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类有关论文例文,与美国商业方法发明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之探究相关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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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计算机软件和相关的科技发展对美国经济而言,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且是美国最重要的出口产品之一.商业方法的计算机软件和相关专利保护不仅仅是一个法律的问题,它的背后潜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本文主要来探讨美国这个专利大国的立法和计算机软件的商业方法发明的专利的演变,到最后如何成为美国支柱产业,从中获得对我们的启发.
关 键 词:商业方法;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专利保护;在先技术;美国
中图分类号:TP31;C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500(2012)11-0110-03
一、研究动机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1996年颁布了《计算机相关发明专利审查指南》(ExaminationGuidelinesforComputer-RelatedInventions),简称美国审查指南,作为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的审查依据①.继美国之后,日本于1997年日本特许厅颁布“特定技术领域审查运用指针②.随后几年,世界各国政府的专利机构,开始颁布计算机软件专利审查,其中以“商业方法发明”之“计算机软件的专利审查”(以下简称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成了各国探讨和跟进立法的新议题.由于商业方法发明通常是以“计算机软件的形式”表现出来,而美国一直以来是计算机软件的发明大国和相关知识财产保护的制定者,对于保护美国计算机软件公司的巨大利益,由美国政府主导的相关专利保护也应运而生,这就是本文介绍和分析美国的主要原因,借鉴美国扩张专利保护的真正动因,从而获得对我们的启示.
二、新型态的电子商务改变传统的商业模式
商务方法专利来自于互联网经济时展的需要,是因为商业方法与计算机和互联网结合后,对网络经济时代的经济发展的电子商务产生巨大影响和极大的推动作用;其无国界迫使人们不能不就专利法保护范围重新审视和研究,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有关电子商务上使用的商业方法,通常都以计算机软件的形式加以应用.人们开始将商业方法软件化之后,区别于传统的商业方法;于是大量的所谓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申请提交到美国专利商标局.
1999年12月美国“亚马逊网络电子商务公司(Amazon.)”取得了“一点通”(Oneclickordering)专利(注:美国第5960411号专利),是亚马逊公司开发的一种创新的网上购物方式,消费者只要在亚马逊的网站上购买过一次图书商品,其通信地址和信用卡号和相关个人信息就会被自动储存,下次购买时消费者只需要在计算机荧屏点击想要买的图书商品,就可以完成交易.2000年3月亚马逊公司又取得了另一项,名为加盟项目(Affiliatesprogram)的专利(美国第602194号专利);所谓加盟项目是指网站经营者,对于通过其他网站而来的访问流量,提供一定金额或比例的提成,给提供访问流量的网站.因为此种交易方式等于是我帮你介绍客户,在现实商业环境中十分普遍.在电
电子商务类有关论文例文
新经济时代的商业模式诞生:作为新型态行业的电子商务,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而澎湃汹涌.因此以“电子商务为基础的商业方法软件创新,具有可专利化,在世界范围给予专利保护”.电子商务的商业方法或者运营方法,其表现形式是计算机程序,因此这种商业方法发明实际上是计算机程序形式的发明;在现今计算机程序企业中,这种发现计算机程序的功能而通过重新编写程序可以推测出其数学算法,通过重新编写程序来实现相同的结果或者功能.通过上述说明可以看出,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作为一种计算机程序,通过版权的模式进行保护,已不能带给权利人真正的安全,所以才会产生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
三、商业方法专利的定义
虽然目前还没有一个十分准确的定义,但我们可以从美国众议院议员RickBoucher和HowardBerman提出的《2000年商业方法专利促进法》的提案中看到概括的表述:商业方法专利是指下列方法之一:(1)一种经营、管理或其他操作某一企业或组织,包括适用于财经信息处理过程的技术方法;(2)任何应用于竞技、训练或个人技巧的技术方法;(3)上述二者所描述的由计算机辅助实施的技术或方法.④可以说商业方法专利是通过计算机辅助的技术手段实现的商业方法发明.
四、美国商业方法计算机软件专利的演变过程及重要判例
关于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的立法,主要有两个法源:(1)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④,作为可授予专利对象的法定主题(StatutorySubjectMatter)必须是新颖、有用的过程、机械、制成品及合成物质(process,machine,manufactureandpositionofmatter)或它们的新的实用的改进;但自然法则、自然现象及抽象构思排除在可专利主题之外;数学算法及商务方法可认为属于一种抽象构思,不受专利法保护;(2)1996年《美国审查指南》⑤解释:包含数学算法的发明只要获得“有用、具体、有形的结果(useful,concreteandtangibleresult)”,即可脱离“抽象的构思”这一概念,满足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所述的“法定主题”条件;“在上述101条规定中“有用的”一词的使用意味着能够获得专利的发明必须具有实际应用(practicalapplication)”.即:一项与计算机相关的发明只要是一个专业技术领域中的实际应用,就属于可专利的主题.
1.美国商业方法计算机软件专利制度的发展
早在1965年美国政府,当时的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计算机程序不应受到专利保护,系因处理计算机程序(软件)的专利申请案,会造成行政上的负担增加.加上专利商标局的审查人员,在计算机程序领域并没有相关经验,该领域也没有相关的先前技术数据可供参考”.因此专利商标局于1968年公布的审查基准中提到:“不论何种计算机程序,申请方法专利或装置专利,均不具可专利性”.所以可以说商业方法发明在90年代之前,都处于拒绝保护.直到1996年《美国审查指南》的颁布,开始得到确实的法令依据.2.商业方法+计算机软件打开美国专利大门,同时开启世界的新型态专利模式
1998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StateStreetBand&TrustCo.V.SignatureFinancialGroupInc”一案作出判决,确认原告一项应用于互联网的商业方法软件“网络金融服务数字处理系统(DataProcessingSystemforHubandSpokeFinancialServicesConfiguration)”(注:美国第5193056号专利),案中确定了对商业方法发明,给予专利权的保护之后⑥.对于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的判断彻底否定了以前确立的“商业方法除外原则”(genesisofbusinessmethodexception),认为这是认识上的错误;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性判断,也废止了以前确立的Freeman―Walter―Abele测试分析法,认为该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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