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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受到货物运输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活动特点直接影响,具有有别于其他合同的特点,而且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及惯例的形成存在着复杂的历史背景,同时也受到现实经济主体博弈的制约,既存在着合同自由的主导力,又有着经济效果的考量,这使得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成为一种十分复杂的合同现象.本文藉由合同法基本原理和现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规范,结合国际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具体分析合同当事人特征,从一般和特殊两方面论述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关 键 词: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强制缔约义务;涉他合同;承运人责任

一、引言

随着国际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入,国际货物运输作为国际贸易等经济合作的重要环节,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现代国际货物运输具有政策性强、长途运输、涉及环节多、运输方式多样、情况复杂、时间性强、风险大等特点.国际货物运输具有区别于其他商业活动的鲜明特征,在交易双方不断博弈中形成了较为独特的行业规范与竞争环境.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也因此成为了一种十分复杂的合同现象,其法律特征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适用国际条款、国际惯例调整,并且以各种运输生产方式作为划分依据的,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能受《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维斯比规则》)等的调整,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可能由《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调整,不一而足.由此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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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这一概念并非完全根据现有传统民商法的规定形成,而是由运输方式、历史惯例决定的.相对于一般民事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所呈现的经济关系更为具体、特定.因此,在研究国际货运合同特点时将传统研究方式与实证研究方式二者结合,以民法、合同法原理以及现实运营方式、国际经济发展需要为两个基本的出发点,分析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和独立法律特征,将更具理论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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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以上分析方法,笔者认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具有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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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承运方必须把合同约定的货物从一地运送至另一地,此为托运人之权利;而托运人必须支付运费给承运人,此为承运人之权利.双方的权利义务相互对应,故运输合同是典型双务合同.与一般的国内货物运输无异,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下,承运人以运输为业,以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为对价.货物运输合同因此是一种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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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不仅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除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书面合同外,还需要托运人将待运货物交付承运人合同方能成立.如果托运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待运货物,托运人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并未成立.实践中,由于托运人未按期交付货物的,承运人收取一定费用,但并不要求托运人缴纳实际可能产生的运费,正是基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实为实践合同这一原因.

(三)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格式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大多采用标准合同.标准合同,或称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全部内容和条件由一方当事人直接拟定并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予以确认后告成立的合同.由于合同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一方提供,极有可能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立法者往往对制定标准合同的一方,或说强势一方,规定了很严格的义务,比如严格的倾向于保护弱势方的权益的格式合同解释方法.但是,由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涉及的权利义务内容复杂,交易发生频繁,为了简便交易手续,大部分国家都采取标准格式合同,并且通过规章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这类格式条款往往由运输行业协会制作,一般印于合同或合同凭证的背面.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除具有有偿合同、双务合同、实践合同和格式合同特点外,还是有名合同、要式合同.

三、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独立法律特征

在一般法律特征,即与一般民法、合同法原则相一致的特征之外,因为国际货物运输本身的特性和历史原因,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还具有如下特征.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强制缔约合同

合同自由原则贯穿于合同法的始终,一般合同缔结应当以平等自愿为前提.但是国际货物运输具有风险大,投资周期长,对资金需求巨大的特点,作为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有着天然的垄断性,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另一方面,货物运输承运人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为在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托运人的利益以及国际间经济合作的正常有序进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合同自由必须加以限制.是以许多国家规定运输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因为在通常情况下,缔约自由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并不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后果,但在特殊的场合,如果任由当事人行使这些权利,就会发生与自由的内在价值背道而驰的后果.①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中,都可以看到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内容.例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加入的《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中“班轮公会的各种办法不应对任何国家的船东、托运人或对外贸易有任何歧视”的原则性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涉他合同,挑战合同相对性原则

国际货物运输由于涉及面广,环节复杂,往往涉及第三人参与合同履行或与合同利益相关.以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运输合同为例,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与收货人往往并不一致,银行、FOB术语中的卖方、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海牙规则》没有明确规定,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其雇佣人员可以享有和承运人一样的责任限制),都成为与合同利益有涉的第三人.在现代运输条件下,国际货物运输并非全有承运人完成,合同义务往往由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和雇佣人来承担;承运人也会通过与第三方订立订立服务合同将部分或全部的运输任务交由第三方来完成.“喜马拉雅”条款的引入使得使得商业事实在法律上得到了客观承认,本是第三方的装卸搬运工、船长、船员等,通过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的方式被引入货物运输合同,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解决合同相对性原则造成的困扰,但其实质确为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四、结论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虽然是十分复杂的合同现象,但其仍然具有合同自由的本质特征.但是在现有规范体系的框架下,国际条约是充分掌握合同特征的重要内容.但当事人在国际条约的限制下,仍有实现合同自由,保证交易安全便利的空间.总结与认识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有助于化繁为简,更为深刻地学习和认识国际货物运输规范.(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杨长春.国际货物运输公约逐条解释[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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