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类论文范文检索,与关于域名的性质保护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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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域名引起的纠纷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愈来愈常见,由此域名的法律保护也日渐成为理论界及司法实践所关注的焦点.然而域名纠纷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似乎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学者们对域名的性质、法律地位也都莫衷一是.在分析域名的性质及法律地位,比较域名的法律保护与商标等保护的基础上,旨在完善域名保护.
关 键 词:域名权;商标权;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4-0145-02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的发展也愈来愈蓬勃,网络的发展在给人们的交往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而其中域名纠纷及其法律规制在网络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也日渐成为学者们和司法工作者们关注的焦点.在网络世界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企业不仅关注其产品和服务在现实市场上的销售,同时也纷纷申请注册域名建立自己的网络平台,扩大自己在网络市场上的影响力.由此可见,完善的域名保护制度有利于网络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良好的网络秩序的维护和发展.
一、域名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域名是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对于域名的定义学者们有不同的阐述.有学者认为:“域名是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与商标、商号等相类似,但又不同于商标、商号而区别域名使用人和其服务三标识性知识产权客体.”;同时也有人认为:“域名就是网址,是指在因特网上使用的用来区别不同网站主页的”[1].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第3005条第3款规定:“域名是指任何域名注册员、域名登记机构或其他域名注册机构分配的任何包括文字与数字的名称,作为互联网之上的电子地址的一部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国际商标协会规定:“域名系统是专为网络的计算机定位而设计的便于人们记忆IP地址的友好名称.”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方法》规定:“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相对应.”尽管域名的概念不尽相同,但是所有的定义都认为域名在现代电子商务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对于一般的网络用户来说,域名能帮助其方便直接快捷地浏览主页;而对于商事主体来说,域名能让其商业信息在浩如烟海的海量信息中凸显而出,扩大自己在互联网中的影响,使自身在商业竞争中取得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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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征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加速了域名的商业化,很多企业将自己为公众知晓的商标或商号注册为域名,也有企业积极地将自己运营较为成功的网站的域名注册为商号或商标.这种将域名与商号、商标相互转化的行为使得域名具备了与商标、商号等代表企业信誉的文字和图形等相似的商业识别功能,但是域名也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这篇论文出处 http://www.sxsky.net/jiaoxue/020397686.html
首先,域名也是无形的.域名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就如同商标等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一样,域名本身是无形的.其次,域名在全球范围内是唯一的且具有排他性.域名是与IP地址一一对应的,互联网技术要求全球每台计算机只能有一个IP地址,因此与其相对应的域名在全球也是唯一的.域名的唯一性也赋予了域名以排他性,在域名注册成功后,该域名注册人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排除他人获得或使用该域名的可能性.再次,域名的稀缺性.域名的稀缺性也是域名唯一性的延伸.普通人的记忆能力是有限的,因此简洁易记忆的域名往往受到商事主体的青睐,而可供选择注册的域名的范围越来越小.然而同时商事主体对于域名的需求却越来越大,这种供求关系的失衡使得域名纠纷在现代社会发生的越来越频繁.最后,域名具有商业价值.域名具有商业价值是因为域名具有标识性,在互联网上域名能将某一企业与其他商事主体区分开来,并且域名与该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企业的信誉等相联系的,网络用户往往会因为域名而对主页上的商品或服务产生预期.传统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总是以其名称或商标或其缩写作为中心域名,而互联网用户也总是以名称或商标加上.,甚至直接其字母形式尝试访问某些网站,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就是域名具有了与企业名称、商标等类似的标识性,看到某域名自然想到相对应的组织,想访问某组织的网站自然会尝试与其相对应的域名[2]23.因此,域名和商标一样是企业商誉的载体,在网络世界中,域名能够代表一个企业的信用、其商品和服务的品质以及售后服务等.
二、域名的性质
网络经济迅速发展使得域名的功能不断扩张,商业价值日益凸显,但是在法律上应当如何对网络域名进行评价和保护,法学理论界以及实务界似乎对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观点一认为,域名不应当纳入知识产权进行规制.其认为网络仅仅是企业进行运营的一种方式,其仅仅是权利的载体及工具,因此域名并不是一种权利,因此也无需创设一种新的权利或将其归入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或者认为,域名不符合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时间性以及地域性的特征,因此域名并非知识产权.观点二认为,域名是一种民事权利,虽然域名不是知识产权,但是其是人们智力活动的产物且具有商业价值,因此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域名作为未通过立法转化为权利的民事利益,只要不违反法律,就应保护其持有人的合法占有、使用[3].观点三认为,域名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但是域名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应当如何定位,学者们意见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应当将域名作为商标保护,即以商标的评价标准来判断域名的适格性,从而决定某一域名是否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国外已有立法将域名作为商标法的客体予以保护,美国专利商标局在1998年1月提出了将域名注册为商标的评审规则,即域名注册人可以通过商标保护法寻求救济,其实质上将域名视为电子商标.也有人认为应当将域名作为网络标识进行保护,即将域名看成企业名称,类比商号权来保护域名.同时有学者认为域名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知识产权,因其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有区别,所以应制定单独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
域名应当被认为是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首先,域名是权利客体.在电子商务中,域名可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是生产经营者的代表性标识.因此域名具有商业标识利益,是一种法律应该且值得保护的利益.所以域名应当是法律保护的权利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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