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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类有关论文例文,与美国商业方法发明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之探究相关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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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只能用于判断申请中是否只包含了数学方法,而不能判断该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性.此案的判决,为各种不同类型的“商业方法软件化的发明”打开可专利的大门.在AT&TCorp.Vs.ExcelCommunicationsInc.一案中⑦,法院再次确认“实用性”(practicalutility)法则,即在审查有关数学逻辑或演绎的权利要求时,关键在于判断该数学演绎究竟是否从事了实际的应用并且产生了实用的结果;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表示该权利要求具有专利性.以上两个判决宣告了专利审查的重点从技术性转向了实用性.

3.美国司法在不同时期,给予不同的专利保护

1996年《美国审查指南》颁布之后,美国开始大幅度地开放与计算机软件有关的专利保护范围,不再单纯地强调软件在工序和应用上的可专利性,而是以实用性作为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似乎是扩大了专利保护客体的范围;但是实际上美国的判例,对实用性的解释从未逾越过《美国专利法》第101条的规定.对于商业方法专利,在不同时期给予不同的保护政策,是通过“专利局的审查基准以及判例”反映出来的;法官没有突破专利法第101条的定义,而是根据101条的定义借助语言去灵活性理解和解释该条含义上给出了更宽泛的原则,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去理解法律、诠释法律.

五、美国商业方法专利审查的实质要件

1.USPTO美国专利局审查要求

专门给出了针对商业方法发明在第103条上的审查参考原则⑧.同一般专利申请的审查一样,首先要看是否符合Grahamtest的要求:(1)确定保护范围和在先技术的范围;(2)确定在先技术和权利要求范围的不同;(3)决定同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4)评价所有与非显而易见性的有关的证据.依据StateStreet一案的判决,宣告了专利审查的重点从技术性转向了实用性.是否有技术效果的标准也很低;所以,对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较比普通专利的申请更主要的落在了,确定“在先技术”(PriorArt)的范围和同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的判断上.美国专利局将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申请划归到美国专利分类705类上,并且有一个专门工作组(2160工作组)⑨,这些审查员在计算机、商业、金融、保险等相关领域都非常有经验,有些获得MBA学位,但是,这类审查员在准确判断创造性甚至新颖性上还有许多困难.

2.商业方法专利的必要条件

并非任何简单的商业方法都能成为专利申请的「适合标的」.商业方法取得专利权的必具要件有:(1)创新的商业模式;(2)实现了数字化,亦即表现为计算机程序,能够运用于计算机硬件.

一般来说,一项申请要取得专利权,需要通过两个要件.第一要件就是入门资格,即所谓的专利适格性,或者说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第二要件是条件资格,即所申请的标的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具体条件,如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第一要件把在本质上不具有可专利性的申请排除在外,第二要件则把创新程度较低的技术排除在外.因此商业方法软件在专利法下,已不存在入门资格,而是如何通过第二要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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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审查的障碍

美国专利商标局针对商业方法发明在第103条意义上的审查,还发布了一些指导性的档案,以协助审查员审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和判例.由于商业方法不属于传统的技术领域,商业模式在现有技术数据库中很难找到在对比文献,所以这类申请实质上是对商业模式的新颖性(或特别性)的审查,在美国专利局不强调考虑“技术要素”时是很容易被通过,这也就是为什么现在美国专利局有大量这类申请被授权.在美国专利局如此容易获得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的情况,引起欧洲和日本的反对,他们指责美国在创造性判断上标准的降低,会引起商业方法专利权被滥用.

“在先技术”数据的缺乏和不统一成为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审查的障碍;从美国目前所授予的商业方法专利来看,这些商业方法本身在现实世界中早已存在,专利权人只不过最先把其应用于网络空间而已,其新颖性与创造性令人怀疑,尽管商业方法以前就已被人们使用,但是这些方法却很少有完整的记录;专利局有时很难找到这个领域的文献,加上人们以前认为这些申请根本不能成为专利保护的标的,往往采取商业秘密的方式甚至公开使用而不加以任何保护,这给专利的审查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形成了专利审查中的盲区,很容易使原本不具有专利性的权利要求被纳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这样在客观上降低了专利的审查标准,许多本不应该被授权的被授予了专利.既造成了专利的泛滥,对真正的发明人也是不公正的.鉴于长期以来专利局在商业方法上缺乏相应的“在先技术”,无法判断一项商业方法发明是否符合专利的“三性”;美国国会通过一项特别法案,向专利局追加拨款,建立这样一个数据库.目前,美国专利商标局已经公布了一份完整的“商业方法的专利数据库”.在先技术的检索,在商业方法软件申请的审查上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它是决定一项发明能否通过创造性审查的第一步.一般情况,在先技术的检索有以下三种:“本国公开的专利文献,外国公开的专利文献、非专利技术文献”⑩.正如前述,由于在商业方法软件方面以前的排除保护倾向,使得专利文献很少,仅检索专利文献不能真实反映这一领域的在先技术状况,还要检索金融、商业类文献,这也就是美国专利商标局要求审查员具有MBA背景的原因.六、结论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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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尚不足以应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进行彻底的保护;主要是原因是,电子商务的商业方法发明,其实就是计算器软件形式的发明;依照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我国对计算器软件采取版权模式予以保护,这种模式的版权保护是自动保护,这意味着计算器软件一旦完成就可以自动得到保护,同时,通过TRIPS等一些国际条约的规定,计算器软件作为版权的客体,可以在成员国范围内自动得到保护,这比通过专利保护,通过每个国家的申请要便捷许多.

另一方面,由于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日本等众多国家已经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给予专利保护,这实际上给我国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互联网经济无地域限制,电子商务更是跨越时空,这使得传统上专利保护的“属地主义”原则正在面临挑战.美国是互联网经济最发达最集中的地区,也是“BtoB”和“BtoC”等电子商务模式的发源地.随着大量的电子商务的商业方法在美国获得专利保护,必然对全世界的电子商务发展产生微妙而深远的影响.其结果很可能导致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的专利侵权诉讼日益增加,使得他国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充满法律风险.例如前述亚马逊公司取得了“一点通”(Oneclickordering)专利,其所覆盖范围实际上远超美国国界;在互联网上,只要经营网络零售业务的公司所应用的销售方法软件表现出与之相同或近似,都可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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