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风险管理方面论文范文资料,与上海自贸区吸引离岸再保险主体的条件相关论文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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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实现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的目标,开展离岸再保险业务是很有必要的.百慕大、新加坡、香港(以下简称“百新港”)为了吸引国际再保险公司的注册给予了很多的政策优惠,如降低企业所得税率,优化监管结构,同时在人才和网络建设等方面积极投入资金.本文将上海的制度创新与百新港的政策支持进行了对比,发现上海的自身优势,即航运保险的快速发展以及潜力巨大的保险市场对于离岸再保险相关主体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关 键 词】上海自贸区离岸再保险航运保险市场潜力
引言
上海自贸区的设立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突破TPP和TTIP的框架,使中国的制度建设尽快地与世界接轨.因此,在探索过程中,我们应该兼具适当性原则大胆的创新.对于保险领域而言,离岸再保险的发展就是创新中的关键点.为了确保顺利开展离岸再保险,上海自贸区必须进行制度改革,且如果只是保守的改革,中国市场并无竞争优势.但目前结果并不尽如人意,不管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称“总体方案”)还是中国保监会批复的保险业支持自贸区建设的“保八条”措施,都将侧重点放在了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①上,致力于中国再保险的“走出去”,然而,国际再保险中心目标的实现更需要吸引相关主体参与进来.外国保险人、再保险经纪公司以及再保人开展离岸再保险业务,可以增加保险市场的竞争,促进保险公司的集中.然而,我国离岸再保险业务相对而言仍处在初级阶段,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对百慕大、新加坡、香港等众多对手的竞争.若想在竞争中抢占一席之地,上海自贸区必须清晰地了解自身优势,并充分发挥这种优势,此外,还要同步地发展其他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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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岸再保险概述
离岸再保险是离岸金融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其主要内涵包括:“参与交易的主体是交易所在地的非居民;交易不受所在地金融法规限制,也不受交易双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法规限制等业务在非居民的保险人之间进行的称为离岸再保险”②.
与离岸金融相对应,离岸再保险也有三种模式,而模式的选择将影响再保险公司资金的流动方向和运用方式.根据央行最新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下称“央行30条”)第7条的规定,上海自贸区实行的是分离型模式.其明确表示,“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银行规定,通过设立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区内主体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同时,第5条第3句规定,“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区外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流动视同跨境业务管理.”分账管理、“二线管住”要求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之间相互隔离,在自贸区设立初期,这样的监管规定无疑是有利的,可以避免境外大量资金流入造成对国内市场的冲击.但该句也没有将二者完全隔离,它认为二者之间的资金可以流动,但必须按照跨境业务进行相关管理,这就为注册在自贸区内的开展离岸再保险业务的公司保留了余地.此外,第5条第1句还规定,“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上述规定的实施,将同样为开展离岸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政策支持.开展业务所需要的资金以及营业所得等可以很方便地在该公司总部与位于自贸区内的分公司之间自由流转,即开设在自贸区的离岸账户与境外账户之间可以自由流动,这样就可以吸引到更多的外来资金.
离岸再保险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经发展的有声有色,在亚洲,新加坡、香港等都是上海发展离岸再保险业务的强劲对手.如果上海自贸区不能通过优惠政策或者制度创新吸引国际知名保险人或者再保人参与上海自贸区建设,那么上海再保险中心的目标将无法实现,因此上海自贸区必须保证至少一方面的优势,才能从竞争中脱颖而出.我们应该虚心向其他国际金融中心或者国际保险中心学习,取长补短,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本文将主要从与百慕大、新加坡和香港的对比展开研究.
二、“百新港”的优势和上海的不足
(一)“百新港”保险业发展概况
百慕大一直是国际离岸保险的中心,“离岸业务保费收入占整个市场交易量的比例超过95%”③,仅2009~2013年,百慕大共新增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就为161家④.在亚洲,新加坡的发展也很强劲,“自2000年开放本地保险业以来,新加坡岸外保险业务年均增长13%,2012年营业收入达到54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28.9亿元),全球25大再保险业者中有16家在新加坡设立区域总部”⑤.到2010年底,有“专业再保险公司有25家,再保险经纪人有24家.”⑥新加坡也采取措施,力图在2020年成为全球保险交易中心.香港保险业务的发展也丝毫不逊色,“在2012年,香港保险业的毛保费总额增加12.7%至2633亿港元(约合人民币2068亿元)”;截至2014年2月11日,香港共有获授权保险人157家,其中85家本地公司,72家国外保险人;⑦“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共有632名获授权保险经纪等登记成为获授权保险经纪的行政总裁/业务代表共有9198人.”⑧可惜的是,笔者并未找到清晰表明再保险公司的比重的数据,尤其是离岸再保险公司的数目.
(二)“百新港”的保险政策
1.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新加坡保险监管经历了由市场行为监管,到制定指导性准则、实施偿付能力监管――再到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监管历程”⑨.同时,新加坡由金融管理局(MAS)统一管理金融、银行体系与财金方面有关的事务,措施制定、实施上不会产生冲突,又便于命令的下达与执行.在监管制度建设方面,新加坡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17项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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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较而言,香港则采取宽松监管的政策,保险业监理处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主要从授权、在香港维持资产、资产及负债的法定估值基准、呈报规定、干预和其他规管及自律性规管措施等6个方面展开.在放松对保险产品、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约束的同时,又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中介力量,而这大大减少了政府监管的成本.{11}为了改善国内监管环境,上海自贸区在监管模式上进行了创新,总体以“推进实施‘一线放开’,坚决实施‘二线安全高效管住’,进一步强化监管协作”的原则为指导.此外,上海自贸区要求区内企业设立专属账户,即以“FTA-”开头的账户,实行分账核算.通过分账核算,央行和银监会可以实时监控自贸区内资金流动.在对离岸再保险业务进行监管时,有学者建议“保监会应对等包括开办离岸业务的(再)保险公司的资格、业务范围、服务对象、账户设立、风险管理以及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罚等”{12}进行监管.在监管方面,百慕大和香港倾向于宽松管理,对于初步试验的上海自贸区并不太适合,故我们可以学习新加坡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监管方式.
2.人才培养与引进.百新港总是一方面通过高薪、自由的环境、完善的服务注重对海外高素质保险人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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