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学方面有关论文例文,与杨兆龙法学与法学教育思想对当代的相关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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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并不代表一种统一性的体系.两者的区别主要在司法组织程序和法律体系的不同,以两者内容而言,相同部分已远超过其不同的部分,质的区别已经日益减少并有近代完全融合汇通的可能.理论法学虽然讲的是艰深的道理,但并不必然缺乏趣味.要将一个深奥的学术理论问题讲述得浅显易懂甚至生动有趣,需要很高的学术造诣.杨兆龙先生在这方面可谓典范.《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究竟在哪里?》作为一篇学术性极强的文章,阅读起来却并不缺少轻松感和趣味性,这不仅无损该文的学术价值,反而增强了学术和理论的吸引力.比如在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发展历程介绍中,文中谈到英国衡平法的确立过程,这样介绍到:由于普通法的呆板和程序的复杂,缺乏适应性,人民遇到纠纷常喜欢向国王陈诉,以期得到迅速和公平解决,时间一久,大家便养成直接向国王授权的文书大臣陈诉的习惯,而文书大臣接受这种陈诉也成为一种惯例.文书大臣处理这类事件的法院被称为衡平法院,起初与普通法院有相当密切的联系.衡平法与普通法相辅相成,非彼此对立的东西.但从16世纪起,衡平法院的裁判或诉讼行为常为普通法院所禁止,而普通法院的裁判或诉讼也常为衡平法院所不承认,二者的摩擦开始一天多过一天,后来双方相持不下,闹到了国王詹姆斯一世,国王支持文书大臣,将普通法院院长柯克调职到王座法院,柯克调职后仍旧不时以王座法院名义限制衡平法院的判决命令,限制其职权.1616年,一被告因对方使用欺骗手段而在普通法院败诉,在当时普通法无法救济的情况下,向衡平法院请求撤销普通法院判决,柯克竟将该被告移送刑事法院起诉,这事闹到了国王那里,国王认为柯克不对,不久将他免职,此后衡平法院便确立其权威而能比较顺利地执行其职务.文中以时间为序,此类极富趣味的法学史实介绍并不少见,叙述流利顺畅,原来纯粹学术性的文章,也能够如此生动有趣.
专业书籍(这并不单是法学类文章的通病)的贫乏已经是种通病,要么表述空洞无物,有价值有质量的成分两三页可说清的,能写出几百页来,要么就是一堆高端深奥的术语堆砌,无比复杂,让人不禁感叹学习的困难.我们习惯了由于学科的专业性,学术性文章似乎天生生就一副令人生拒(惧)的古板面孔,而阅读杨先生的文章才有所领悟:原来学术并非天性令人生厌,是我们的刻板和狭隘,令学术性文章缺少了本真的趣味.
理论法学是法律理由的说明,是生成法律的基础和源泉,可以说,怎样加以重视都是不为过的.判决的公平,在于判决的根据是否有足够的理由使人信服.公众如能够通过法律迅速而公平的解决争端,法律便得以使公众产生信任性,法律的权威也得以树立.求学贵在质朴求真,学风严谨,方法得当,治学方可有成.
二、重视比较法学的运用研究
1948年,年仅44岁的杨先生被评为世界杰出的五十位法学家之一,杨先生的成功,得益于对比较法学的熟练掌握及运用.《杨兆龙法学文集》编者艾永明先生说:“杨先生学术上以比较法研究和英美法研究为特色,他通晓八国语言,其著作基本上没有离开比较法的范畴,或是直接引用比较法著作,或者是以比较法为视野.”
阅读杨先生著作,能感受杨先生之所以学习并掌握八国的语言,来自于对比较法学的强烈学习愿望,阅读各国法学原著,理解对比各国法律制度,语言是他熟练运用比较法学的重要工具.能掌握八国语言,实是勤奋和刻苦所得.
我国的比较法学一直未能得到实质性发展.杨先生曾将缺乏比较法学的课程、不重视比较法学培养视为我国法学教育的弱点之一.但时至今日,这一弱点仍旧存在.当下的比较法学研究依旧停滞在相当肤浅的层面.比较法学在注释法学和部门法学的重压下生存困难,大多高校在本科阶段甚至在研究生阶段都没有开设比较法学的专门课程.对于比较法学的基本原理、方法和途径,学生知之甚少,能理解和胜任比较法教学的老师恐也为数不多.现行大多法学论文,对某一理论问题的参考比较,多为满足论文结构完整的需要,为比较而比较,有比较而无研究,只知其表象,不究其原理,更不问其利弊长短,优劣得失.至于比较法研究的参凭依据,也多为经过翻译的二手材料,而非亲自考证所得.除开研究者本人的学识所限,对比较法研究的漫不经心,严谨考证态度的缺乏,都使得我国的比较法学停滞在相当粗浅的层面.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究竟在哪里?》一文中大量运用了比较法学的方法,直接或间接引用了大陆法和英美法富有影响力学者的原著,并将其观点加以比较、分析.比如,文章在谈论英国普通法是否真能脱离罗马法教会法自成一个完全独立的体系时指出,柯克的《普通法原理》被柯克一派学者认为是发展到最高度“纯普通法”的代表作,经法制史家考证,此书很多内容承袭于白兰克顿的法学著作,白兰克顿的著作曾是当时大家所援引参考的权威著作,吸收了不少罗马法原则,富于罗马法和教会法的色彩.这些原则大部分从罗马法直接得来,另有小部分经由教会法而得来,它们以后都成为普通法的一部分.柯克本人在著作中常引用这些原则而不说明它们是罗马法的原则,本人对罗马法缺乏研究,著作中也有不少误解罗马法之处.因此,英国普通法并不如柯克等人所想象的那样“纯粹”,这种对于普通法的认识只代表一种错误的信念,而不能代表普通法的实况.文章关于大陆法和英美法学者的著述观点引用,共有百余条区注释.涉及法国、英美、德国、意大利等法学家著作及观点.要对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作一番研究,确实不是件容易的事.它需要通晓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历史沿革、制度设计、内容区别,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学素养,而且必须对代表大陆法及英美法系的语言有熟练的掌握和理解.很难想象一个无法阅读外文原著的学者,能够对国外法律有任何深入的研究,能够将国内法与国外法的异同、优缺点、理论原理和实践现状加以清晰地梳理和分析.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这一仔细研究起来,相当复杂的论题,杨先生对比较法学的分析方法和研究方式进行了充分的运用.我们今日能够很清晰的看到,杨先生对该论题是如何进行立论分析,抽茧剥丝的过程.这一点,对法学的学习者特别重要.大家都知道好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态度建立的重要性,引导学生对“为什么”的研究和探寻比学生对“是什么”的学习更为重要.
不同的法律制度能解决相同的事实问题,比较法学研究的重要价值,在于从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发现相同事实问题可以采用的不同解决手段.进行比较法研究的人首先要了解他国和本国的法律,通过分析,对比参考,达到吸收借鉴或扬长避短的目的.我国法治建设得晚,无不须用到其他国家的制度作为参考,比较法学对法学人才的要求较高(理论水平和外语程度),对于比较法学研究方法的运用,不能不说目前在高校的培养目标和法学老师的教学中,这种方法还是模糊和含混的,大家已经日益感觉到比较法学的重要,但如何进行比较法学的研究和运用,还少有明确的目标和方法.在杨兆龙先生的文章中,中国司法的问题可谓无处不涉及,但所用之“眼光”,却极其世界化.杨先生的文章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好的研究方式和途径,我们不妨常常加以学习和自用,以能把这种方法掌握运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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