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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方面有关论文例文,与杨兆龙法学与法学教育思想对当代的相关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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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加紧密,经济政治往来中互有你我,各国对共通性问题的研究解决,离不开相互学习与借鉴.具备从第一手资料进行研究的能力,以世界眼光解决中国问题,知己知彼,才能少走弯路.中国法学落后于西方已是不争之事实,现今中国强调建设法治社会,这一方面需要立足并深切理解中国的国情和民情,另一方面需要对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学思想进行详尽的了解,深入的分析,通过比较借鉴吸收长处和经验,避免失误和教训.比较法研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理应在大学法学教育中争得一席之地.

三、独立思考,培养批判精神

杨先生的个人成就,固然令人佩服.而其为人治学,对中国法制建设倾其一生,披肝沥胆的爱国之心和秉直而言的品性更是令人敬重所在.《杨兆龙法学文选》编者郝铁州在书中序言里写道:为学不作媚时语,观其为人,从不谄媚权贵,观其为学,从不奉迎时俗等他一褒一贬,一扬一抑,皆有法度,有‘铁肩担道义,辣手著文章’的学术品格.

长期以来,一直有种颇为流行的观点:中国一直以来是个人治而非法治的国家,人治是落后的、专制的,要建立法治国家,就要改变人治,建立法律的秩序,依法办事.这种观点被普遍采用,甚至教科书也不例外.人治代表反动,法治代表进步,这种观点已经被大家所习惯.而这习以为常的观念,一旦稍加分析,却并非有言之凿凿的道理.杨先生在《法治的评价》(1937年2月发表)中,指出法治与人治是相辅而行,缺一不可.法和人都是国家所必需,法若没有适当的人去运用,就会变成死的甚至于坏的东西.人若没有一定规范作为人行为的标准,就会难免行为失当,失于混乱.儒家与法家的人治与法治之争,从现代的眼光看,实为观念之争,即“刑法之治”与“非刑法之治”之争.古人所指的“法”,实际只是法的一部分,即刑法,古人所说的“礼”,实在是含有宪法、行政法及私法的意味.

在《宪政之道》(1944年5月发表)中,杨先生进一步阐述到,我国一向所讲的“礼”,在古代虽不称为“法”,但具有现代法的性质,并且流行甚广,深入人心.明朝的方孝孺,因燕王称帝,不肯草即位诏,身受极刑,祸及十族而不屈,清朝吴可让尸谏,以现在法学家的眼光来看,他们的牺牲是拥护和维护宪法的威信而遭受的,是守法精神的体现.这样的观点令人眼前一亮,原来只要视野宽阔,学养深厚,思想自由,所谓的“不刊之论”也绝非铁板一块.

杨先生认为人治与法治相辅相成,法治从人治中萌芽和养成、人治靠法治来规范和约束的观点,本是一说即明的道理,但如今通说仍旧把人治和法治绝对对立起来,非此即彼,这种观念倒可能并不是源于价值立场上的固执或者知识结构的陈旧,而更可能源于惯性的从众心理,人云亦云的成分居多.中国法学的止步和徘徊,几十年的光阴蹉跎,批判精神和独立思考能力的缺失,由此可见一斑.

在杨先生的另一篇文章《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发表于1956年12月)的发表时期,整个社会有种压倒一切的倾向,即认为旧中国的所有制度都是不好,全部应当否定.旧中国的法律具有反动属性,体现了反动阶级的利益,不能由新社会继承,应该统统抛弃.正是在这种思潮下,国民党时期的六法全书被全面禁止.杨先生在本文中逆势而言,直言这种说法的错误性,可说是冒了“天下之大不韪”.他指出法律不能完全从“无”中创造出来,对于法律的继承,是选择适用的,抛弃落后的、反动的法律,保留那些带有普遍适用性质的法律规范,为国家和人民所用.尤其带有普遍规范性的法律,大都是长期经验和智慧累积的结果,因为是前人或别的国家有过就一概摒弃,理论上并不可靠,实践上也不可行,否则将造成不堪设想的结果.

