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方面论文范文集,与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律问题其解决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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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人,也就是视为该要约收购未发生过,那么所谓的强制收购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意义.强制收购的目的就在于为目标公司的股东提供一个合理的方式退出公司,在收购失败时如果将已经承诺出售股份的股东的股份退还给原股东,无异于将股东以平等价格转让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道路堵死,违背了强制收购的立法本意.因此,对于强制要约收购失败的解决还有待学理上的进一步研究和法律上的明确.(二)确定更好价格原则
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出发,对于收购要约的变更,在时间、内容和方式等方面都要加以特殊限制.在我国今后的立法中,应当对于要约变更设定更严格的限制:1.在要约有效期间,变更后的条件不得低于原要约条件.2.变更的内容仅限于收购价格的提高、收购数量的增加和收购期限的延长.3.对于变更要约的法律后果,应规定变更的要约适用于所有被要约人,包括已经承诺原要约的人.⑥
(三)限定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公告期限
立法上应当进一步限定要约收购报告书自报送证监会之日起15日后的多长时间内,收购人必须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保障收购信息的及时披露,保护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降低内幕交易发生的风险.
(四)完善要约收购监管模式
对于我国公司收购监管的设计,应当在现行《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框架下,基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并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既能实现公正与透明,又能做到快速高效,成本低廉,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效果.首先应当确立证监会在公司收购防御上主要监管者的地位,保障收购程序的公正,收购相关信息的透明,监督目标公司管理层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监督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履行诚信义务,发挥市场中介组织在咨询、协助、见证等方面的作用.同时要发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作用,包括对证监会拟定的公司收购准则提出咨询意见,对新出现的公司收购与反收购手段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在判断标准上提供咨询意见,在特定的收购争议案件发生时,根据证监会的要求或者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对收购具体事项作出判断.⑦
五、结语
要约收购作为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一种,具有协议收购所不具有的公开性、公平性和资源有效配置作用,虽然当前在我国实践中,协议收购占收购的主导,但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要约收购必将取代协议收购,成为收购的主导模式.对于要约收购,我国立法中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需要在今后立法中予以完善,在监管主体上要明确证监会的职责,同时积极发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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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邸鸿龙.中国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D].长春: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9.
②毛绪烨.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问题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硕士论文,2006.
③王志强.要约收购在中国的异化及其后果分析[J].中国经济问题.2006,(03):62-67.
④宋永泉.论上市公司公开收购的法律问题[J].中国法学.1999,(05):82-89.
⑤赵旭东.商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61.
⑥马永升.论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监管[D].乌鲁木齐:新疆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7.
⑦张子学.公司收购的监管与争议解决模式[J].公司法评论,2010,(01):57.
参考文献:
[1]邸鸿龙.中国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D].长春: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9.
[2]毛绪烨.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问题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硕士论文,2006.
[3]王志强.要约收购在中国的异化及其后果分析[J].中国经济问题.2006,(03):62-67.
[4]宋永泉.论上市公司公开收购的法律问题[J].中国法学.1999,(05):82-89.
[5]赵旭东.商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61.
[6]马永升.论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监管[D].乌鲁木齐:新疆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7.
[7]张子学.公司收购的监管与争议解决模式[J].公司法评论,2010,(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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