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法学有关论文范例,与我国民族法学的困境与出路相关毕业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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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3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要求全面深化改革.我国民族法学研究也应当变革现有研究模式,突破困境,寻找出路.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民族法学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民族法学面临的困境,第三部分则给出了我国民族法学研究的改进方法.其中,民族法学研究会重要作用的发挥尤其值得关注.
关 键 词:民族法学研究现状民族法学的困境民族法学的出路民族法学研究会民族法学方法论
一、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现状
1991年,国务院将民族法学列为我国的法学学科之一.迄今为止,民族法学的发展已经历经二十余载,也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民族法学学科体系.但当今之日,民族法学的学科地位并未获得所有法学界研究人员的认同,研究人员在谈论民族法学时仍然感受不到民族法学的重要作用.我国高等院校林立,但开设民族法学相关课程的只有专门的民族院校和少数的综合类院校.这也使得民族法学的处境未免尴尬.
不可否认的是,民族法学建立以来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对我国的社会发展、法制的健全以及少数民族的权益保障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值得思考的是,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仍然徘徊在讨论、探索阶段,没有找到解决民族地区实际问题的良方,一直缺乏对理论成果与解决实际问题之间的衔接和转化问题的关注,迟迟没有发挥出民族法学应有的重要作用.
在谈论民族法学的研究现状时,需要明确的是现今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喜忧参半,鉴于本文的宗旨在于找出我国民族法学发展的出路,因此对目前民族法学研究的优点仅做简要介绍.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系统的民族法学研究体系,民族法学研究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优点如下:
(一)研究成果丰硕
民族法学成为独立的法学学科以来,民族法学研究人员贡献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在各大搜索网站键入民族法学相关词汇都会搜到许多条目链接.根据不完全统计,自1979年至2009年的30年间,在各类报刊上发表民族法学方面的研究论文有2000余篇,著作有200余部(含专著、教材和法制史料汇编).特别是近十年来的研究成果尤其突出,论文超过750篇,著作更是达
民族法学有关论文范例
(二)研究内容十分全面
在以取得的民族法学研究成果中我们发现,现有的研究内容已经涉及民族法学基本理论、民族权利保护、民族区域自治、民族法制建设、民族习惯法、民族法制史、民族司法等方面,基本上涵盖了民族法学所有的研究领域.
二、我国民族法学面临的困境
综观民族法学相关的研究论文和著作,民族法学学界仍然大多是在讨论民族和民族地区与民族法学相关的历史、理论,而忽略了寻找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的真正办法.即便是有关于实际问题的讨论,给出的解决办法也实在是差强人意.民族法学学界也讨论过少数民族应有的权利,讨论过如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讨论过如何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但讨论后所给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却千篇一律,缺乏实际的执行力.例如,关于如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的相关文章和著作中给出的解决办法都是发展经济、发展教育,但如何发展经济,如何发展教育,却没有给出一个切实可行又可以立即实行并且能够真正解决问题的办法.笔者看来,学界对此类实际问题若非是不屑一顾,便是心余力绌了.
总结起来,民族法学的困境在于民族法学的一系列研究成果没有真正地解决实际问题,或者说是民族法学研究人员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详细说来,民族法学所面临的困境与我国传统的民族法学研究方向划分没有突出现实需求和民族法学研究成果与实际问题解决之间的衔接不当以及民族法学研究缺乏强有力的指导有着难以割裂的关系.
(一)民族法学研究体系和方向划分没有突出现实需求
民族法学研究中的一大问题就是忽略了实际问题的解决."当前民族法学的研究却多停留于理论探讨方面,对我国当前的民族法制建设实践的关注程度不够,或者说当前的民族法学研究远远不能满足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实践的需要."⑸中国法律年鉴在介绍民族法学部分时将民族法学研究分为民族法学基本理论、民族权利保护、民族区域自治、民族法制建设、民族习惯法、民族法制史、民族司法七个部分.也有学者认为,民族法学的理论体系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即民族法学理论(主要包括民族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和民族法律史)、民族法律制度(指现行的民族法律规范有机结合而成的统一的框架体系)和民族法文化(主要是民族法意识和民族习惯法).⑹这两种划分方法只是大同小异,并没有本质区别.民族法学学界的研究一般是从以上两个体系划分的角度来认识和研究相关问题的.以上两种划分的方式都是以研究内容的不同为基础的,对于解决实际问题而言有一定价值,但却没有突出民族法学研究的实践价值.
(二)民族法学研究成果与实际问题解决之间的衔接不当
我国传统的民族法学研究只注重研究和研究成果本身,却没有转化为解决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问题的重要力量.在讨论一些问题时,学者给出了解决办法,但这些办法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实在是聊胜于无.民族法学发展已有二十余年,但许多民族地区的教育、经济问题仍然迟迟没有得到解决.又如,许多单位没有回民餐厅或者清真窗口,但却没有给回民职工发放相应的伙食补贴,以至于回民职工用餐困难.
(三)民族法学研究缺乏强有力的指导
现今的法学研究虽是百花齐放,但仍需要明确的风向标.目前民族法学学界并没有权威的机构在研究方法等方面给出明确的研究指导意见,以至于研究人员研究素质得不到提高,研究成果质量参差不齐,浪费了大量的研究资源和人力、物力成本.三、我国民族法学研究的改进方法--我国民族法学的出路
讨论民族法学的出路问题不仅是出于对于该学科本身发展的考虑,也是出于对我国国家发展和民族发展的关注.笔者认为,我国民族法学研究的改进方法主要有三个,如下:
(一)增加新的研究方向划分
民族法学的研究应当视为民族发展和国家稳定服务的,应当是为解决问题和完善现实的社会状况而研究,而不应当是为了研究而研究.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从另外一个角度对民族法学进行新的研究方向(或者说是研究体系)划分,即民族法学的研究方向应当划分为认知性研究和解决问题式研究.但这种划分并不是取代前两种划分方法,而是对前两种分类方法的补充和完善,以突出民族法学对解决实际问题的关注.
民族法学的认知性研究包括所有对我国各民族的历史、文化、经济、政治等与法学密切相关的各方面的了解性的和认识性的研究.民族法学解决问题式的研究则是要找到目前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中存在的真正问题和问题的真正根源所在,最为关键的是要找到解决问题的一针见血的解决方法.民族法学解决问题式的研究将主要针对具体的问题进行细致的研究.
将民族法学的研究方向重新划分后,我们也将重新考虑对从事不同研究方向的研究人员做不同的素质要求.从事认知性研究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渊博的学识和极强的搜集和分析文献的能力.而对于从事解决问题式研究的研究人员,应当要求他们具有发现问题的敏锐的洞察力,以及积极主动解决问题的行动力.同时,大专院校和其他培养机构及研究机构应当注重培养研究人员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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