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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制度延续至今,对现有的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形式下,法学教育的改革不仅是要思考如何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更应该从多元化的视角培养复合型、职业型、理论型为市场和理论界的法律人才.

司法考试法学教育复合型人才

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历史沿革

从1986年起,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开始举办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以通过全国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取代单纯由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做法.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为加快律师队伍发展,从1993年起改为每年举行一次.1995年前,中国没有对设立通过考试途径选任检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检察官可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的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1995、1997、1999进行了三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2001年10月,两高与司法部联合发布《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此,想成为法官、律师、检察官的人站到了同一起跑线上,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序幕由此拉开.

二、法学专业的成长与司法系统实际需求的冲突

2003年,全国共有8848人完成学业,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当年在校生规模为2.3万人.目前法律硕士的招生分为全国联考和五部委联考,后者主要针对政法系统内部招生.截至2007年全国法律硕士招生院校以达49个.

2006年北京市1381名毕业生竞考北京检察院110个岗位,法院录用176人,招录人数与报考人数间的比例达到12.6∶1.据悉,参加此次考试的1381名应届毕业生中,名牌大学的毕业生占到了91%.其中,硕士研究生756人,占55%,而绝大部分应试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都已经通过司法考试.进入公检法的比例越来越低,从事本行的越来越少,从中国政法大学06级1400名毕业生看,除了读研究生的300人左右,出国深造的50人左右,进入公检法的160人,从事律师职业的30人左右,公务员的400多人,还有400多人进入什么行业?校方的说法是“进入各行各业”,涵盖各种企业、事业单位.而我们调查的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06级法学专业104名毕业生中,继续深造24人,派遣回原籍6人,7人待业,剩下76人中有3人从事政法工作.“本行比例”3%在其进入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企业中,有银行、出版社、贸易类企业、教育单位,甚至还有进入科技、医疗卫生、建筑、冶金、机械、汽车类企事业单位,等等.我们无法得知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这些单位中究竟承担什么工作,但是与我们心中固有的法学专业理应的去向似乎还有差距.

从目前的司法系统的容纳能力而言,法学专业人员的培养已经超过了实际司法人员的需求数量,尽管从全国范围看,司法人员的需求仍显不足,但由于过多的法学专业学生往大城市集中,而往往大城市对司法人员的需求基本已处于饱和状态,因此,在司法系统的选拔中,也呈现出优中选优的局面.针对此种状况,除了就业观念上的转变,也对法学本科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培养法学人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成为各界共同关注的话题.而以司法考试的要求相适应,成为问题中的关键.

三、司法考试与本科教育的衔接

大陆法系法律教义学的教育方式,理论和实践的脱节,无法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改革势在必行,但是改革应尊重规律、立足国情、反映发展趋势.借鉴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和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改革目前的本科教育,在四年本科教育之上增设实务教育课程,加强对考生法律事务操作能力的培养,以适应司法考试要求.

引入司法研修制度,改革目前司法考试方式.培养专业型、复合型、理论型法律职业人才.从法律本科三年级起,从通识型教育模式向复合型专业型模式转化,在三年级进行专业分化,可以初步分出三个方向,这三个方向是完全针对法律专业主要的就业渠道而设计的.具体包括:法律与管理方向,法律与司法方向、法律与律师实务方向,法学与研究方向.同时,对方向的选择必须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前两个方向的比例可以略微较少,在总合比例中大约占到30%左右,这样设计的考虑是从事公务员及法官、检察官的比例在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比例是较少的,在德国、法国、日本只有极少数优秀的法律毕业生能够进入公务员、司法系统.但是,这种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如遇到特殊个别情况,经过审查和了解,也允许少量的例外情况出现.相应的法学院的课程需要做出调整.在四年级的上学期进行第一次“司法考试”.此次司法考试有别于目前的司法考试,考试其实是各学校的课程考试,是对法学院毕业生的整体素质的一个考察.从事司法工作方向侧重法律应用科目的教育,从事理论研究侧重理论能力的考察.希望到行政机关和企业的学生在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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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方法上则侧重法律综合科目的教育.在大学四年级的上学期,可以参加法学硕士的考试,法学硕士培养应定位于培养研究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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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参加法学硕士考试的学生及参加而未能通过的学生,必须参加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司法研修的模式可以参照日本或德国的司法研修模式.在德国司法研修称为预备服务,一般为两年,在服务期内由国家给予一定的津贴.司法研修可以很好的起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同时由于本科阶段,我们已经对学生的方向做了区分,司法研修就可以很好的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展开.至于司法研修的时间、环节上的安排、及其相关的配套措施,还可以作进一步的研究.

参加法学硕士考试并且通过考试的学生可以免予参加司法研修,而直接进入到法学硕士阶段的学习,为期两年.两年期满,如果希望从事实务工作,则允许其在两年期满后,参加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现有的法律硕士制度予以保留,其参加司法研修的方式、时间可以适当缩短.完成司法研修的法学本科生、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才有资格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第二次司法考试的方式,可以采用笔试加口试的方式进行.由于法学学士五年以及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七年的学习和实务训练,可以大大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这种制度设计还可以使法学硕士报考者更为理智,而不至于成为逃避就业的牺牲品,使专业型、理论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良性培养机制得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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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丁相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N].人民法院报,2002-4-1.

[2]季卫东让我们共同探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最佳途径.华中大法律网

[3]霍宪丹.当代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上)[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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