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类论文范文例文,与金融消费者之法律视角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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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反思、总结历次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现行金融法律体系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不足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金融风险的积累和扩散,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对于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金融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厘清金融消费者的本质特征及其与一般消费的本质区别,才能选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正确法律路径.
【关 键 词】金融消费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
一、金融消费的法律特征
(一)相对于一般消费,金融消费是个人资产累积到一定程度才会产生的社会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观念也逐步升级,就传统生活消费(衣、食、住、行)的支出比例越来越少,而金融、旅游等新兴领域则逐步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尤其金融消费已日渐成为人们重要的消费领域之一.自然人作为社会个体,其在金融市场的消费方式主要表现为金融投资――放弃现在的消费,旨在获得未来可能但不确定的收益.消费者投资的最终目的在于满足以后的消费.因此,相比较对于衣、食、住、行的基本生存消费需求而言,个人的金融需求只有当个人资产累积到一定程度才会产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现象.
(二)相对于一般消费,金融消费具有特殊性
1.金融消费客体(金融产品)具有特殊性.第一,客体无形性.金融消费客体即金融产品,其本质内容是金融服务,因此,无形性是金融消费客体的固有属性.金融产品没有可感官的外在形态,金融消费者难以形成直观判断,其交易判断主要依赖于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
第二,内容专业性.金融产品的本质决定了其在费用构成、利润结构、税费负担、风险形式、惩罚机制等方面都有较高的行业壁垒.金融产品的特殊性使金融消费的全部内容均为信息的组合,高度的专业性与技术性使得这些信息即便写在纸上,较之其他商品交易,普通消费者真正理解金融产品就更为困难.
2.金融消费行为具有特殊性.第一,行为的风险性.金融产品相较于其他商品的特殊性之一在于它以金钱为标的,以在未来获得收益为最终目的,但这一消费过程具有不确定性,可能获得收益的同时还伴随一定的风险性.收益率通常被用来作为衡量金融产品的收益性大小.金融产品定价是金融市场运行机制中重要的环节,是分析金融市场的发展和规避金融风险的重要工具,然而,现有法律制度对金融创新产品定价缺乏恰当的限制和约束.难以定价的金融创新产品在市场中被肆意提高价格,直接导致金融产品价格与其本身的价值背离,虚拟的财富不断被放大,金融不断脱离实体经济,因此,金融产品总是伴随着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而相对于一般消费,金融产品的不透明性和各种因素的不确定性也导致金融消费者更易遭受损失.第二,方式的诱导性.金融产品的销售,一般表现为金融机构的诱导、推销.诱导性推销中,基于信息的劣势、反应的被动性以及人性的弱点,金融消费者很容易进行非理性交易判断.
3.金融消费主体具有特殊性.一方面,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都具有相对垄断性,金融业相对于其他竞争充分的行业,其行业准入门槛较高,这导致金融消费者对金融行业过分依赖.另一方面,与一般消费者相比,金融消费者交易弱势特征更为突出.金融消费的特点,决定了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即交易弱势地位更加突出、对交易信息更加依赖,在金融消费市场中的交易风险更加突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三)相对于一般消费,金融消费过程信息不对称更为突出
经济学理论认为,由于交易中的各种因素的不确定性,交易信息的稀缺性,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契约中对剩余控制权的配置影响事后双方重新谈判的能力,进而影响了当事人事前的激励,市场交易是信息不对称的交易.在传统消费过程中也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形,但因传统消费中消费者所购买和接受的服务是基本的生活用品,其对于所购买的商品与服务有完全认知.但在金融消费领域,金融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主要体现为信息的汇集,其产品质量是否良好取决于汇集为金融产品的信息本身质量是否良好.产品质量良好是消费者进行消费的最基本目的,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在金融消费过程中,信息之于金融消费者的重要性与传统消费过程中产品质量之于普通消费者的重要性等同.金融消费者所获得的产品信息缺乏真实性,其所面临的风险就会显著增大.金融消费关系双方交易的本质为信息的传递与运用.金融市场因金融产品以及金融运行的特殊性,其信息不对称更为突出.在金融消费过程中,要弥补这种信息不对称的不足,保障处于弱势的金融消费者实现预期收益,首先就必须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利.然而,由于金融产品所具有的无形性和专业性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在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消费者面对着金融精英群体――金融服务者,其弱势地位更加凸显.
金融消费相对于传统消费,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在此情势中,将金融消费者作为一个法学概念确认下来,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很有必要.在综合金融背景下,各金融机构纷纷推出金融创新产品.当新型金融商品进入金融市场交易领域并进行流通时,新的法律关系――金融消费法律关系产生了.传统金融市场中的主体界定已经不能满足各金融主体利益保护的需求,金融混业经营导致金融市场主体身份越来越难以界定,如以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替代不同金融市场中的交易者,则可以诠释金融法律关系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篇论文来源:http://www.sxsky.net/guanli/0073038.html
二、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价值
(一)微观上,金融消费者关乎个体公平正义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社会群体可以分为消费者和经营者两大类.经营者通过生产、销售活动掌握着各种商品的信息,消费者则被动的通过经营者获取商品与信息,现代科技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这种不对称性.由于现代商品和服务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含量逐渐增高,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经营者逐渐控制了商品服务的生产,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越来越明显,这使得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风险也越来越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消费已深入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大众日常生活乃至整个社会体系正常运作的基础条件.金融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往往凭借其优势地位和专业人才,通过格式条款、免责条款、转嫁风险,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传统上,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被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法关系”,强调的是私法自治和契约的由,排除国家公权力的干预.但在金融领域,金融监管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目标的追求则应着眼于矫正金融消费者与经营者实质交易地位“不平等”,即通过公权力弱抑强,达到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因此,通过适当的外部约束力量,推进金融消费过程及产品特性的透明化,以利于金融消费者综合各种信息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从而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二)宏观上,金融消费者关系金融系统稳定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本质是通过交易活动实现价值流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金融消费者则是金融行业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与传统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关系相一致,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是供求关系,是矛盾对立统一体,没有金融消费者金融业就无法生存,更谈不上发展.美国次债危机引发的本次全球性金融危机得到的教训之一就是忽视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传统单一的纯粹的对金融机构的外部管制对于金融风险防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交易活动中存在的潜在风险最为关注,因此,通过法律途径赋予金融消费者相应的权利,充分调动他们参与金融活动的积极性,从而更多、更深的介入金融消费活动全过程,以提高其自身的参与动力和参与能力,实现金融消费者内部“自治”,有利于避免外部管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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