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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贯彻和体现..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要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使之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要走出困境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就必须提高法律援助的立法层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尤其是高校法律诊所在法律援助事业中的重大作用,多渠道筹集法律援助资金.

关 键 词:法律援助社会团体法律诊所困境对策

一、法律援助的起源及其存在的合理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宪法普遍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要实现这一目标内容,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程序作为保障.法律援助制度最早出现在1495年的英格兰,承认穷人享有以其身份免付诉讼费的权利.

法律援助最初是一种自发的慈悲行为,由律师提供给穷人.作为一种社会道义现象的初始,法律援助后来逐渐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演变为一种国家法律制度.在英国,法律援助是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由政府拨款提供资金支持.1999年通过的《获得司法公正法》(AccesstoJusticeAct),对原有制度进行了改革,社区法律服务和刑事辩护服务取代了最初的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原有法律服务局也被法律服务委员会所取代,法律服务委员会的两个重要职能便是更好地控制预算和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

洛克说,"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制观念不断发展的结果,更是对平等的制度化的阐释."平等保护往往通过三种渠道来完成:限制政府特权、法治原则、法律援助.限制政府和法治原则从否定方面实现了法律的平等原则,法律援助则从肯定方面贯彻平等原则.然而,无论是法治原则,还是对受歧视团体的法律援助,平等保护背后一直起作用的是对平等的信仰.法律援助制度不仅是对平等的法律信仰的推崇,更是这种法律信仰的体现[1].目前,作为世界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产物,法律援助制度已为世界上一百四十多个国家的宪法和一些国际公约确认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

法律援助在国内外虽有许多种内涵界定,但其实质正如肖扬在1996年第7次部长办公会上所讲的:"法律援助,简言之,就是为弱者、残者、少者、贫者提供法律救济、法律帮助,保护司法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体现我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目前在我国,法律援助的提供一方面源自政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承办的法律援助事务,另一方面来自各类社会团体及法律院校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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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团体及法律院校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

我国实施法律援助制度以来,各种社会团体一直积极支持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在立法上肯定了社会团体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

从目前情况来看,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主体主要包括各级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组织.工、青、妇、残等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的方式,一般是通过设立社团法律援助组织的方式,利用本社团资金、人员、设备、场所等条件,为本社团成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院校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效尤为显著.1992年5月,我国著名的人权法专家万鄂湘教授创建了全国首家依托高校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民间法律援助机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揭开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序幕.该中心依托武汉大学法学院成立,由美国福特基金会提供一定的项目资金,充分利用高校所具有的专业人才优势,将法律援助这一公益性活动与教学科研紧密结合起来,面向全国为社会弱者义务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免费咨询、调查取证、诉讼代理、参与调解等多种方式为数以万计的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而又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农民工和"民告官"者依法讨回了公道.作为全国首家社会弱者权利保护机构,社会各界对其工作及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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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分别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建立法律诊所并获得显著成效.诊所里的学生在实践性的教学中不仅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学习效果,而且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咨询、代拟文书、代理甚至法律辩护等实践中为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目前我国已有多数法律院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实践证明,推行诊所法律教育无论是对法学教育改革还是法律援助事业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2].

(二)政府法律援助工作现状

2003年9月1日生效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援助从最初的无法可依的混沌局面步入了法治轨道.特别是宪法修正案中对人权尊重和保护的进一步确认重申,以及政府大力开拓执政为民积极推进文明的坚强决心和智慧的背景下,法律援助自身也获得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的勇气和高度.

2012年年初司法部出台《关于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意见》,进一步深化了2009年开展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提出要实现进一步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服务困难群众的工作,在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中创先进、争优秀,使广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民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服务质量和效果明显优化,维护困难群众权益取得新成效的奋斗目标[3],主要从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便民服务举措、创新服务方式方法、营造创先争优良好氛围四个方面完善法律援助工作.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健全法律援助制度,这些都为我国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指明了方向.三、我国法律援助存在的困境

中国的法律援助建设多年发展已取得一定成就.但应该看到,法律援助在现阶段还面临着困境.

1、立法困境.在国外,人们对法律援助的重视已经提升到了以宪法规范来加以保障的高度.如意大利1949年宪法第24条规定:"贫困者有在任何法院起诉和答辩可能性,应由特别制度保障之".在我国,法律援助立法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立法层次不高,已有法规过于粗糙.到目前为止,《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援助条例》构筑了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原则和框架,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法律根据,该规定存在对社会团体、法律院系开展法律援助的管理及人员身份问题规定的缺陷,尤其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之外的民间自发法律援助组织(NGO)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使这些机构在开展法律工作时面临具体操作上的许多问题.法律规定的缺失也难以令地方政府对法律援助事业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在地方政府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支持上已有体现.

2、供需矛盾和资金困境.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人员所能提供的法律援助还远不能满足我国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尽管自2003年以来,各级政府投入法律援助经费平均每年以30%的幅度递增,2011年全国法律援助总额超过12.6亿元.但面临我国庞大的需求人群而言,仍显得微不足道[4].同时,我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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