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方面有关论文例文,与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相关毕业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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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市场中的经济机会均等和经济平等,是违反经济民主的,国家应当以法律为手段,对垄断力量予以有效的控制.因此,经济民主主义同样成为了制定反垄断法的重要经济学理论基础.(三)对我国《反垄断法&
经济学方面有关论文例文
西方发达国家的垄断是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中、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经济垄断,而我国存在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等垄断行为,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垄断,这些垄断都有政府"行政力量"在背后支持,于是中国学者借用了行政垄断这个概念.我国传统上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反垄断法》是在不成熟、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台的,竞争不充分使得《反垄断法》在某些领域的生存基础先天不足.我国同样也存在经济垄断,但是行政垄断较之更为严重,更亟待解决.
行政垄断在我国已经根深蒂固,许多垄断行业基本上都是在政府的直接或间接庇护下生存的,因此他们会采取各种措施对抗中央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各种反垄断政策,以保护自身的利益.相比于经济垄断,我国行政垄断的数量和危害程度都更大,但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仅简单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此外,没有任何其他针对行政垄断的有效措施.
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垄断有抑制作用,也利于抑制行政垄断数量的增加.但是,要想彻底的解决我国行政垄断的问题,唯一可行的办法只有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光靠《反垄断法》想要对行政垄断进行有效规制是不切实际的.我们不能期待这部法律能单独解决行政垄断的问题,它只是一部有关微观经济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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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反垄断实践中的冲突解决
现今的反垄断的实践过程仍充满了冲突,比如许多学者主张大部分甚至完全废除反垄断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实施反垄断法或相似的反垄断政策;在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越来越提倡采用"理性原则"时,根据"本身原则"来执法的情况还是到处可见;即使在同一套法律或者同一份反垄断案件的法庭判决内,仍然常常找到自相矛盾或含糊不清的论据.利用经济学的成果,可以调解反垄断在实践过程中的冲突,通过对反垄断司法进行一定程度的改进,使这些冲突能够在诉讼和抗辩过程中自发的得到解决.
经过一百多年的实践,美国判例的趋势表明"本身原则"无法识别哪种商业行为是肯定有害的,然而根据"理性原则",试图通过考虑某种商业行为的综合社会效果来判断其是否有害,也不能解决问题.原因如下:
第一,反垄断诉讼中的不同角色,对所谓的社会效果,会有截然不同的看法,而反垄断法的目标本来就是多元化的.如反垄断法的立法者会担忧低价对垄断竞争的小企业造成伤害,也担心歧视性定价的问题,他们还担心高价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然后他们对高价的担忧主要是认为垄断性定价会造成财富分配不公,而不是担心垄断性定价会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保护竞争者免受低价的伤害与保证消费者免受高价的伤害--这是不相容的政策目标.
第二,司法会出现两种错误,一种是把本来是促进竞争的行为错判为反垄断违法;另一种是把本来具有反竞争效果的行为错判为合法.法庭如果把本来是促进竞争的行为错判为反垄断违法,即错杀了无害的商业行为,会对社会造成持久的伤害;法庭如果把本来具有反竞争效果的行为错判为合法,即放过了有害的商业行为,这种错误可以由市场力量来纠正,不如第一种错误造成的损害严重,所以重要的是第一种错误.在实践中,法官的出错率是比较高的.
由上可知,在反垄断的司法实践中,"理性原则"仍然是一套含糊不清和自相冲突的诉讼程序,不可能得到很好的适用.此外,司法过程会出错,错杀无害的商业行为这种错误会由于法律的强制力而放大它对促进竞争的商业行为的抑制,那么我们可以得出解决反垄断实践中的冲突的方法:为了慎重起见,反垄断司法的"理性原则"应该解释为让反垄断的原诉人承担这样的举证责任,即证明其控诉的经济学基础不仅是逻辑自洽的而且是具有现实性的.
结语
反垄断法应当以效率为优先的价值目标,同时兼顾公平,这在我国现阶段尤为重要.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有效发挥其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提高社会总体福利,需要竞争和企业这两个工具.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使企业经营的结果与竞争市场运转的结果协调一致,即企业运转的结果符合自由市场运转的结果.在法学和经济学逐渐渗透和融合的今天,运用经济学理论解决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问题,在我国的反垄断法实践中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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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立新,杜江.反垄断法:基于法经济学视角的解析[J].商业研究,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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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大洪.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分析[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7).
作者简介:刘依宁,性别:女,学校:华东政法大学,年级:研究生一年级学院:研究生教育院,学历:研究生在读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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