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方面论文范文素材,与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与培养模式相关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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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知识产权人才主要是指从事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管理等相关理论与实务的专门人才,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保护人才、业务人才、教学研究人才等四类.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包括专业知识、基础知识和相关知识三个层面,不同知识产权人才这三个层面上的要求存在一定差异.知识产权教育应根据不同类型人才知识结构和层次差异,在机构、专业和学科等方面进行科学设置,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教育培养模式.
关 键 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结构
一、知识产权人才的类型
1.知识产权人才的界定
知识产权人才的特质是由知识产权的工作特性以及知识产权工作对从业者知识和技能的特殊需求共同决定的,因此知识产权人才的概念应建立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功能、职责等作出清晰判定的基础上,对从业者的专门素质提出类型和水平界定.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起步较晚,其理论和实践尚属开拓阶段,加上知识产权工作涉及的主体较多,对于不同主体的素质要求不尽相同,因此对于知识产权人才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看法和界定.广义上,知识产权人才是指系统掌握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从事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或管理等相关理论与实务工作的各类人才;狭义上,知识产权人才主要是指从事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管理等相关理论与实务工作的专门人才.本文的研究对象属于狭义的知识产权人才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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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识产权人才的类型
关于知识产权人才类型的划分,目前还未形成一致的看法.纵观不同学者的观点,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分类路径.广义的分类把知识产权创造人才纳入到知识产权人才体系之中,将之粗分为知识产权创造人才和工作队伍两大类——其分类依据源于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王景川2004年1月13日在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以此为基础,田文英等人依据知识产权人才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发挥的功能和作用,又将其细分为五类,即知识产权创造人才、研究人才、管理人才、实务人才[1].狭义分类路径从知识产权研究与实务等知识产权工作实践出发对知识产权人才进行分类——该分类路径以北京大学郑胜利教授的观点代表.他也把知识产权人才分为五类,即从事知识产权公共管理事务的业务人员、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人员、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人员、社会从事知识产权中介或服务的专业人员、大学中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的教师和研究所(中心)中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研究人员[2].
显然,广义分类路径比狭义分类路径具有更大的包容性,有利于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全方位认识与把握,但缺陷是由于过于宽泛的外延淡化了知识产权人才的个异性特质,不能凸显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心和特点.狭义分类路径关注于知识产权工作本身,强调从知识产权工作性质或职责分工的视角对知识产权人才进行分类.这种分类路径有利于突出知识产权人才特质,对于知识产权人才的管理、教育与培养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二、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
关于知识产权人才知识结构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人才是法律人才的一种还是不同于传统法律人才的新型专门人才;二是不同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总体是相似的还是存在类型差异.实际上,从知识产权工作的性质看,知识产权工作不限于知识产权保护,创造、管理、应用也同样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知识产权法律人才不能涵盖知识产权人才的全部;另外,不同知识产权人才的工作性质差异决定了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存在类型上的差异.因此,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应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1.一般结构
宏观上,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是指各类知识产权人才都应掌握的专门知识,可以称之为一般知识结构.这类知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专业知识、基础知识和相关知识.专业知识是指从事特定知识产权工作必须具备的、对工作效果产生直接影响的专门知识;基础知识是指对有效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发挥基础和铺垫作用的各类知识;相关知识是指对所从事的特定知识产权工作发挥积极影响的背景知识.
2.分类结构
显然,不同知识产权人才由于其从事的知识产权工作的性质差异,虽然都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基础知识和相关知识,但这三类知识的类别、掌握程度和侧重存在差异.
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包括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以及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中的领导干部或中高层管理人员在内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其必备的专业知识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基础知识主要是指管理学和经济学知识,其中政府和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应重点掌握公共管理学和政治经济学类专门知识,企业和中介机构管理人才应重点掌握企业管理和经济管理类专门知识;相关知识主要是指此类人才应具备一定自然科学的背景知识.
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包括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知识产权律师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其必备的专业知识主要是指深厚的知识产权法学知识;基础知识主要是指广博的一般法学知识(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知识);相关知识主要是指经济学和自然科学的基础知识.
知识产权业务人才.包括政府部门从事知识产权公共管理事务的业务人员、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人员以及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业务人员在内的知识产权业务人才,其必备的专业知识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基础知识主要是指管理学和经济学一般知识;相关知识是指此类人才应具备一定自然科学的背景知识.
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人才.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人才主要是指大专院校、研究或培训机构中从事知识产权教学或研究的工作人员.众所周知,这类人才通常以团队的形式存在于高校、研究所或社会培训机构中,他们通常对于知识产权各类知识(包括专业知识、基础知识和相关知识)都有所涉及,但精于某些特定方向或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因此这类人才的知识结构难以像其他知识产权人才那样进行作出明确划分.一般而言,他们的专业知识往往精于知识产权规划、保护、运用、管理、人才培养、中介服务等某些专门领域,甚至主要是集中于某个领域中的某些特定方向;对于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人才而言,其基础知识是指对他们教学和研究的专长起直接支撑作用的其他知识产权知识或法学知识;相关知识则是对教学和研究的专长起间接支撑作用的其他知识.三、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
知识产权人才存在类型上的差异,社会对各类知识产权人才需求的层次也不尽相同,因此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不可能仅靠某种单一的模式来实现,而是需要多种社会力量相结合,多种培养模式相互补充,才能够较快满足社会对此类人才的迫切需求.
1.机构设置
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构主要集中在高校.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中国《商标法》、《专利法》的颁布,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高校先后成立了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1993年北京大学成立我国首家知识产权学院,此后,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相继成立知识产权学院(系)或设置相应的专业、中心、基地等[3].据统计,目前已有近40所高校设立了知识产权学院(系)或研究中心(基地),覆盖了全国大部分省市,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在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中迅速发展并壮大起来.近两年来,在上海、广州、北京等一些大型城市中还出现了一些社会培训机构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人才的培训工作.这些机构虽然还不能成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主流力量,但由于其运行机制灵活,善于整合师资力量,紧跟市场需求,因而受到欢迎并表现出较大的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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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经历近20年的发展,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取得了长足进步,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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