尽管杨先生的观点是批判性的,但文章通篇是和风细雨般同志式的谈心和恳切,从学术角度讲,并无半分不妥,但在政治压倒一切的特别年代里,这种作法承担着难以想象的巨大危险.他不唯权、利,不唯形势的秉直个性,显现出知识分子的正直和强烈社会责任感,同时也有赖于先生极具批判精神的素养.

在作者看来,反右倾运动和文化大革命的发生,持续时间之长,破坏性之大,如何不是因为对批判精神的压制,和批判精神的缺失造成的?社会少了自我纠错的机制,没有批判,只有批斗,政治和权力压倒一切,是非不通过论辩求证,而通过强权定性,杨先生所言“不堪设想的后果”,不幸一语成.批判精神的培养,首要在于教育.批判精神是勇于探寻事物本质,不受传统约束,不向权威臣服的独立人格体现.教师和学校应当鼓励学生自我思考和自我表达,养成创造和应变的精神,而非单纯设定标准答案,学生只需要记忆并作答.习惯于接受现成结论的学生,很难产生批判的精神,答案一旦成为“标准”,思考就变得多余,“答案”不接受思考,只要求符合,否则就会有“挂科”的后果.

法学需要记忆,更需要理解.它不单纯是概念与特征,也不仅需要了解并熟悉法律制度,“法的思考方法最重要的特色,是将相互对立的利益进行比较后得出结论”.因此,法学教育更需要培养学生权衡与妥协的态度,从不同视角观察,感受不同的体验.标准答案在法学中并不总是如此“标准”,它很可能只是某种立场的“标准”或者某种利益团体所主张的“标准”.允许独立思考,允许提出质疑,学术精神的培养,正是在一次次思想的沟通和辩驳中得以前进,这对于法学教育尤其重要.

批判精神的培养,更需要包容的环境.批判,不是大字报类型的指责,不是色厉内荏的文斗批语,不盲从,却非拒绝沟通,更非你死我活的敌对.自由言论,阐述不同思想,在批判中吸收他人的观念,修正自我的观点,当批判的习惯内化形成为一种自觉,才能真实获得辩证看待问题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怎么写比较法学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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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学人才的培养

法学教育的宗旨,在于培养有操守有作为的法律人.诚如原东吴大学的院长盛振为所言:“良以法律教育为目的,不在培植专为个人求功利之普通人才,当为国家社会培植知行合一、品学兼优之法律人才.”

中国现今法律人才的培养问题始终兜兜转转,一方面是培养的人才质量普遍不高,高水平的人才流失严重,另外,研究精神缺乏,抄袭和安乐主义蔚然成风,缺乏独立观点,人云亦云,自我吹捧,华而不实的学风和文风相当普遍.即使改革开放后几十年间,法律学生的培养数量和法学教育的重视程度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人才质量匮乏的状况并未得到有效改观.我国的法学研究生和博士生、博士后数量每年都在增加,从外国回来的高学历法学者也不在少数,但国际性法学人才仍旧缺少或者说极其匮乏.如果试图以经济水平和法制环境不健全来说明此原因,是不具有说服力的.东吴法学自1915年成立到1952年中断,其间成立仅有短短三十多年,又多经战乱,数易校址,发展道路不可谓不坎坷曲折,却培养出了杨兆龙、吴经熊、孙晓楼、丘汉平等一大批杰出的法律人才,东吴法学人为20世纪中华民族的立法、司法、外交和法学教育研究中做出举世公认的努力和贡献,难道我们现今的物质条件和法制环境,还比不过东吴大学办学时的艰难么?

杨兆龙先生的《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中将中国法律教育的弱点分为两类,一是办学者,二是学生.就办学者而言,文中有这样一段话:“他们知不知道现在时代的需要是些什么;能否说一个实施法律教育的具体计划,学校的课程是否合乎现代社会的需要,与十年或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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