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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方面有关论文例文,与杨兆龙法学与法学教育思想对当代的相关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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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中国近代的杰出法律精英,作为一名具有世界眼光的中国法律人,杨兆龙先生关于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思想为当代中国的法治进步提供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其朴实的学风文风和严谨的治学品格,其对比较法方法的重视,其勇于批判、坚持真理的独立人格,以及其对法学教育之缺陷及补救措施的真知灼见,都值得当今法律人反思、学习与借鉴.

【关 键 词】杨兆龙文风学风批判精神人才培养

杨兆龙(1904-1979),字一飞,江苏金坛人,东吴法学代表人物之一,对大陆、英美两大法系有深刻研究,对比较法学有精深造诣,我国近代著名法学家,蜚声国际的法学大师.由于历史原因,杨兆龙的著作和思想在当代中国大陆并不被人熟知,即使在法学界内,对杨兆龙的名字也多有陌生.作为国际级的法学大师,杨兆龙在比较法、刑事法、国际公法等领域,都提出了许多重要主张,著作多立足于中国法学,或直言中国法制长短,或研究外国法制,以为中国法学建设提供参考,他深厚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及其对世界法学研究的前瞻性眼光和见解,都为今人提供了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当今中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但其成果尚未令人满意.杨先生曾就法学治学和教育提出过许多主张和建议,这些主张和建议虽提出在半个多世纪之前,对今日中国法学发展仍具有相当重要的价值.

一、注重理论法学

从各国法制发展史看,每一部法律的制定都不可能极尽完美,理论法学对正确地解释法律,以使对法律的理解符合法律的目的作出了巨大贡献.在实践中各种问题的产生及法律的应用,经过理论法学的阐述和解释,提出新的解决方案或看待方法,当一种观点成为普遍共识时,推动法律得以修改和新订,新的法律又引发新的法律思考,如此循环推动.理论法学重于法律的应变,法律应用不是法律条文的机械照搬,而是为法律制定的目的而进行的灵活使用.法律的解释而不是法律条文本身才是法律的生命,才是活的法律.

笔者常遇见人称: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明明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法律上由于没有具体规定,偏偏管不了.其实我国现行法律的数量虽然不少,质量也在逐步提高,但无论有多少法律条文,条文的设计如何精良,都无法充分适应现实生活的所有状况.法律不可能完美无缺,期待所有的社会问题都能在法律条文中寻找现成的答案只是个幻想.

许多在司法中出现的案例,并非法律的设计不足,而多是由于法律的不善运用所致.杨兆龙始终注重理论法学的作用,他曾感慨:“许多法官或者律师,因为新法与旧法的不同,而武断地说新法不好;或因某种事实无现成的判例或解释可适用,而茫然不知所措;或因法律点过于深奥,而将大家有争议的重要问题轻轻放过.”这种问题的出现,在于许多从事法律的人士对各种法律制度,只看到现有条文、判例及解释为法律的全体,而置法律的理论和根据于不顾的错误观念.

许多法律学校,对理论法学重视不够.法学的传统教科书,涉及的法学概念,多为结论性概念,作为普遍被接受的理论教导给学生,各类法学派观点介绍也特别简单,简单冠以功能派、历史派等等称号,指出其在某时期产生,并提出某法学主张,并不涉及其观点的形成理由和原因.学生很难对此产生学习的兴趣,更勿说有亲近的感情,背诵是法学考试的重点,只要记忆正确,按照教科书的要求分析,学生就达到学习的合格标准.学生学习和掌握的知识停于表面,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法学教材对于法学中基本而重要的概念往往缺少充分论证,只下结论不提依据,不作研究性的引导,由于没有教学上的要求,老师多疏于引导,也或者自身对理论法学的研究尚不足够,学生在学校中的学习,未能培养对理论法学深入研究的素养,出校门后就更少有如此训练的兴趣.这种粗糙的学风不仅使得教育出来的学生丧失思考的能力,更普遍缺乏严谨的研究态度.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究竟在哪里?》写于1949年,文章对于英美法的各自含义、历史形成、主要区别作了清晰明了的阐述,足可见作者深厚的理论法学功底.编者陈夏红说:“这是杨先生所著最有学习意义的文章,对于学习法学者,首先便应知悉英美法与大陆法之分,而英美法与大陆法问题之繁杂,虽各种教材和各种期刊上解析甚多,阅读所及却未见哪篇文章能比得上杨先生六十多年前写的文章说的清楚明白.”

对于大陆法和英美法的概念,法学教科书中通常叙述为大陆法的主要成分来自于罗马法,英美法的主要成分来自于普通法;大陆法的法律形式为成文法,注重法典的编纂和使用,英美法的法律形式为未成文法,判例占有重要的地位;大陆法以日本、法国、德国等为代表,英美法则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如此等等.这种结论已经作为一种普遍的概念,被多数人所接受.而此结论的作出根据如何,鲜有人提出意见和见解,进行深入的分析.

众所周知,大陆法与英美法中的“大陆”与“英美”并非地理概念,大陆法并不以欧洲大陆本土为限,英美法也不仅仅包括英美两国.就法律形式而言,英美国家日益重视成文法的制定,而大陆法国家也逐渐关注判例的影响,现今两大法系的互通融合,已逐渐缩小彼此差别,实际上,在两大法系彼此看似独立的发展过程中,这种相互影响与借鉴也从未停止过.大陆法和英美法如何形成?怎样的历史发展造成二者的差别?两种法系各包含那些内容?区别何在?将各国法制归属于大陆法或者英美法,是以怎样的内容和特征作为区分标准?这样的问题多问几处,便可发现,传统教科书中的描述,大多流于空泛、模糊.

进而言之,若大陆法和英美法各成一个独立的体系,那么在各自体系内部的法律制度应当是一样或者大致相同的,这种传统认识观念与大陆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的法制现实是否相符?传统观念的成立依据何在?根据是否准确?结论是否可靠?遗憾的是,当下的多数论著对这些问题往往并未进行清楚的交待,或是根本未见分析.看似简单明晰的两大法系的区别结论,对其理由却不作深入的考证与说明,无法验证这种结论是否正确可靠,对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区别定义未免显得肤浅草率.为说明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问题,《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究竟在哪里?》全文分为二大部分,第一部分研究大陆法和英美法的意义及两种法系的形成过程、包含成分.第二部分研究其具体区别.为研究和说明的方便,文章将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发展各分列为四个时期以表述大陆法或英美法形成的大概情形,并特别指出,时期的划分仅为了研究和说明的方便,每个时期并不具有严格的界限,后一时期开始前,在前一期或许已有展露萌芽,当其结束时,或还留有尾声.这对于时期划分的简单说明,看起来寻常,而在法学教育正规教材中却少有见到如此客观的说明.从小处亦可见杨先生治学的严谨,这种学风的培育,必是源于其日常学习中的树立培养,反复练习、不断强化,而最终更成为一种习惯.

文章分析了大陆法与英美法每个时期法制发展的重心、呈现出的特点,及该特点形成的由来.杨先生指出大陆法与英美法各成一个独立体系的看法,结论值得研究.文章分析了大陆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法律的内容区别和分歧程度,认为所谓大陆法或英美法只可为研究或叙述的方便用来形容某几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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