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代理相关论文范文集,与运用马克思主义国企委托代理关系的新成果相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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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中国,针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研究成果颇多,也在实践中进行了尝试,但国有企业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究其原因,根本点是“西方”的理论没有能够与中国的“水土”很好的结合起来.更为严重的是,在“私有化”和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的指导下,从国有企业“国有”化作了“官有”,不仅国有企业的效率没有得到提高,腐败的问题又出现了.
【关 键 词】马克思主义研究;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F0;F27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8500(2014)01-0059-01
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出发研究国有企业,完善公有制经济的权利体系,为国有企业改革出谋划策是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历史使命.但是由于受到“苏联模式”的影响,在理论界没有能从根本上清算其弊端,导致了对我国的国有企业权利体系认识不清,因此未能及时提出改革的方案.这也为新制度经济学和新自由主义论者对国有企业的“插足”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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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国有企业工作过,同时也师承刘永佶教授,因此,对国有企业的改革颇为关注.刘永佶教授的《民权国有》可以说是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出发研究国有企业权利体系的第一人,指出国有企业的问题在于“所有权”主体虚置,并提出了“占有权”的范畴.在该书中,刘教授比较系统的梳理了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从民主的权威的角度对国有企业的改革进行了设计.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越来越证明,所有权虚置的前提下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并没有达到预想的目标,相反,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而严重.
作为同门师兄,于池在读博士期间也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充满了兴趣,《中国国有企业权利委托代理关系研究》既是书名,也是他博士论文的题目.在书中,他继承了刘教授《民权国有》中的基本观点,并将当前中国流行的各派关于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研究的成果纳入到自己的视野之下,比较深入具体地说清了国有企业权利体系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革的设想.
1978年以来,国有企业的改革经历了放权让利、承包经营和现代企业制度三个阶段,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开始形成并逐渐发展.在国资委成立后,国有企业形成了三层权利委托代理链条.第一层是政治委托代理链条.这一层自国有资产形成和国有企业建立以来一直是虚置的.第二层是行政委托代理链条,委托代理双方之间构成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一直是中国国有权利委托代理关系的主体部分.第三层是经济委托代理链条.这一层是实行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和公司制改革以来逐步建立起来的.
当前,委托代理的理论研究多集中在第三个层次,著名的“郎顾之争”就是从这个层面展开的.而要解决这个层次的矛盾,需要在经济委托代理关系出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背景下,妥善解决两权分离派生性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系统研究国有企业权利委托代理关系,优化委托代理链条与代理层级.
因此,要进行国企改革,必须要解决第一层次政治委托代理虚置的问题.于池指出,单纯的寻利性的产权改革会面临合法性危机从而导致整个国有企业改革的合法性危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合法性依据在于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地位,中国劳动者享有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个所有权,背离巩固并强化以劳动为根据的公有制经济基础这一主题的国有企业改革是没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的.
《中国国有企业权利委托代理关系研究》一书重点分析了中国国有企业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委托代理矛盾和占有权与经营权委托代理关系的矛盾.第一层次的矛盾表现,一是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权主体被虚置条件下的企业改革;二是政府作为国有企业所有权实际主体对占有、处置等权能的行使;三是政府与国有企业董事会间委托代理关系的行政属性;四是占有权行使机构错位行使资产处置权.第二层次的矛盾根源于第一层次的矛盾,但又有自己的特点.主要问题是国有企业占有权机构不能体现“全民”所有者利益,国有企业占有权机构行使者的权限界定不清,国有企业集团的组织管控职责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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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书的最后一章明确提出了改革完善中国国有企业所有权、占有权和经营权委托代理关系的设想.一是国有企业所有权主体以民主法治委托国家机构代理总体占有权的行使.关键是将国有资产和资源的占有权从属于立法权,并以民主的方式,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集合并行使占有权机构――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劳动者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仅要有立法保证,还要以法制保证其与占有权、经营权的“内部”权利关系,以民主的方式来建立国有企业总体的占有权行使机构.二是国有企业总体占有权行使机构委托企业董事会代理具体占有权.这是当前国企转制的难点,可以尝试建立一种产权所有者与产权代理者之间相互约束的双向制衡机制.该机制既强调国有股东代表对企业经理的约束作用,又对国有股东代表的权力和行为方式加以界定和约束.三是国有企业董事会委托经理代理经营权.关键在于,明确占有权对经营权的派生性质,明确经营权的界限,强化占有权的监督作用.四是强化对中国国有企业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委托代理关系的监督.其中,在经营权再委托代理监督方面,对企业经营状况的考核不能由国资委自己考核自己,必须由其他部门实施以保障考核的客观公正.监管权的分散必须针对经营权再委托代理关系中的“经营占有”、“经营使用”、“经营处分”、“经营收益”四项权能受托的各个环节.
参考文献:
[1]于池.中国国有企业权利委托代理关系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1.
[2]李建华,黎文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公司治理的委托代理问题[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3,03:240-243.
[3]蒋国发.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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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涛.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及治理结构改革[J].亚太经济,2001,03:7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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