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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法学教育方法“讲授法”、“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法”三种方法并用.不同方法各有利弊.讲授法偏重理论、轻实践;案例教学法具有案例简单化和静态化的缺陷;诊所教学法成本过大.我国法学教育应当对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法学教育采取不同方法:本科阶段前期运用讲授法和简单案例法,案例法运用逐渐扩大;本科阶段后期进行诊所式教学方法;研究生阶段分情况运用诊所式教学法.
关 键 词:法学教育;教育方法;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诊所教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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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240-02
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经历了前苏联教学模式到大陆法系教学模式,再到英美法系教学模式借鉴.近二十年,我国法学者和法学院非常重视法学教育方法的研究.大量的研究成果推动了我国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与进步.然而在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尚未走出困境,仍然处于探索之中.有必要对法学教育法方法进行梳理和比较,以期寻找一条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现实的法学教育方法.
一、法学教育方法的梳理
通观全球法学教育,教育方法主要包括“讲授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法”三种方法.不同的教育方法有各自的侧重点.
“讲授教学”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所普遍使用.我国全面的法学教育开始于建国之初,是对苏联“讲授教学法”的全面学习借鉴.该教学方法强调对法律规范背景和含义的讲授,对法律概念和具体理论进行梳理、分析和阐释[1].讲授教学法只能在教室课堂进行,教师是课堂的主角,学生更多是接受和吸收.学生参与较少.
“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最早由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开创.真正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法学教育并将其推广,归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哈佛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各伦斯布斯兰德尔.其后,美国的其他法学院纷纷效仿,并为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所学习借鉴.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大量采用课堂案例分析、案例专题讨论、现场案例教学、司法实践等多种方式,通过引导学生研究和分析案例,生动形象地解释法律的内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帮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的教学方法[2].
“诊所式教育法”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是建立在对案例教学法的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诊所式教育法产生的背景是当时美国对法律现实主义的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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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福特基金的支持下,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7所法学院校于2000年开始试行法律诊所教育尝试.此后,其他部分法学院校陆续学习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然而在目前,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未被我国法学教育广泛使用.我国还处于对诊所式教学的尝试和摸索阶段[3].
二、不同法学教育方法的利弊分析
讲授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传统教学方法.该方法注重法律基础知识的系统理论,注重法条的内涵阐释.该方法对于理论的系统讲解有助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和法条的深刻理解,有助于学生开展系统的法律理论研究.然而,讲授法受到了更多的是诟病:该方法偏重于老师的讲授,学生参与程度低,师生互动少;在教师的讲授内容中,重理论,轻实践;学生多被动接受,主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机会少.因此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未得到培养.尽管理论基础对于法律适用具有重要前提性作用,但是由于理论与千变万化的实践有着巨大的差距会导致教学与法律实务工作脱节.此教育方法下的法学学生在工作中往往感到理论的无用,无法很快适应法律实务工作的需要,甚至在工作中无法开始新的法律适用的学习.因此讲授法被批判“过于务虚”.
案例教学法普遍运用于英美法系国家,这与英美法系判例法律渊源有很大关系.判例法要求使用案例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注重运用案例对法律知识进行讲解,注重学生的讨论和参与.该教学法因形式的多样性、灵活性,注重锻炼学生实践思考能力而被称赞.但其也容易导致所授知识缺乏体系性,对于法律基础理论的掌握不够全面;案例的非真实性和静态性也致使案例在一定程度上缺乏针对性和时代性.且法理学和法制史等纯粹理论法学学科无法进行案例教学方法.此外,案例教学复杂耗时,对法学课程要求高,很多时候无法达到预期效果[4].
相较于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方法在课程的安排、教学内容和师资构成方面均有很大改进.这种教学模式将学生置身于真实的案件环境之中,从中引导学生掌握法律规律和原理,并且掌握法律职业的技巧和方法.该方法强化了法科学生处理法律纠纷、适用法律规则的实际应用能力,缩短了法学院校的教学与真实法律事务之间的距离,增强了法学毕业生对法律实务工作的适应.诊所式教学方法在美国大受推崇,但是在我国还处于推行阶段.诊所式教学方法已经经历了十余载的探索和推广.截至行文之时,诊所式教育方法在我国并未获得美国式的全面成功,这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出诊所式教学方法的部分弊端.相较于其他法学教学方法,诊所式教学方法对课程安排、任课教师和社会支持的要求更大.此外,诊所式教学方式立足于美国现实的需要,其更多的站在培养律师的角度出发的,学生的诊所式教学中,以准律师的身份提供法律援助,从中掌握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律师思维和职业道德[2].对于培养法官、检察官职业的法学教育而言,此方法并不能全盘接受.
三、我国法学教育方法的选择
前述不同法学教育方法的利弊是对法学方法的直接比较结果.具体的法学教育的优劣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不同法学教育背景和教育目标出发进行选择.域外经验能够提供有力说明.德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其理论的博大精深要求讲授法是该国法学教育的主导方法.尽管为了法律职业的要求,德国也引入了英美国家的案例教学法,但是对该方法进行了很大的变通,而对于诊所法却未大力的提倡.这缘于德国的司法考试是从培养法官出发的,因此,案例教学法和讲授法更符合这一法学教育目标.美国尽管大力的推崇诊所式教育方法.但是至今,案例教学法仍然是美国的主导教学方法[5].这缘于诊所式教学法尽管对于律师职业的培养具有重大成效,但是并不能完全满足法学基础理论的传授和培养法官、检察官的法律职业技能要求.
我国法学教育不能一味追求新方法,而应当从我国法学教育的需要以及我国的法制环境出发.我国法学教育有不同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背景和现实.第一,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且传授法的教学方法根深蒂固;第二,我国法学学生不断扩张,法学学生数量大;第三,我国法学学生就业困难,以法官、检察官就业为主;第四,我国法学教育从大学开始,学制和课程安排不同于欧美国家;第五,受社会就业的影响,我国法学学生攻读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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