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类论文范文检索,与关于域名的性质保护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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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经网络市场的改良整合,表达了“合成”的转基因式优势,即域名具有任何一个单项的优势,但又不同于任何一个单项,不能以每个单项的特征来概括全部特征[2]106.即虽然域名与商标、商号等一样是智力成果,且具有标识作用与商业价值,但是域名因其自身的技术特征而与传统的商标、商号有所不同.通过商标法来保护域名将会限制域名的保护范围:首先,我国法律规定商标的注册人限定于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性法人和自然人,但是从实践看来,法律并不禁止个人注册域名,因此通过商标法保护域名会使得一部分由普通个人注册的域名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其次,显著性是商标的重要特性,然而域名却刚好相反,商业价值较高的域名往往是那些表明商品或服务种类或名称的域名,因此若以商标法来规制域名将会使大批具有商业价值的域名得不到法律保护.再次,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的类别区分也有很大的冲突,商标的注册是按照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来申请的,即同一商标会因在不同的商品类别注册而属于不同的商事主体,但是域名在注册后即具有排他性,无法根据域名标明的产品或服务分类来申请域名.最后,商标使用的地域性原则也无法适用于域名的保护,因为域名在全球范围内都具有排他性.“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毫不含糊地承认,外国商标注册人仅仅在国际互联网上使用了与在该国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域名,就会因为域名的全球性而在该国当然构成了该商标的有效使用.”[4]315由此可见,通过将域名注册为商标来保护会因为商标法的诸多规定限制以及域名的特征而存在很多障碍.虽然域名与商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通过商号权来保护域名也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域名和商号的结构、文字不同,难以适用同一规则予以规范;其次,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只能有一个企业名称,但法律并未限制企业注册域名的数量,一个企业可以申请多个域名;最后,商号也受地域性原则的限制,即企业在其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的辖区内享有已登记名称的专有权,其他同行业的企业不得注册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然而域名的唯一性决定了登记注册的域名在全球范围内都具有排他性.
三、域名的法律保护
域名的法律保护是伴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新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的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更好地解决域名纠纷,我们应依据我国域名的发展现状,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以更好地保护域名权.域名权的权能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项权能:首先,域名权应包括使用权.使用权是指域名权人可以独占、使用、享有其注册的域名的收益,而不受第三方的干涉;同时使用权也应包括禁止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与其相似的域名,因为相似的域名足以让消费者产生误导.其次,域名权也应包括许可使用权和转让权.许可使用权是指域名权人可以通过许可合同将域名的使用权许可给他人享有,但域名权人对被许可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承担审查义务,以维护域名的标识作用.最后,域名权包括变更权、续展权以及注销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域名登记机关批准后域名权人可以变更域名的登记事项以及办理注销域名登记.域名的保护除了应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之外,还应当提高许多企业注册域名的意识,积极引导企业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以扩大自己的影响,企业也应提高自己的域名防御意识,积极进行域名防御注册.
参考文献:
[1]龙一平.关于域名法律保护的思考[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
[2]蒋剑鸣.互联网域名与商标冲突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3]夏德友.论域名的法律地位―兼析知识产权的特征[J].当代法学研究,2000,(2).
[4]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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