯伟江和丁金坤对草案评价认为:“此次修订可谓‘抽象进步,具体退步’,追诉犯罪优先保障人权”“维稳有余,维权不足.”
“维稳”的特征与趋势,自刑法修正案(八)以来的修法即有所体现,背后是代表不同声音的相关立法者之间的博弈.“良法”何立?亦成为业界讨论的重点之一.
隐私权之保护
人权的保护,是公众对此次刑诉法草案关注度最高的词汇,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又是人权中最为敏感和重要的词汇.
刑诉法草案新增“技术侦查”一节称:“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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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规定得到实务部门和部分学者的欢迎.
“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在侦查实践中是必不可少的,无论刑诉法规定与否,上述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刑诉法不明确其法律地位,其实会出现更多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侦查学研究所所长郭金霞表示.
陈光中亦认为,技术侦查手段在实务中是有必要的,“过去已经在做了,没有明确说,现在把它纳入法治轨道上来,也是进步.”
从一定程度上讲,秘密侦查、技术侦查手段的采用已成国际潮流.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亦明确规定,可以使用特殊侦查手段以打击跨国犯罪.
“美国对联邦犯罪的侦查,便大规模地使用侦听、窃听、跟踪侦查等手段,原因在于对于很多犯罪诸如毒品犯罪,妨害风化犯罪(卖淫、赌博),如果不允许使用秘密侦查手段的话,就无法有效打击犯罪.”挂职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郑旭如是说.
但是,外界普遍认为,刑诉法草案对于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的规定过于简略,条文中用词闪烁.诸如“严格的批准手续”“特定人员”等用语解释空间过大,此外采用秘密侦查手段的决定权级别过低,很容易导致该权力被滥用.
“国际上对特殊侦查手段限制得非常严格,目前草案对于技术侦查、秘密侦查的规定,可能会导致人人自危.”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沈兴政律师对此表示担忧.
如何保障这种权力不被滥用,应当为立法者所考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熊秋红表示:“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现在是由侦查机关自己决定,然后又由自己执行.并且对于期限和次数也没有特别严格的限制,一旦侵犯公民权利,也没有救济性的规定,这个口子开得过大.”
陈光中认为,关于秘密侦查、技术侦查的规范还不够,应当进一步明确程序,限于省级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我认为至少应增加两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实施人员违法使用特殊侦查手段、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这是个警示性的规定;二是要有救济方面的规定,例如公民发现自己被非法监听,有权提出控告.”
来自律师界的一类声音认为,除此之外,要在时间、次数、时效上作严格的规定,目前一次审批是三个月,而且可以连续审批,从理论上讲可以达成无限期监控.
谁来决定秘密侦查呢?
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表示,对于特殊侦查手段的实施,首先执行者和审批者必须要分离.公安机关搞技术侦查、秘密侦查,应由检察机关批准;检察机关搞技术侦查的,应由法院批准.以权力制约权力.
证据之取得
刑诉法草案中关于证据方面的内容,引发争议的主要涉及不得自证其罪、近亲属作证和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
刑诉法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而同时,第一百一十七条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不得自证其罪又必须如实回答,这被认为是一个矛盾条款.作为一种进步的现代司法理念,“不得自证其罪”被写进草案,但“沉默权”阙如也成为一种遗憾.
参与整个立法过程的陈光中介绍,这主要是因为讨论时,来自司法实务部门的反对.
而草案公布前,为公众所广泛推崇的近亲“亲亲相隐”理念,在公布的草案中却仍未实质上摆脱“大义灭亲”的影子.
刑诉法草案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陈光中说,此次修正案草案仅仅是为了“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所以才会是现在这样的规定.
实际上,草案的规定只体现了近亲属可以不出庭作证,并非传统理念上“亲亲相隐”的原则,即近亲属有权拒绝作证.
此外,对比“两高三部”一年之前发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陈瑞华评价认为:“应当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上,都开创了中国20年来程序立法和证据立法的一个先例,具有里程碑意义.然而一年多的司法实践表明,这并没有得到立法者预期的、理想的贯彻效果.就我本人观察,几乎没有发现一例将非法证据,特别是对认定案件事实非常关键的口供排除于法庭之外的案件.”
与草案第四十九条相对,现行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而草案去除了列举式的证据收集方式,即“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
此外,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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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认为,现在的表述有很大问题,举证责任没有倒置给控方,变成由法庭来确认.
陈瑞华建议: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应坚持程序优先原则,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听证程序.在对案件的审理程序上发生争议之后,暂时中止程序.换句话说,被告方包括辩护人所提出的要求对非法侦查行为加以审查,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请求一旦提出,法庭不再审理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实体问题,应专门有一个实体审查侦查程序的合法性是否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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