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C2C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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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法律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分析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必要性以及对C2C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的征管面临的难题,提出了对C2C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的对策,且讨论了征税后的电子商务发展问题.
关 键 词电子商务税收C2C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F724.6文献标识码:A
2012年11月30日,阿里旗下电商平台淘宝+天猫的销售总额突破1万亿,而目前包括京东商城、当当网、亚马逊中国在内的大多数自主营销型B2C已经完善税收制度,但淘宝却一直被看做“被国家税收遗忘的角落”.2013年”两会“上,苏宁董事长兼全国政协委员身份的张近东即在提案中直指竞争对手,指出C2C中存在假冒、侵权、非税销售,呼吁对电商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在“两会”期间表示,目前国税总局正在调研电子商务征税,既要让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也要考虑履行纳税义务.
一、电子商务税收现状
目前,我国对网购征税并没有改变现有征税的框架,对网店而言,除了营业额达不到起征点和偶然发生的二手交易外,其余均应该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月5000至20000元,各地政策不一.连续经营满12个月累计销售额不足80万元的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税率为3%,超过80万元则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从利润部分来看,如果是个体工商户,需按照5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月收入1.5万元以下缴纳5%,超过10万元缴纳35%;企业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近年来,我国不断出台政策,从技术和政策层面规范网络购物.2010年7月1日我国正式推行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内网店开始步入实名制的时代,为税收征管进一步扫清障碍.2012年5月中旬,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目前,获批开展电子发票试点的有重庆、南京、杭州、深圳、青岛5个城市.这意味着相关部委一直处在酝酿阶段的电子发票推广工作开始正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实际上,目前我国电商网站中,主流的B2C网站如天猫、京东等,均为正常纳税平台.目前所提到的电商征税问题,主要对象是以淘宝上为数众多的中小C2C卖家为代表的群体.
二、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
(一)忽视C2C模式下电商征税不利于公平竞争.
1.线上零售与线下零售不公平竞争.
网络零售本来在成本上就比实体零售有优势,且开店流程较简单,因此吸引了许多互联网个人用户在网上开店,虽然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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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其他类型的电商企业不公.
一方面B2C电商企业税收征管日益规范,但另一方面淘宝网却成了税收灰色地带,对于其他电商企业而言难言公平,国家应在这方面予以统一对待.淘宝方面认为电商征税是对辛苦创业、没资金没背景的个人店主征税,许多支持者认为收税会损伤电商竞争力,不利于行业发展.但是C2C领域加强税收征管是必然的趋势,C2C的真正发展也不能单靠因税收产生的价格优势.
(二)忽视C2C模式下电商征税会造成国家税源的流失.
随着网络零售的发展,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越来越高,零售规模和参与主体不断扩大,如果不针对网络零售征税,会造成税源的流失.未来当电子商务成为主要商业模式之一时,不对其征税将无法满足政府财政收入与支出的需要.
(三)对C2C模式下电商征税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和调控.
税收不仅具有对经济行为的监督功能,同时也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行为的有效调控手段之一.对C2C模式下电商征税有利于规范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行为,也有利于该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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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忽视C2C模式下电商征税不利于电商行业长远发展.
从长远看,征税是网店规范发展的必由之路.将不缴税费带来的低价作为网店的核心竞争力,并不利于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只有通过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才会形成消费者和经营者双赢的局面.对个人网店征税后,也有利于促进C2C领域的优胜劣汰,使“无良商家”难以生存,并将网购呈现出来的许多问题落实到每个责任人.
三、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主要困难
和传统商业相比,电子商务是否存在较大的税收征管难度?事实上,网购征税利用现有的税制框架即可完成,并不需要新设税种,在具体征管上也不存在技术障碍.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不仅不存在障碍,反而可以更方便征管,因为每个企业的情况规模、成交量等都有详细的数据,而获得这些数据在传统商业中需要税务机关付出较高的征管成本.近几年来我国也不断出台政策规范网络购物,这为日后C2C税收征管打下良好基础.那么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主要困难究竟在哪里?
1、形成对税收管辖权的挑战.在我国传统税收模式中,多强调地域税收管辖权,但是发达国家多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且各国尚未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共识,因而从国际范围来说,对电子商务跨国征税会引起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从国内的角度看,在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以网址为标志,而不是以建筑物为标志,跨区域的交易行为也会对税收管辖权提出挑战.
2、影响就业情况.大多数个人网店经营状况一般,主要是为了解决个人或家庭生活,因此有关部门还是“放水养鱼”,鼓励他们做大做强.有税务行业相关工作的业内人士指出,如果国家对网店征税,会给淘宝及中小卖家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一些货源渠道不正规的店铺,如果要征税的话,他们首先得出具相关的发票,而一些店主很难做到这点;此外,目前还不明晰的是,对网店征税是否将追溯到第一笔订单产生的时间点,如果那样,很多网店赚的钱都不够交税.可见,在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的情况下,C2C平台仍是解决就业的重要渠道,若简单地、一刀切地进行征收,很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3、短期内阻碍C2C领域电子商务发展.一旦开始对C2C领域电子商务加强税收征管,对B2C网站而言,将是明显的利好,因为C2C领域税收产生的价格优势一旦消失,B2C领域的规范诚信经营以及企业信誉优势就会突显出来.这样一来,很可能会对改变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格局有重要影响.而且,我国不同地区的电子商务发展情况不同,一些地区电子商务发展还不够快,更需要宽松的政策扶植,故而各地区对C2C领域的税收征管问题很谨慎,此前,关于是否对网店收税的问题在北京、杭州等地引发过热议,但最终都未实行.
四、目前的对策
总的来说,目前规范对C2C模式下的税收征管势在必行,但同时应给与一些税收优惠,随时机成熟逐渐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应完善现行税法,明确有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不需要创立新的税种,而是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需要注意的是,要依照电商的特点来进行征税,不可完全照搬实体店的税收模式,根应据网店的成交订单数、销售额、利润等经营指标,实施差异化税收政策,也可根据不同的细分行业进行征税.
其次,在具体实施方面,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网络税收监控中心,将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内部发票管理系统与网络交易平台对接,通过获得网店经营者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可以实现对每笔交易都有据可查,从而将税款应收尽收.建立由工商、税务、信息产业部门联合审批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即凡是具备网上交易的企业都纳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范围.政府部门需要取得C2C平台企业的支持,工商管理部门可以与平台企业协商制定卖家累计交易金额标准,当网上个人卖家达到这个标准时,C2C平台企业就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否则平台企业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对其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比如降低信誉等级.另外,税务部门需要更多精通经济税收专业知识和电子商务管理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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