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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学毕业生的数量每年大幅度递增,2013年更是达到699万的历史峰值.同时,大学生就业难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层出不穷.本文通过大学生就业困境的原因分析,并研究对策,保护大学生的就业权益的途径.
关 键 词大学生就业困境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对于毕业生而言,在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强势、毕业生弱势的困境还将继续存在.一些用人单位随意处理与大学毕业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加上不少大学毕业生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造成其合法权益被用人单位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进一步明确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使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已成为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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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就业困境分析
(一)求职中大学生受到就业歧视.
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往往受到就业歧视.该现象很多,如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的性别歧视;非本地生源毕业生受到的地域性歧视;因某些实际并不影响就业的疾病受到的歧视,如浙江招考公务员淘汰乙肝病毒携带者引发纠纷;还有身材相貌歧视、经验歧视、学历歧视和血型歧视等等.就业歧视本身侵害了大学生就业时的合法权益,给大学生的就业带来巨大阻碍,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二)择业中大学生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
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总的来说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1)就业单位拥有较多的选择权,而大学生不论是市场的就业信息量还是双方的经济地位都落后于用人单位;(2)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大学生处于被管理的地位;(3)大学生就业之后,用人单位会变相降低大学生的就业待遇.
(三)招聘单位和人力资源中介公司的陷阱.
1、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签订,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驱动,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成本的法律责任,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由于缺少书面劳动合同,在争议处理时,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此外,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签订代替劳动合同签订,规避自身责任.事实上,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性质截然不同,就业协议仅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达成的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生的承诺,并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显然,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才是真正就业的法律体现.否则,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极易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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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大学毕业生职业稳定感缺乏保障.根据有关调查显示,目前劳动合同期限以短期合同为主,签订3年以下的占60%左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仅占20%,辽宁、天津、山西、山东、江西等五省都在10%以下.这一状况,已经影响了职工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此种影响对大学毕业生尤为严重,原因在于:大学生毕业之际,除了激烈的就业竞争之外,同时面临住房、结婚生子等人生中的重要问题.如果其职业稳定感缺乏,在物质与精神双重压力下,势必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试用期滥用,损害大学毕业生合法权益.试用期为用人单位滥用:一方面,试用期的长短及试用期内的报酬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以实习期、见习期为由规避试用期规定,或者利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应有作用并未发挥,相反,却成为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就业者的工具.
4、格式条款包含诸多“霸王条款”,大学生就业者意志遭剥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订立中居于主导地位,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多使用的是预先拟定好的合同文本.大学生就业者只有签与不签的选择,很少也很难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使劳动合同事实上成为格式条款.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1、劳动力供大于求,而大学生又缺乏法律意识.他们对劳动法及其相关的法规,对劳动合同,对自己应该享有的权益了解太少、懂得太少,而现在社会上一些并不合法的“潜规则”却被大家接受.因此,他们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2、一些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等)利用大学生急于求职的心理,在招聘中采取种种欺骗手段.如以试用期的名义,盘剥大学毕业生;向应聘大学生收取风险抵押金、培训费、建档费等各种不合理费用;招聘时以高薪为诱饵,进入单位后却违背承诺;利用考试等形式,将大学生设计的程序无偿占有,最后以考试不合格为由拒聘.总之,有的单位招聘是假,骗财是真.
3、政府监管不力,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过低.主办人才招聘,组织职业介绍,是政府促进就业的措施.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责任在于进行法律和制度建设,规范人才招聘和职业介绍;监督和惩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而现实中,非法用工单位没有及时受到制裁,违法成本过低.
4、学校的就业引导没有跟上.大学在毕业生就业时应当给予必要的引导,要培养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但是目前来看,各个高校在此部分做的都不够到位.
三、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措施
1、建立、健全保护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立法保护.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劳动领域出现许多新问题,我国在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上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存在一些法律空白,不利维护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因此,就业和劳动立法亟需完善,大学生就业的法制环境有待优化.笔者建议尽快制定《大学生权益法》,把大学生就业权益作为单独章节加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劳动法》,拓宽其对就业歧视范围规定过于狭隘的状况,使其和国际人权文件接轨;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配套的实施细则,达到充分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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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政府执法力度.立法是促进和保护大学生就业的首要和根本措施.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加强政府的执法力.为此,政府首先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部分学者认为,“政府相关部门要对现行大学生就业模式进行调查研究,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对扩招以来的就业方式进行总结反思,结合当前新情况、新问题、新现象,出台相关行规,规范就业行为,有效防止和杜绝就业过程中种种不良行为.”调动各种行政手段对大学生的就业现状做的完整的调查,并分析调查结果做出每一阶段的就业分析图,了解大学生就业率和失业率等多种信息.其次,政府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和对用人单位的监督,若发现用人单位一方对就业者存在侵犯其就业权利或在就业后变相降低其待遇的行为时应当及时查处违法,以最快的速度最好的服务保证大学生的就业权益.最后,必须加强对用人单位的警示,可以对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罚款等经济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对本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3、建立劳动就业权利保护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大学生在受到劳动权益侵害的时候,经常面临的一种处境就是不知所揞,救济无门.面对大学生的就业权利侵害普遍的现状,我们可以向西方的很多国家学习,比如美国的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我们可以在各地区建立人民政府指导下的就业权利保护机构,聘用有专业知识的人士从事法律咨询业务,为大学生提供关于就业歧视、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等多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让大学生在求职就业的过程中得到明确的指导.
4、加强大学生的《劳动法》普法教育宣传.虽然大学生已经接受了十多年的学校教育,是社会中知识层次较高的群体,但是根据多次针对毕业大学生的调查发现:除少数法律专业和与法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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