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法论文例文,与行政法上合法预期保护的必要性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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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在英国、欧盟法等法域中十分流行,并且已变得十分成熟.我国政府也正逐渐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因此,引入这一原则的时机已经成熟.本文主要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论证我国引入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必要性,希望对我国诚信政府的建设给予有益的借鉴.
关 键 词:合法预期;平等负担;利益分析
翻开我国行政法教材,我们根本看不到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影子.应当说,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理应是行政法上不可忽视的一个原则,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行政机关的行为——特别是在我国这种行政权力如此之巨大的国家;另一方面,在法律上规定这一原则,会给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预期提供更可靠的法律依据,指导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等相关行为.从世界各国的相关研究来看,从行政法的角度论述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著作为数不少,但其大多数的分析都是关于比较成熟的国家的理论,我国是否适用这一制度,需要我们来进行论证,鉴于此,本文就从行政管理学的角度对行政法上的合法预期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以冀对我国引入此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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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法负有双重使命:平等对待公民与促进高效行政管理.”[1]在本文的开始,我们就提出这一观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预期,不仅可以更好的保护行对人的个人利益,更有利于促进政府管理.
一、政策变化的成本分析
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思考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A在路边挖了一个大洞,也没有任何提示措施,然后,B掉进了这个大洞,那么,A需要承担责任吗?根据侵权法的相关理论,个人的义务仅限于其能够事先预见对方将信赖其作出的承诺,并且当其不履行承诺时对方会因此而受损失.也就是说,尽管个人不能够控制他人探悉其意图的种种方式,但是个人对自己是否愿意告诉别人其活动意图还是能够控制的.[2]当两个无辜的人因某一事件都要有所损失时,因自身行为而致损害后果产生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失.[3]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亚当·斯密提出的理性的经济人具有这一特点:在满足经济人将其活动的全部成本内部化这一条件后,其在充分的市场环境中将会生产出符合社会要求的数量的特定产品和服务.从经济学家的角度看,上文中提到的经济人的这种特质有一个好处,那就是当其在追逐私人利益时,他会权衡由于其行为所产生的的成本和利益之间的利弊.出于一样的考虑,行政机关在改变其行政行为时,如若因其改变给行对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行政机关应当对此种损失予以内部化:行政机关制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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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点需要注意,行政行对人对政策的变化一般也不是毫不知情的.从这一点上讲,我们还要注意分辨相对人主观上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变化的可能性的判断.一般情况下,当“普通人”有能力预见行政机关可能改变其行为时,这时如果相对人仍预期行政机关行为具有确定性的,那么,我们此时不宜再保护此种预期,而应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
二、公务负担平等学说的分析
传统的公共管理学上有这么一句话:仅由个体承担社会变迁的成本是不公平的,它应由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这一句话很好的在美国的征收案件中得到了验证:禁止通过牺牲少数土地所有人的利益去实现公共利益.在其中的一个案件中,[4]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纽约州的最高等级法院)宣布一项五年内禁止某一土地所有人拆毁或者翻修房屋的政策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城市政策的改变:多年来,纽约市鼓励拆除或者改造房屋;许多现行房主购买房屋是为了商业开发;政府不能忽视这些投资形成的预期,更不能在未经补偿的情况下就改变多年多已经实施的政策.在ShanghaiPowerCo.v.UnitedStates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即使是有效的规制行为也会构成规制征收,如果政府行为将负担过重地转移到一部分个人身上,并且是以很突然和不可预期的方式作出的,以致于这些受到不利影响的个人无法通过市场有效保护自己”.美国的学者和法官们达成了这样一种共识:根据美国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政府对征收民众的财产进行赔偿时,应遵循“禁止政府只让某些群体承担公共负担,而按照公正和正义的要求,这应当是由全体公民承担的损失”这一原则.
公务负担平等学说虽然来自于法国,但到目前为止,世界范围内的许多国家已经逐渐注意到了这一原则,并且也有一些国家也采纳了此种观点.这一学说认为,政府的活动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因而,应由社会全体成员平等地分担费用.[5]所以,当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机关的某种行为、政策、惯例而产生了合法预期后,一旦行政机关要改变其行为——此处仅指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相对人的合法预期因行政机关的行为受到受损失后,应当有获得补偿或赔偿的权利.从政府的财政收入来看,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全体纳税人,政府的赔偿其实就是全社会的赔偿,从风险分担的角度看,这是一种集体承担风险的机制,它的特点在于:即便是在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免受个人特定利益的侵害时,政府仍然可以在所有公民中分摊不确定性风险的成本.我们重新看一下这一负担原则,因政府行为的变动而发生的成本,由个体承担是十分不合适的,更恰当的理应是由全体社会成员去分担.这样做的理由在于,为了公共利益而对合法预期造成了损害,相对于个体来说,这种损害分担到全体成员时,对每一个人造成的损害十分微小,远远小于个人因合法预期受损的利益.
三、利益权衡的分析
根据法学的基本理论,从法的价值方面来说,一种合法的利益——不管是集体还是个体利益,它都应该受到保护.实际上,从我国的传统来看,我们的国人一直是被灌输了这样一种观念: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要牺牲个人利益,服从于集体利益.这就导致了——我们国家没有对个人合法预期保护的传统.在中国,应当说,主流的价值观还是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这种影响的体现充斥在我国的立法、司法、执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受这种主流观点的制约,我们并没有重视这一点,或者说是我们选择性的遗忘了这一点.再加上最近几年来房地产热潮的推动,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们发现,在现实中的很多情形下,例如对土地的征收,许多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其行使公权力征收造成私人巨大的损失时,个体也没有或者很难得到赔偿(补偿),这种例子在现实中多不胜数.
关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价值权衡方面,笔者个人认为,从一定意义上说,对个体利益的保护本身就是一项重大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并不一定会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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